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内容
导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内容
2004年建设部有关部门已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并拟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兰州、成都、深圳、厦门、福州、大连、宁波、连云港12个城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行工作。这将是对建设丁程质量保修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规定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承保保险公司对质量缺陷维修后,如果质量缺陷是该工程设计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的,南承保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在承保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施工单位应当向承保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及时负责维修,经催告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施工单位业绩、项目管理水平等确定每个项目的保险费率。施工单位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建设单位不得再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保修抵押金。
施工单位必须应为其施工的下列建设工程投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①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如办公楼
②关系社会公众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如商场、体育馆、剧院、学校等
③各类商品住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