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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缴社保破产债权的认定

张旭律师2021.10.21402人阅读
导读:

职工保护不仅体现在劳动法领域,破产程序中对职工的倾斜性保护也是无以复加的。处理好破产程序中的职工社保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推进破产程序,对每个破产管理人来说都是很有必要的。

职工未缴社保破产债权的认定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或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比例分别承担。由该规定可知,职工向公司主张社保债权必须满足“职工”这一身份主体,且在用人单位未正常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向公司主张社保债权。职工身份的认定是管理人对职工社保债权确认的一个重要前提,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我们一般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认定适格的职工身份。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会遇到因为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我们在核查职工身份的确定过程中没有存档的劳动合同,但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这部分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种途径来确认职工身份: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社保债权的计算

对于社保债权的计算,理论上来讲,我们应该按照社保法之规定比例应由公司承担为职工缴纳的部分作为职工社保债权的核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社保欠缴情况的清理完成后,不建议直接核算成职工债权,而只需把公司欠缴的月份情况进行公示。主要是因为现下核算所参考的缴费标准是按本年缴费基数预算的,待后期有能力再进行补缴时,缴费基数是参照缴费时当年的标准核算,前后金额就很可能不是同一个金额,缴费基数每年都可能变。所以,建议大家在清理职工社保债权时,只备注欠缴的时间段,统计欠缴的总月数,不核算具体金额。当然,有些职工因家庭经济条件影响不能补缴的或员工不愿意补缴所欠缴的那部分社保费用,可以在清偿分配方案通过前与职工进行协商,作为社保补偿金纳入职工债权补偿给员工。

在这需要提醒各位,某些职工从破产企业办理退休时,经常会拿着社保机构出具的因缴费年限不够需一次补足的缴费金额单据来向管理人主张社保债权。对该金额的核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职工所补缴的月数是否小于公司欠缴的月数,如果大于则超过的部分就应该由职工自己全部承担;其次,就算补缴的月数小于公司欠缴的月数,那公司也非全部承担,而是按法律规定的比例承担公司应缴纳部分的金额。

有关职工社保问题的处理

(一)正常办理人员增减

正常办理人员增减的前提是公司账户正常存续,且员工社保相关费用正常缴纳,未出现有员工社保费用欠缴的情况。单位有辞退或离职的员工,应在当月及时向公司注册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减少,以免出现社保欠缴的情况,导致公司账户出现异常状态而影响单位户的状态。同时,单位如不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减少,可能导致辞退或离职人员出现社保欠缴而不能在新单位参保或办理退休手续。此种情况下,留守人员也可以继续在公司账户正常参保。

(二)公司账户因欠缴社保费用处于异常状态

大部分企业进入破产都是因为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入不敷出,所以很多企业在破产程序中都存在欠缴员工社保的情况。一旦出现断缴的情况,不仅公司的社保账户会变成异常户,职工个人社保的转档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破产管理人进场后,如果企业社保账户还挂有很多辞退人员的社保,应当及时去社保局办理减少参保人员名单的申请,防止社保账户系统一直产生新的费用,最后因欠缴社保费用导致公司账户进入异常状态。如果管理人进场时发现公司账户已经因欠缴员工社保费而变成异常户状态,应及时对账户进行处理,主要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将公司账户的所有人员办理停保

办理停保也就是公司社保账户里面的所有人员都暂时停止参保,不会产生新的征缴计划,但之前的欠费情况依然能查询到具体的信息。公司账户申请办理停保手续比较容易,但公司社保账户办理停保后对职工的影响比较大。因为职工社保存在欠费,所以不能在新单位进行参保,除非完清养老保险费用的补缴手续,否则职工也不能转为个人户进行参保,此外社保卡也不能再正常使用。

2、申请将公司账户作另档管理处理

办理另档管理,一方面可以让账户不再继续产生应缴社保费用,将欠费定格在一个确定的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办理另档管理辞退的员工是可以办理转档手续的,也可以在新单位正常参保或转为个人身份参保,那样就不会影响职工医保卡的正常使用及报销。但对办理退休依然存在影响,只是相对于社保办停,申请另档管理对保护职工权益和后期操作上来说还是有许多优势的。

在我们处理的破产案中也实际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一些临退休的员工因前期在A公司就职这段时间的社保欠费问题未解决,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退休。因A公司社保账户办理了另档管理,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经咨询公司所在地社保机构得知,要为临退休人员个别补缴欠缴的社保费用,必须要先将公司社保账户从非正常户转为正常户,转为正常户的前提就是必须先补足公司办理另档管理之前所欠缴的社保费用,不然员工的社保补缴从公司账户这边是补缴不进去的。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破产法规定,如果需要补缴社保费用可能就涉及个别清偿行为,此外也可能没有足够的现金为该部分人员补交欠缴的社保费用。

