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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探望权案件如何审理

杨一凡律师2022.02.11934人阅读
导读:

本人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感受很多,现谈谈自己的体会:一、理解《婚姻法》条文的含义及制定目的是审理探望权案件的基础和前提。《婚姻法》解释(一)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理由,也是审理探望权应当遵循的标准,这与离婚案件中处理问题的原则是一致的。那么涉及探望权案件如何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人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感受很多,现谈谈自己的体会:一、理解《婚姻法》条文的含义及制定目的是审理探望权案件的基础和前提。《婚姻法》解释(一)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理由,也是审理探望权应当遵循的标准,这与离婚案件中处理问题的原则是一致的。关于涉及探望权案件如何审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衍生的自然权利,处理得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助于满足父母的情感需求,并在解决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消除单亲家庭的子女的心理压力方面有重要价值。而《婚姻法》对探望权审理的规定只有一条,是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实际审理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当事人有错误认识,把子女占为己有,或以报复心理不让对方探望子女,或对子女进行错误教育,仇视对方以及滥用探望权。本人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感受很多,现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理解《婚姻法》条文的含义及制定目的是审理探望权案件的基础和前提。

1、概念: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此可见,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看望子女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父或母的一项权利,是离婚后的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以一定的事实出现后就自然产生,一方获得抚养权的同时另一方同时获得了探望权。

2、特征:

(1)法定性:《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赋予父或母的权利,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不得侵犯。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直接抚养子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对另一方的探望权,其亲属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侵犯这这种权利就是违法行为,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拘留和罚款。

(2)确定性: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确定性,享有探望权的人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二是内容的确定性,《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探望权判决的执行方式,因此探望权调解、判决具有可执行性,这就决定了判决、调解内容是确定的,即探望的时间、方式是明确的。

(3)相对独立性:探望权不是一项从属性的,依赖于其他的权利义务而存在的权利,它与抚养权在处理上是有一定的独立性,不能混为一谈。《婚姻法》解释(一)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内容:

主体: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时间:什么时候探望。一般以周未、节假日、寒暑假、重大日子如生日等。

地点:在哪里探望。一般是抚养子女方的家中、或朋友家、或公共场合、或在学校、幼儿园等。

方式:如何探望。可以是看望、交往、通信、通电话、送礼、交换照片、共同游玩、共同进餐,也可以是短期的共同生活。

次数:探望几次。一般而言指不采取共同生活式探望的父或母在探望时间里探望的次数。

协助义务:《婚姻法》对协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但在调解中可以作为探望权的内容之一。如子女学习、生活情况的告知,学校、居住地点变更后地址、通信方式、联系电话等的通知义务等。

4、原则:

(1)协议优先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而确定了先行调解的原则,未经调解协商不得径自判决,否则是程序违法。

(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从父母子女关系来说,对父母而言探望权是一种权利,相对于子女有受探望的权利而言又是一种义务,该项义务是法定的,不能抛弃。

(3)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理由,也是审理探望权应当遵循的标准,这与离婚案件中处理问题的原则是一致的。《婚姻法》增加探望权规定的目的正是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情况,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而子女除了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外,还需要接受母亲或父亲的关爱、教育和情感熏陶,这也他们天生的权利,因此以此为标准来确定探望权的内容,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否则即为适得其反。

(4)探望时间优先原则: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享有的权利,因此其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受到直接抚养子女方的限制,探望权的行使受到抚养权的约束。但从其本身权利的内容来看,法律规定了时间、方式,在这一时间段来说探望权优先于抚养权,抚养权应当服从于探望权的需要。这就决定了探望权在探望时间里的优先性,直接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子女需上课外辅导班、有事外出等理由干扰探望权的行使。

5、探望权与权、抚养权的关系:

(1)我国没有亲权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中对监护权有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监护人,离婚后不享有抚养权方不享有直接的监护权,因此探望权不是监护权。

(2)探望权与抚养权是的两个内容,离婚后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就取得探望权,因此两个权利是相对独立存在的。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对方不付抚养费而拒绝探望,不抚养子女方也不得以放弃探望为由而不付抚养费。同时两个权利又是相互制约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同时应履行协助义务使对方实现其探望权,如不履行义务则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探望权的同时负有尊重对方抚养权的义务,如横加干涉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

二、调解是必经程序,以调解结案为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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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的解释。经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日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哪些问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哪些问题

