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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工程造价结算的有

荣静月律师2021.10.25596人阅读
导读:

关于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工程造价结算的有

关于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工程造价结算的有关问题

关于合同双方约定的价款与审计结论不一如何认定处理问题

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和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相应出台了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应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的规定,有的地方政府还规定必须按照审计结算工程款。但是,这就产生一个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的造价与审计结论不一致应当如何认定处理的问题。就此,我们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2日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意见。

全文如下:“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显然,最高院的批复明确了除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审计结论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一的,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作为工程结算的根据。这实际涉及一个行政审计是否可以否认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法律问题,也就是合同效力确认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而作为行使行政监督职能的审计部门,法律并未授以确认合同效力的职权,因此,如果审计直接否认双方合同的约定,难以得到司法的支持。

关于工程审计面临的问题和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规和工程结算的规定,赋予财政审计对政府投入资金的工程实行审计监督的职权,而并未规定须以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合同结算的依据,因为这涉及到行政监督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确认程序问题。但有的地方政府则规定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根据,这就产生了行政规章与合同法的交叉冲突,使承担工程审计监督职能的财政审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一、因为审计结论难以约束作为合同一方的承包人,要把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根据,就只能以牺牲效率和审计报告的权威性以换取双方签字同意以避免法律风险,双方不签字就不出报告。因此,往往造成财政投入资金的工程结算期很长,使承包人陷于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的困境而产生对审计和政府的不满,由此还产生对发包人逾期结算付款的责任追究等法律责任问题。二、从行使监督职能行为考察,审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也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自己的判断和处理意见。但如果把审计作为双方合同的结算依据考察,即使认为双方合同或联系单约定的价款有问题,却因为涉及到确认合同效力的职权问题而难以处理,如直接否认,则难以经受司法的审查,如听任不理,则有失职之嫌。 因此,需要研究审计监督与工程造价结算的定位和操作问题。

作为行使监督职能的审计机关,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结算审计中发现有问题的合同或联系单,虽然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但应依职权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变更不合理的约定;二、对有争议不能协商变更的,如果审计结论需要以确认合同效力为基础的,可中止审计,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确认双方签约的效力;三、对构成违纪或有犯罪嫌疑的,向纪检检察等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查处的意见;四、依职权对违反财政管理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应加强招投标和合同签订的事前和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控制,避免问题集中于结算审计而难以处理。

关于合同约定以审计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一方当事人对审计确定的造价有异议,能否提请仲裁或诉讼

虽然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的根据,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其提出异议寻求救济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应当充许其作为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工程造价。这里所说的是程序问题,对其提出的异议能否支持属于实体审查问题。有观点认为,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如果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笔者认为,双方合同约定行政审计作为合同结算的根据,具有自觉接受行政监管的意思,但并不改变合同关系的性质。首先,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约定通过审计结算只是结算方式的选择,而并不因此把合同关系的性质改变为行政关系;其次,双方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如果要通过行政程序来处理,与民法或行政法的法理不符。第三、审计监督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支配的行为。因此,这种约定的本义是第三者的裁断。第四、在工程合同结算纠纷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审计报告属于证明工程造价的证据之一,适用民事证据规则进行审查,而不是对行政监管行为的审查。第五、承包人能否对审计结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从其是否作为审计监督关系的相对方主体考察,如可以提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程序救济 ,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其作为合同纠纷选择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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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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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内容:工程结算审核依据相关资料,做出程序化的技术成果。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首先要明确争诉焦点和司法委托内涵。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技术成果是凭借相关资料履行程序化的绵果,是合同双方借以谈判的基础,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案基础,两者性质不同。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相关资料表述不准的,不得做主观判断。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才能作为鉴定证据,否则原被告质疑鉴定人越权。结算审核均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过程资料,按着审核常规给予审核结果,双方并无明确要求。同时,审核与鉴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各类性质不同的争议问题。那么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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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起诉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也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的同时最好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甲方账户和其他财产。前提是工程竣工了,兹事体大,您可以携带材料委托律师
  • 关于工程造价结算的方式和效力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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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关于工程造价结算的方式和效力

    内容:关于工程造价结算的方式和效力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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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内容:(一)建筑市场混乱建筑市场混乱是导致工程造价纠纷的外部环境因素。无法制止建筑产品的“倾销”现象。便诉诸法律,通过法律保护当事双方利益的条款起诉对方,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对业主缺乏约束力,对于他们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造价管理流于形式,助长了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政出多门、文件打架也是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重要原因。因此,过多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使工程决算一再提高,造成施工纠纷的可能性。那么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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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思考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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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思考

    内容: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影响因素的多变性的特点,工程实施阶段往往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费用。对于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须设置投标限价。投标限价不同于“标底”,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标底”必须保密;而投标限价须在招标文件或开标前三天向投标单位公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凡投标总报价高于投标限价的,一律视为无效标书”。那么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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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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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可以不做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防止损失扩大是承包商的义务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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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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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内容: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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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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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工程造价结算的有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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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关于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工程造价结算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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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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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造价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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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工程造价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内容:工程造价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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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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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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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内容: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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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工程造价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些

    内容:对于工程的造价,合同的双方都总是不依不饶,正是因为这样,就会不断的引发争端,当面临利益纠纷的时候,人总是不理智的,接下来和大律网小编学习一下工程造价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些?另外,各级工程造价部门应大力宣传有关造价的政策法规,完善造价各环节的管理措施。那么工程造价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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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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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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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内容: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以下几点:1、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为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那么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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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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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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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

    内容:总结起来,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和合同类型来确定,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项目性质,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合同在签订时,双方约定了工程所需的总价款金额,施工单位按照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最后一次性收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并分享相关经验和注意事项,1. 总价合同方式总价合同方式也称为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是最常见的一种工程价款结算方式,随后,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完成一定比例的施工工作,业主方支付相应的进度款,直至完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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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造价管理中工程索赔的有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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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工程造价管理中工程索赔的有关探讨

    内容:做好工程索赔工作有利于培养和完善建设市场及合同双方素质及管理水平的提高。⑤按照索赔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工程索赔及商务索赔。那么工程造价管理中工程索赔的有关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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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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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内容:在工程造价中,造成纠纷必定会由一些原因造成的,那么,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从工程的立项决策阶段到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都会发生纠纷。(一)建筑市场混乱建筑市场混乱是导致工程造价纠纷的外部环境因素。便诉诸法律,通过法律保护当事双方利益的条款起诉对方,造成工程造价纠纷。(三)工程造价管理脱节,政策不配套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承包合同价审查疏漏是工程结算时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的一个间接原因。政出多门、文件打架也是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重要原因。那么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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