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导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法律咨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情形
律师回答:
2001年5月31日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自发布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