    内容:(二)利用民间借贷掩盖非法目的导致纠纷增加民间借贷案件中隐藏着具有高利贷性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并呈现出跨村、跨乡、跨地区的趋势。据估算,本院平均每年有10余起案件涉及高利贷,其中有一些在立案阶段已被发现,还有一些具有高度隐蔽性无法在立案阶段审查发现。即使借款人抗辩存在“高利贷”行为,也难以举证证明。在债务人欠款不还或无法归还的情况下,高利贷发放者为追讨债务不惜采取暴力催讨手段,从而引发刑事案件。那么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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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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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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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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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关于离婚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192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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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尽管该案在性质上属于再审案件,但是审理程序却是参照第一审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只要没有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二、在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时,你院要同时裁定撤销已作出的生效判决,因为你院以再审决定的形式启动再审时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如果仅仅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而不撤销该生效判决就会造成原裁判继续有效,这和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相互矛盾。三、你院的第二种意见主要也是考虑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纠正“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你院在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同时,裁定撤销原生效裁判,这也是依法纠错的具体表现。
  • [参考]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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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参考]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受害第三者仅起诉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保险人参加诉讼。那么[参考]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0485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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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之二)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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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之二)

    内容:共同生活的时间由主张共同生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一般以举行结婚仪式之日起算。男女双方未涉及同居生活期间财产分割的不应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若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应一并处理。第十条其他规定本指引自2020年8月4日起试行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同时废止。涉及法律法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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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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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类案件的处理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文义理解,该条款字面表述明确,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致害人单方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应适用该条规定,加重处罚。二、行政处罚案件中,审查对致害人的处罚是否合法,应全面考虑以下相关因素:1.双方的责任对比,例如存在互殴时,要充分考虑哪方先动手,哪方对引发纠纷负有更大责任等因素。2.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其过错程度如何。3.致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致害人是否属于单方、主动殴打,有没有正当防卫的因素等。4.双方伤情轻重,如致害人是否也受伤,双方受伤程度对比。5.如果出现互殴情况,要充分考虑对双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处罚幅度与过错、情节、伤情等相适应。6.互殴双方均超过60岁的,不应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加重处罚,此种情况下,对双方均加重处罚不符合该法条的立法本意。三、在审理治安处罚案件时,应注意尊重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行政处罚明显畸轻或畸重时人民法院才予以撤销或变更,如果只是一般的合理性问题,应维护行政处罚行为的效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会反映出哪些问题?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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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会反映出哪些问题?

    内容:近年来,民间借贷现象较为多见,由此引发的诉讼为数不少。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在裁判中应注意统一司法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有的出借人习惯于大额现金交易,又不注重支付凭证的保存,在纠纷出现后,无法证实大额现金支付的事实,导致法院对借贷事实认定困难。若法院在无法识别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时作出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及利息,对其他出借人是否有效等存在争议。另一方面,部分出借人已经刑事追诉或者退赔的情况,势必影响已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那么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会反映出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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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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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甲不仅在肇事后逃逸,且系无证驾驶,又致人当场死亡,并经交警认定为负全责,同时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尽管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仍较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为免于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情形,对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所提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建议,根据《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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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文)

    内容:因此,本指南借鉴其他国家法官办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南的做法,首先介绍家庭暴力基本知识,作为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指南》所有内容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那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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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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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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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内容: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那么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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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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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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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内容: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情形有哪些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为,应当公开进行。关于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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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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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尽管《纪要》规定了诸种无效事由,但无效事由的最终认定有赖于相关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那么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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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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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内容: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公开审理制度是宪法所规定的项重要的审判制度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为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录不公开等。那么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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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探望权案件如何审理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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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涉及探望权案件如何审理

    内容:本人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感受很多,现谈谈自己的体会:一、理解《婚姻法》条文的含义及制定目的是审理探望权案件的基础和前提。《婚姻法》解释(一)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理由,也是审理探望权应当遵循的标准,这与离婚案件中处理问题的原则是一致的。那么涉及探望权案件如何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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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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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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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未明确探望权可以再起诉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案件未明确探望权可以再起诉吗

    内容:离婚案件未明确探望权可以再起诉,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的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离婚案件未明确探望权可以再起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1121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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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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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

    内容: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那么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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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47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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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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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山法院调研涉及拆迁的家庭纠纷案件并提出审理对策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房山法院调研涉及拆迁的家庭纠纷案件并提出审理对策

    内容:(摘录) 房山法院调研涉及拆迁的家庭纠纷案件并提出审理对策 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主要以分家析产及法定继承纠纷为主,伴以离婚、确权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其他类型纠纷。该类案件在审理中有如下特点: 一是涉及经济利益较大,不易调解。农村家庭纠纷一般涉及人数较多,需要查明的事实历时时间长,给案件事实的澄清带来相当的困难。由于辖区建设需大规模拆迁,导致潜在的涉及拆迁的家庭纠纷案件在拆迁区域范围内大量存在,处理不当,会引起不良的社会效果,执法尺度的统一亟需规范。对此,该庭调研提出以下审理对策: (摘录) 第一,服务大局,建立全面深入审查机制。那么房山法院调研涉及拆迁的家庭纠纷案件并提出审理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2823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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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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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之一)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之一)

    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王学瑞律师
    2022.03.0364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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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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