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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竞价有什么技巧

邢颖律师2022.06.074514人阅读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双方竞价差额不大时,法院可能会根据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侧重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离婚时会涉及到房产的分割问题而竞价是很好的较公平的方式去解决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但还没有很好的程序制度去保障以至于会出现很多其他问题损害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利益那么离婚房屋竞价技巧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立法完善竞价程序之前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价的程序

(一)如果因程序不严谨致使补偿不能兑现会背离设立竞价制度的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程序缺乏规范应当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弥补。

解决程序缺陷的根本办法当然是通过立法完善制度本身笔者不反对专家与实务工作者发出立法呼吁但立法的远水解不了诉讼的近渴毕竟在立法完善之前官司还是要打案件还是要判。而且立法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在一项新制度建立之初缺乏司法实践难以总结经验、制定有效对策因此立法由粗到细渐进完善也是必然的过程。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强制规定之外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对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事项完全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竞价程序应当完全遵循市场法则不需要考虑处理离婚财产的一般原则。

婚姻法律关系因为其鲜明的人身属性被排除在合同法等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之外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等。房屋特别是住房的分割受这些原则影响尤其大在有子女的夫妻双方都主张唯一的一套住房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将房屋所有权判决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保障子女的居住权利。

(四)、关于竞价程序的设想

首先法官应当就任何一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其次双方当事人作出约定包括,

1、同意竞价并约定保留价及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的期限。

2、应最高价的一方逾期未能给付补偿由另一方按其自身最高出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另一方没有应价或所应价低于保留价则由另一方按保留价取得房屋所有权。

3、另一方逾期未能给付补偿结束竞价程序。

4、实施竞价。

竞价有一定的规则程序设定但还没有很完善很多细节需要双方自行约定。一般如果不太懂其中的程序可以选择一个代理律师解决可以协助以规避风险最后是以一方不能提供更高价结束竞价程序其中一方还要给另一方一定补偿。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离婚房产竞价条件如下:首先需要取得双方的同意,其次竞价时需要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以防后期执行难。在双方竞价差额不大时,法院可能会根据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侧重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房产如果采取竞价的方式竞价保证金必须缴纳。采用竞价的方式需要取得双方的同意,一旦一方不同意,则就不能采取该手段。竞价分割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才会实现真正公平,如果双方经济相差悬殊竞价分割不宜采用竞价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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