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租赁费协议纠纷
导读:
工程租赁费协议纠纷
工程租赁费协议纠纷
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机构为土地储备项目应付给有关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款项。
法律咨询:工程租赁费协议纠纷
去年五月1日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脚手架的使用协议 由于当时他们已经把钢管架搭好 而且也已经快用结束 我们的工作恰好是他们的下一道工序 有人建议 我们可以用他们已经搭好的架子 搭拆费用一家一半 他们拉来啦 我们管还租赁站时的运费 谁用多少天 谁出多少租赁费 这样大家都省点 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我们当时签订了一个协议
具体内容如下
协议
甲方:1234公司
一方:5678公司
经双方协定,**集团******宾馆A'B栋外墙双排脚手架,甲方现将B栋外墙脚手架于2010年4月1日交付乙方有偿使用,A栋于2010年4月15日交付乙方有偿使用。自甲方将A,B栋宾馆外墙脚手架交付乙方即日起,组成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他附属物品产生的租赁费用和归还租赁站时所产生的运输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负责脚手架的搭拆,脚手架的搭拆单价为6元,每栋楼外墙脚手架面积为3000,两栋总计6000.总计36000元。该费用由乙方承担一半。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可到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甲方:1234公司 乙方:**
2010年5月1日
由于当时是搭好的架子 我们没有就架子所使用的钢管 扣件数量盘点 后于6月12号拆架子 甲方派人来拆架子的同时也安排人员负责监督归还物资 我安排了车子 同时 我们使用同一帮工人在紧挨着B宾馆的C宾馆用拆下的物资搭起了脚手架 并于6月17号邀请甲方进行了所用物资的盘点工作
在五月份 工地被水淹住 水深有一米四左右 这就给我们6月份在进行物资回收时造成了很大麻烦 有一部分钢管 扣件没有打捞出来 损失是比较大的 有3000个扣件 1000米钢管最后没有及时归还
甲方与租赁站鉴定的合同 现在甲方要求所有丢失的钢管扣件都有我负责赔偿 其理由是我签订协议了 还有就是我答应承担一切费用 我认为协议中的一切仅代表这句话中的租赁费运费 损失部分 甲方既然使用了 也不能避免 所以我 要求 双方均分
甲方不同意 要起诉我
我到底应该承担多少 是全部的承担吗 盼复 谢谢
律师解答:
该损失由双方分担比较公平。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搭拆,因水灾甲方没有将钢管扣件打捞出来,应承担主要责任。你方主动承担一半损失,以显示高姿态。如对方不同意,任其起诉好了,你方积极应诉,可依据协议据理力争。
相关法律知识:
工程款支付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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