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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

任冰峰律师2021.12.09926人阅读
导读:

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尽管《纪要》规定了诸种无效事由,但无效事由的最终认定有赖于相关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那么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尽管《纪要》规定了诸种无效事由,但无效事由的最终认定有赖于相关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

尽管《纪要》规定了诸种无效事由,但无效事由的最终认定有赖于相关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在债务人提起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时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重点加强对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转让合同的内容、转让程序的公正合法性以及受让人资质的适格性等方面的审查。

(一)强化转让合同内容的审查

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受让人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其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转让人之间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而是仅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转让人获得的有关债权凭证,但该凭证远远不能反映合同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部分法官亦不深究。事实证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存在不少诸如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国家机关追偿等限制性条款,这在确定受让人权利范围方面非常重要。因此,《纪要》强调: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应当成为法庭上必须披露的、用于证明受让人权利合法性和确切权利范围的必要法律文件。受让人不主动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强化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根据《纪要》规定审查转让合同效力时,应当注意三个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公告程序的审查。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财金字[2005]4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和财金字[2008]8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对转让公告的资产范围、公告载体、公告期限以及披露内容做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其目的无疑是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透明度和提高不良债权的回收变现率等。因此,人民法院对资产处置公告合规性审查时,着重审查三点:其一,公告的载体是否合规。公告的媒体级别要求拟处置资产的规模是否相适应,发布公告的媒体是否已经在财政部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地银监局备案。其二,审查公告的时限是否合规。其中,以整体“资产包”方式处置不良资产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至少22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以保障公众在知悉后有充分时间了解资产信息。其三,公告信息与资产信息内容是否一致。即实际转让的资产包内容与公告的整体“资产包”内容相比是否出现“掉包”或“加塞”情形。经审查,若出现不合规情形,根据《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在衡量公告违规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时,应当参照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该公告违规行为是否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通常情形下,尽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公告行为,但如果不能证明受让人存在恶意或者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的,或者尚未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人民法院不宜仅据此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第二个标准是: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公告要求。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之规定,实际转让中存在“掉包”或者“加塞”等严重不符情形,可以认定构成公告信息虚假,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以及《纪要》的规定,认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关于评估程序的审查。

实践证明,在金融不良债权评估过程中的确存在由于对债务人资产低估、漏估等原因造成评估报告不真实的情形。根据《纪要》规定精神,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区分情况予以处理。(1)如果由于无法全面掌握债务人资产状况或者因债务人企业形态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评估报告与实际不符的,只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者评估机构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仍然不能完全了解债务人资产真实状况的,应当属于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的自身风险,人民法院不宜据此认定转让合同无效。(2)如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则可以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至少未尽谨慎义务,由此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3)如果有证据证明在评估过程中存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相互勾结、恶意串通,故意低估、漏估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第三,关于处置价格的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打包”的方式处置金融不良债权本身就蕴含着一个前提,就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对资产实际价值的认识和评价存在区别,这种区别的原因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受让人通过充分调查和比较判断后,可能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更了解资产或资产包的具体价格信息,加之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经常出现受让人以较低的价格受让不良债权并获得高额回报的情形。仅就单笔债权而言,的确可能出现受让人以较低价格受让不良债权并获得高额回报的现象,但综观整体资产包全面状况,也完全存在其他资产无法获得清偿的可能。加之,关于不良债权如何合理定价,目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形成定价机制,只能依靠市场竞争来形成价格。因此,人民法院不宜仅仅以金融不良债权的出让价格与资产账面额之间的差额幅度作为引起合理怀疑的证据,而应当综合判断。

(三)强化相关证据调查和审查

审判实践中,一些受让人为了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或者为了适用不同时期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存在伪造、变造证据现象。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伪造或者变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修改合同签订时间、债务人还贷时间以及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发现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的,要严格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同时,鉴于此类案件年代久远,加之转让环节较多,对各方当事人而言均存在证据失散严重的问题,人民法院要适当加强以职权主动审查,尽可能地查清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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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的解释。经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日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低价不良债权收购犯法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低价不良债权收购犯法吗

    内容:低价不良债权收购犯法吗正常的流程是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是资产管理公司的一种十分经济的资产处置方式。此规定所适用的情形与金融不良债权“打包”转让案件的事实情况相同,只是债权受让人的范围不同而已。在审理不涉及国有企业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时可以参照此规定,将“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列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么低价不良债权收购犯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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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良债权转让管辖是否继续有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不良债权转让管辖是否继续有效

    内容:(一)、因资产公司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综上,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可继续适用。那么不良债权转让管辖是否继续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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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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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内容: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受让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以证明其权利合法性和权利范围。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为基准;受让人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即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对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审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那么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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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怎么进行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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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怎么进行

    内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怎么进行1、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做出明白的制止性规则。因而,只需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制止转让的情形之列,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即使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则,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的效能。假如认定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将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规则相悖。由此招致银行向其他非金融企业转让债权的合同无效。那么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怎么进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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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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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金融机构债权的条件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属于根据债权性质、按约定、依照法律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了一致的转让协议;并通知了债务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内容: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尽管《纪要》规定了诸种无效事由,但无效事由的最终认定有赖于相关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其目的无疑是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透明度和提高不良债权的回收变现率等。那么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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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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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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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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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的效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的效力

    内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的效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那么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765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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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案件管辖法院哪里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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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借款案件管辖法院哪里

    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借贷纠纷,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处理借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2章,《商业银行法》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那么借款案件管辖法院哪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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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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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怎样才有效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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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怎样才有效

    内容: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怎样才有效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就有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那么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怎样才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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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8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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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置不良资产债权需要多长时间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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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处置不良资产债权需要多长时间

    内容:一、处置不良资产债权需要多长时间不良资产处置周期一般是半年至一年,具体流程如下:1、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2、进行尽职调查3、谈判4、报批5、拍卖6、签约付款7、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那么处置不良资产债权需要多长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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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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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

    内容: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若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的债权转让就有效,否者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无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那么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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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债务人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内容:债务人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民法典〉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债务人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259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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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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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有效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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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有效吗

    内容: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有效吗如果采用公告登报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不一定就有效。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案例:去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胡律师认为,**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贸还是**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已对**商贸和**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那么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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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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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良资产多久可以处置完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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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不良资产多久可以处置完

    内容:一、不良资产多久可以处置完不良资产处置周期一般是半年至一年,具体流程如下:1、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2、进行尽职调查3、谈判4、报批5、拍卖6、签约付款7、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那么不良资产多久可以处置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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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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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不良债权转让(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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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公司不良债权转让(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内容:审判实践中,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1.债权转让时评估不真实,即在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的评估过程中,漏估、低估债务人的资产,对债务人偿债能力低值评估的情形,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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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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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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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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