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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给未成年的孩子能受法律保护吗

许瑞林律师2022.05.316593人阅读
导读:

对于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虽然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能不能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以及监护人代为申请等情形中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呢,二、将产权登记为未成年人的情形是否成立赠与合同关系从申请登记材料的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之中可以知道夫妻将他们所建筑或者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大致为两种,一是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二是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从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登记簿上将权利人登记为未成年人的事实中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很明显地体现出行为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和代为申请登记的默示的积极行为中同样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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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债务的承担问题一直是瓶颈性质的难点问题为了避免财产纠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将房屋等财产赠与孩子对于此种情形离婚房子归未成年孩子是否会发生法律效力?

一、离婚房子归未成年孩子是否会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是属于离婚协议的部分夫妻双方认可的是可以过户给儿子的。事实上婚姻法只是对离婚分割提到对共有财产分割也就是以个房子夫妻可以各拿一半或其中一个人拿这就是离婚分割。但是如果是过户给子女那其实是相当于赠予或者家庭析产不在离婚分割框架内。只要夫妻双方都同意也是可以操作的。由于子女是未成年人你们两是监护人可以代理完成过户手续。

二、将产权登记为未成年人的情形是否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从申请登记材料的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之中可以知道夫妻将他们所建筑或者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大致为两种,一是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二是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对于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有疑问的是对于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成立赠与关系此项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促进法律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据此可知未成年人获得房屋登记的情形当然包括接受赠与并由其监护人(即父母)代为申请。对于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虽然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能不能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以及监护人代为申请等情形中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呢?

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中的“其他形式”也称为默示形式、事实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用语言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合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的。从法官审判的角度来看是一种推定形式①。因此从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登记簿上将权利人登记为未成年人的事实中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很明显地体现出行为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和代为申请登记的默示的积极行为中同样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对于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合同法第47条第1款但书)无行为能力人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因此对于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从父母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来看应当认定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三、将产权登记为未成年人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登记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依照此项规定即使推断出将产权登记为未成年人的赠与关系成立但是该赠与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作为登记的原因行为无效那么该房屋产权的登记人只不过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亦会导致未成年人丧失房屋所有权。

接受他人的赠与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按照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无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单独为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会拒绝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是接受父母的不动产之赠与按照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的规定父母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那么在父母离婚时父或母就可能会将已登记为无行为能力的子女的房屋以赠与无效或者不存在赠与关系为由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法院应当作出妥善处理。这涉及到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的效力问题我国立法上对此没有规定。

所谓自己代理也称自我缔约是指一方面作为他人的代理人与此同时却又是以自己的名义出面进行交易。如日本民法典第108条规定,“在同一法律行为中不能担当其相对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双方的代理人。但就债务的履行或事先得到本人的许诺的行为不在此限”(法国民法第1596条、德国民法第181条、台湾地区“民法”第106条)。此项规定就是禁止自己代理(以及双方代理)的规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对被代理人的损害或者在多方代理的情况下防止对一方被代理人的损害和利益冲突的出现。如果只是为了履行法律义务或经许诺那么通常便不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我国理论上称之为禁止代理权滥用规则。

依照禁止自己代理原则父母向其无行为能力的子女为赠与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因为在法定代理的情况无行为能力的子女不能进行民事活动无法对父母作出“许诺”的表示而该赠与也难以说是专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但这个规则明显不利于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违反“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不能到达立法目的。为避免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出现学术界和司法界努力寻求突破成功地运用方法论上的“目的性限缩”②将存在于法律未包括依其目的所应作出的限制方面再予以限制而作填补缩小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再设例外贯彻立法意旨。

据此理论上和司法上一致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情况父母可以代理他们与自己进行交易活动即对于这种自己代理的赠与行为再设第三种例外按照有效来看待。对于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亦应作相同的理解。

我国私法施行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故而在夫妻双方意思达成一致之后离婚房子归未成孩子是会发生法律效力的。一般来说还需要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并到相关国家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否则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离婚房子归未成年孩子会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在做出将房子归为未成年孩子决定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意思表示真实;过户的行为、程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可以离婚房子给未成年孩子的。但涉及共同财产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协议一致才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把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孩子的,这个时候,夫妻只需要去房管局办理过户即可,在办理过户前,当事人可予以反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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