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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按揭的房子离婚时协议归一方所有_离婚时没有取得按揭房所有权的一方可以取得哪些补偿

李广荣律师2022.05.264823人阅读
导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一、该条只适用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指该方婚前单独签订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产权登记于该方个人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该条只适用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指该方婚前单独签订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产权登记于该方个人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其他的情形不适用。

二、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是指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有分别财产的约定或有对贷款房屋的特别约定无论是通过什么支付渠道支出的还贷数额。婚姻法确定了夫妻缔结后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度只要是婚姻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财产还贷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还贷。

三、因为这种房屋是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综合体婚姻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才由法院判决。

四、司法解释条文的表述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其言外之意则法院也可以不将不动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比如婚前购房一方经济条件恶化无力偿还离婚后需偿还的银行贷款而另一方有能力偿还为了避免银行行使抵押权导致房屋价值损失另一方要求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法院应该支持。

该条规定的情况在适用中必须考虑到房屋增值或贬值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房屋的现值可以通过协议达成统一则可如果不能应当综合考虑计算补偿数额。傅查阅相关权威著作对具体计算方式作一个介绍,

首先将贷款买房的各要素作设定,

其中

房屋需总共支付,AD

首付款占总房价比,B/(AD)

夫妻共同还贷占总房价比,F/(AD)

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方所有

则对另一方补偿,GF/(AD)/2

剩余贷款,EF。由原购房者继续还。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离婚按揭房归一方所有的做法: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协商归一方所有即可。若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该房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并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子,离婚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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