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由谁来通知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债权转让的问题。理解《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非常重要。只有当你明白了,你才能写债权转让通知。那么,债权转让通知书由谁来通知?下面看看大律网专业律师的针对性解答。
债权转让通知书由谁来通知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大致有三种立法例:第一种由受让人通知,第二种由让与人通知,第三种由让与人或者受让人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未作限定。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在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笔者认为,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通知函怎么写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理解该条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之所以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是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1、债权人负有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这要作为这个问题的一般原则来理解,这里的债权人就是指债权让与人。
2、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审理,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这要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履行“通知”义务的特殊情况来理解。这是因为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转让的债权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列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以达到法律保护或不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3、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受让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地位是确定。未经债权人通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其受让债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同时,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4、在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视具体情况而定,即依“通知”的具体内容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