最终,在与社保机构沟通交流过程中,总结了如下几条解决途径:

1、员工自动放弃公司欠缴的这段时间的社保。那么少交的这段时间,对员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退休金肯定是有一定影响的(欠缴的9个月社保人员预估大概每月少领60元左右),对该部分职工损失的金额可以和职工协商一个补偿金额作为职工债权处理。

2、员工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另开一个账号,以个人名义补缴欠缴的这段时间,待办理退休时,新开账户补缴的年限合并到最开始参保账户的年限里面计算,然后以实缴的金额纳入职工债权由企业补偿。但由于每个地区的社保处理方式不一样,有些区域不接受这种操作,以至于有些员工不能以这种方式解决。

3、对于目前在新公司参保了的职工,可以先从公司参保转为个人参保,以个人名义补缴欠缴的这一段社保,补缴完成后再转回公司参保,最后再从现在所在单位办理退休。但此种程序相对复杂,很大部分员工不愿自己去办理。

这里要提醒一下,我们在协助员工办理退休的过程中发现,针对第二种途径有员工去户籍所在地咨询了,社保给出的回复是该员工在新单位正常参保中不能另开户补缴欠缴的社保。针对此种情况,员工不能以个人名义补缴社保欠缴的那一段,所以在某些地方的社保局第二种方法是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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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公司破产债权的规定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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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公司破产债权的规定有什么呢

    内容:企业破产了,民间借贷还不上,法人坐牢后出来还要还吗1、如果是法人自己以个人名义借的,那么无论是否坐牢,债务始终是不能被豁免的,坐牢出来之后,借别人的款还得继续履行还款责任和义务,民间借贷公司破产债权怎么办法律主观:公司破产后债权的处理方式:应当公司终止后,由公司自行或债权人申请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同时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法律主观: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规定包括禁止高利贷,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借贷合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条款也不得违反法律及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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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的认定是怎样的呢?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破产债权的认定是怎样的呢?

    内容: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那么破产债权的认定是怎样的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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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国有企业破产时的职工安置问题已成为制约破产法普遍实施的难题之一。国务院两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按照破产法之常理,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破产法第三十四条对其范围作有明文规定。那么债权人利益保护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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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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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

    内容: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意义债权申报是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各国破产法中均有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但期限的长短及决定期限的方式各有不同。所谓法院酌定主义,是指债权申报期限的长短由受案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则明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那么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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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债权人如何申请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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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债权人如何申请企

    内容:总结: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债务人实际破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如果法院确认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并认定债权人的申请合法有效,将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确立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清偿方案,3.法院审理:法院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包括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权人的债权证明等进行调查核实,只有具备合法债权的债权人才能申请债务人的破产,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可以实现债权的有效保障,但是在进行债权人破产申请之前,债权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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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普通破产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有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权利人仍然没有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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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

    内容: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体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的议事机构。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是我国新破产立法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下面就新破产立法中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设置思路和争议问题作一评述。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1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破产法将债权审查列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没有设置独立的债权审查确认程序。那么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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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未缴社保破产债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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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对破产债权的认定有异议时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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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对破产债权的认定有异议时的起诉期限

    内容:要求债权人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法律根据是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反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可以再十五日内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决议。对本文所探讨的情况,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做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拟定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对起诉的期限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破产法一百一十五和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以后,要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管理人执行。那么债权人对破产债权的认定有异议时的起诉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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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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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

    内容: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一般通过民事执行程序满足债权,其实际行使申请权的情形较少。那么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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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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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

    内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赋予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是由于债权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除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情形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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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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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程序

    内容:只有在债务人实质性无力偿还债务、债务人存在多方债权、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以及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公告等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成功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使其财产被清算并偿还债权人的一种法律程序,3. 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清偿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文将详细介绍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其深层次解析,债权人应在适当的法定程序下向相关部门递交公告申请,公告内容应包括债务人姓名、证件号码、破产事由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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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劣后债权的认定

    内容: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必要就其中的股东债权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认定。那么,破产劣后债权如何认定?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下面由大律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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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法中职工债权的清偿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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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中职工债权的清偿

    内容: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稳定,职工债权具有明显的生存权属性,大多数员工的唯一收入是工资,工资是实现员工生存权的主要途径。职工债权保护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特此,大律网律师整理了破产法中职工债权的清偿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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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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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保障债权人权利 期待一部市场的《破产法》

    内容:6月21日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对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企业破产法》,进行首次审议。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缺乏一部可操作的市场退出法《破产法》已成为我国发展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明显障碍。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企业破产法》整整走过了十年的时间。但是这个破产法在现在的市场情况下已经完全不适合。现行的破产法主体范围很窄,关注的是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国务院目前对国企破产的规定,仍实行每年上报指标、财政拨款、核销银行一部分债务的政策性破产的方式。那么保障债权人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2022.02.10105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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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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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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