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及施工过程操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如何鉴定?
导读:
工程投标及施工过程操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如何鉴定?
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领域广阔,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容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伴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建筑队异军突起,致使建筑业劳动队伍迅速扩大,直接导致了建筑领域的不良竞争。
法律咨询:工程投标及施工过程操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如何鉴定
2011年10月进行投标,11月签订施工合同,12月初开工。截至2012年3月8日项目经理免职前,投标文件、施工资料、项目管理人员及工队组织、项目部财务等均由项目经理负责。期间项目经理组织了投标标书、具体施工项目清单、签订了工队工费单、以及一部分工费支出的安排。原项目经理离职后,公司新委派项目组与甲方发生矛盾争执,于3月18日左右停工。现在处于谈判状态,后期可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双方一些遗留问题。请问,由于项目操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如何鉴定原项目经理是否会承担一些法律责任期间发生过行贿行为,如何鉴定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律师回答:
需要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核定工程量等;离职手续合法一般不承担;建议以民事经济纠纷解决,及时减损;
本回复仅仅依据你的文字陈述所作的简单建议,实际处理程序可能因实际情况的不同出现一定差距,为对你负责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