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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2021.10.211048人阅读
导读:

安全工作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安全政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主席那个安全生产制度,做好防范的工作,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将对责任人进行落实严查。当然,严查是建立在安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那么安全事故调查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大律网精英律师总结了安全事故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具体如下:

1、事故原因未直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安全工作要立足防范,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层层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4年)下达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

同时,要加强监督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幅度减少事故数量特别是事故伤亡人数。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近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决定派出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作出严肃处理。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1)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①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

②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

③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

(2)事故现场处理事项:

①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②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

(3)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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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最新判刑标准为: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是什么

    内容:责任法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原则。责任劳动合同纠纷法定原则,是指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予以追究,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那么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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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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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薛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按照特殊行业操作规范,注意升降机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被害人当场被挤压身亡的结果,其行为属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薛某虽然在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此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并没有因为谎报而延误抢救,故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什么是工程安全事故事件?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什么是工程安全事故事件?

    内容:工程安全事故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工程建设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工程安全事故亦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最后,工程安全事故是比较严重的事故,一般会造成人员的伤亡,对当事人的生命造成严重的威胁。那么什么是工程安全事故事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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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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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这样量刑: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什么是交通安全事故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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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什么是交通安全事故

    内容:交通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亡或者财产损失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的事件。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那么什么是交通安全事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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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工程建筑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是什么?你了解多少?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工程建筑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是什么?你了解多少?

    内容:因为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负责人为了公司利益强令工人施工造成的工程出现重大伤亡事故,负责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很多人想知道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否一样。到底,工程建筑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是什么?你了解多少?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陈明月律师
    2021.11.0964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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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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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安全事故追责顺序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工程安全事故追责顺序是什么?

    内容: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分违法合同和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那么工程安全事故追责顺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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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041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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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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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不进行一次假如发生这样的事故,对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哪些岗位、哪些人员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的大讨论不放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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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内容: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作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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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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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内容: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那么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1449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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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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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安全原则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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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安全原则

    内容: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安全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那么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安全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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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923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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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厂区发生交通事故是安全事故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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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厂区发生交通事故是安全事故

    内容:李玉恩受伤地点即汽车维修厂的空坝已经具备了公共道路的功能要件,该事故应定性为交通事故,其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负担,超出部分由张华明、富吉公司和宋成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说法:本案中李某受伤的地点应属于道交法中的“道路”更为妥当,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李玉恩在汽修厂内的空坝上被车辆意外撞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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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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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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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安全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内容:安全工作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安全政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主席那个安全生产制度,做好防范的工作,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将对责任人进行落实严查。当然,严查是建立在安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那么安全事故调查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大律网精英律师总结了安全事故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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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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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概念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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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概念是什么

    内容: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作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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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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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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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什么?

    内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那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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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0563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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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安全事故追责顺序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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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工程安全事故追责顺序是什么

    内容:是指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的上下关系。对犯有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一种行政制裁。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分违法合同和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但是由于对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或间接作用。那么工程安全事故追责顺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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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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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事故上报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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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上报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二、安全事故不同等级的上报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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