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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张芸律师2023.03.16771人阅读
导读:

律师:以同一性鉴定为例,谈侵犯商业秘密罪之无罪思路非公知性鉴定与同一性鉴定同属秘密性判断的两个方面,非公知性鉴定与同一性鉴定是具有先后顺序的,非公知性鉴定在先,而同一性鉴定在后,若鉴定结论得出涉案的技术信息为公知技术,则标明该技术信息无须以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自然也无须对被害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技术是否相同进行鉴别,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的认定主要依据相关鉴定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在出具该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之前,要对国内外数据库进行相关检索,以保证鉴定意见的严谨性。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应忽视哪些细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可忽视的细节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介绍。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因对证据及法律适用方面看法不一,主要存在以下两大争议。

  如何认定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一方面,要看涉案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非公知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的认定主要依据相关鉴定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在出具该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之前,要对国内外数据库进行相关检索,以保证鉴定意见的严谨性。

  另一方面,要看权利人是否已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的范围和程度。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其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将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其大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保密意愿,客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二是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在合理范围内。即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足以提示一般人合理注意到商业秘密存在即可,并不要求权利人采取绝对的、极端的保密措施。

  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金额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备要件,但如何计算重大损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在某些公司账目不全,无法计算其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计算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更是实践难点。

  目前,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金额,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计算模式:

  一是侵权人的销售收入减去权利人的成本;

  二是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三是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被侵权前的平均销售利润。

  如果采用第一种计算模式,一方面由于权利人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支付技术使用费、广告费等费用,其生产成本要远大于侵权人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侵权人为了占有市场,其销售的价格有可能是权利人销售价格的一半,显然,这种计算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采用第二种计算模式,一方面存在前述侵权产品销售收入过低的问题,另一方面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也难以估算,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采用第三种计算模式,即通过对权利人同期销售被侵权产品的平均销售利润进行司法审计后,再乘以侵权人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计算出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此种计算模式既充分考虑到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是挤占了权利人产品的市场份额,又较为准确地估算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具有可操作性。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所谓对应关系能作为鉴定依据吗?

  可以。

  鉴定依据是与非公知性鉴定中被鉴定为秘点的依据相对应的材料。二者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才能进行比对。

  所谓的对应关系,是指两个事物通过某种关系联系起来。常见的对应关系包括功能对应、地点对应、原材料对应、时间顺承对应、因果对应、配套对应、常识对应等等。

  律师:以同一性鉴定为例,谈侵犯商业秘密罪之无罪思路

  非公知性鉴定与同一性鉴定同属秘密性判断的两个方面,非公知性鉴定与同一性鉴定是具有先后顺序的,非公知性鉴定在先,而同一性鉴定在后,若鉴定结论得出涉案的技术信息为公知技术,则标明该技术信息无须以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自然也无须对被害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技术是否相同进行鉴别。

  尽管鉴定意见系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同一性鉴定事关商业秘密的专业技术性判断,但办案人员仍然应依职责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定其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可采性,并且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全案的事实来作出判断,而非仅对鉴定意见作形式性审查。

  以曾德国教授等人撰写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所记载的一起案件为例。湖南某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生产潜水泵,在2014年,因一套潜水泵被盗,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机关报案,办案人员经过侦查,追踪到犯罪嫌疑人将该潜水泵出售给江苏的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而恰好该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生产了同样的潜水泵。因此,湖南某公司认为江苏某公司是想发设法获取自家的潜水泵,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涉案公安机关受理湖南某公司的控告,并以江苏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立案。经过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最终给出该潜水泵属于商业秘密,湖南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的潜水泵具有同一性的鉴定意见。在关于同一性鉴定上,鉴定意见书主要是从拆解潜水泵后,对湖南某公司生产的潜水泵与江苏某公司生产的潜水泵的主要尺寸进行测量,并将两台设备的主要零配件进行一一对比,便认为江苏某公司的潜水泵与湖南某公司被盗得到潜水泵总体结构、工作原理完全相同,结构实质相同。

  辩方认为此司法鉴定意见存在若干问题,申请重新鉴定,在办案机关拒绝后,辩方自行委托了重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潜水泵的非公知性与同一性进行鉴定。重庆某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湖南某公司的潜水泵的设计图纸及实物照片,总结出机械的外形尺寸、重量、形态、产品主要性能、总装图、电机的十五大主要特征,然后根据江苏某公司的潜水泵的设计图纸及实物照片,再总结上述十五大特征,对两者的主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制作成图。最终得出两者的技术特征未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鉴定结论。辩方将此鉴定意见提交至办案检察官,检察官邀请两次鉴定的鉴定人员,对鉴定问题进行论述,当面听取鉴定人员的意见,最终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当前,对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还是存在诸多困境,由于知产产权司法鉴定的门槛较高,从事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大多是兼职,他们在某个技术领域是有较高造诣的,但却缺乏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知识,且基于当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不多,鉴定人员也缺乏丰富的鉴定经验。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当控辩双方中有一方不服,需要重新鉴定时,得出的鉴定结论与第一份鉴定意见常常不一致。就以本案为例,在对同一性进行鉴定时,两份鉴定意见的结论是争锋相对的。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湖南某鉴定中心在进行鉴定时,只对机械进行拆卸、测量,然后再比较具体机械的构造及尺寸,就得出两机械所使用的技术一致的意见。而后一份鉴定意见则是通过归纳两个机械中的技术特征,然后对比技术特征,得出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意见。无疑,后一份鉴定意见才是合法合理的。在同一性鉴定中,比较的主体是被害人主张的技术密点与被告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且进行同一性鉴定的前提是被害人所主张的技术要点确实“不为公众所知悉”。显然,在上述案件中,湖南某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对此是缺失的。

  此外,同一性的鉴定意见仅是作为办案人员裁判之辅助,而非起决定性作用,办案人员也不能对鉴定意见过于依赖,“以鉴代审”。如今,在如何采取同一性鉴定的方法上,司法实践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在张某、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判无罪一案中,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认定联力公司与福瑞德公司生产三乙基铝的工艺流程中具有五项技术信息即总反应釜装配图中的双进出口换热盘管设计、铝粉投料装置、铝粉投料方法、乙基化反应操作参数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同一性;而对技术信息进行同一性比较应当同时满足采取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效果这三条标准,而依据该三条标准,案中所涉及的上述五项技术信息,联力公司和福瑞德公司间并不具有同一性。

  因此,在当前的商业秘密案件中,在进行同一性鉴定时,也多鼓励采用是否同时满足采用基本相同手段、实现基本相同功能、达到基本相同效果作为标准来对技术信息进行同一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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