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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发包方(发包方是哪一方)

吴梦云律师2023.04.20681人阅读
导读: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止、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由于发包方变更计划,提供的材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工程发包方承担什么职责?

法律分析:

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且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止、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由于发包方变更计划,提供的材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筑建设中的工程发包方是什么意思?

1、工程发包方是什么意思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2、什么是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法》)或业主、项目法人。

第一、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建筑法》对工程施工发包主体资格未作限定。因此,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二、关于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应具备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

第三、关于合法继承人,是指与发包人合并、分立的单位,包括兼并发包人的单位以及购买发包人合同和接受发包人出让的单位和个人。

3、《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发包的原则规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九十一条6868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发包有什么具体规定?《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发包方对于建设的进程推进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发包方的确定有利于建设中的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由于有了发包方,建筑的质量就有了保证,因为建筑建设的承包人由发包方来负责。

业主,建设方,施工方,发包方,承包方,这五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业主,准确的说,是建筑物的使用者。

建设方,有可能是业主,也可能是开发商,也可能是代理。

施工方,就是施工单位。

发包方,就是建设方,俗称甲方。

承包方,就是施工方,俗称乙方。

举例来说,如果北京大学要建一座办公楼,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没有地/缺少专业人才/资金是国拨而不是自筹/其他……),北京大学将此项工作交给万科来进行建设,建成了仍然是北京大学所使用。经过招投标,最后是中建三局中标。

那么,业主是北京大学,建设方是万科,施工方是中建三局,发包方是万科,承包方是中建三局

如果没有交给万科来开发,建设方和发包方就变成了北京大学

总包方与发包方与分包分是什么关系?

发包方相当于是业主,发包方直接与总包方签订协议,委托发包方相关工程专案,是委托与被委托(承包)的关系。

分包方是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协议(一般业主方作为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总包方把从业主方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按照规定只能是非主要部分)给分包方来做,这样总包方与分包方又构成新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个关系中,一般业主方会作为第三方加签,以对总包方和分包方有所约束

建筑总包方与分包方

肯定不合法,付款拖延在工程中时常见的,解决办法是分包方先书面通知总包方支付,14日内仍未答复可自行停工,后果由总分包方承担。总承包方接到通知14天内,可与分包协商鉴定延期付款协议,利息什么的由总承包方付。若分包不同意,可和解,要求争议委员会出面协调,若不成,可上诉或仲裁。

劳动关系:承包方与发包方

1、不知综合保险指的是什么,不过应该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内部事务,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如他人没有办理,后果由企业承担。

2、工伤认定只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承包方是用人单位的话,应该不能委托发包方提出申请。

3、申请工伤认定不需要出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综合保险凭证),但需要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总包方与分包方税务问题

需要你们去税务局开具工程款发票,交给总包方,总包方应该把代扣代缴的钱给你们。

如果是总包分代你们去开发票的话,你直接问总包方要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证就可以了,代扣代缴的税款就由总包方缴纳到税务局了。。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法律责任

发包方如果是在不知晓情况的情况下发包,无特别约定的话不用承担责任,因为稽核承包方的合法资质不是他的义务(不然买卖还怎么做,没做一次都要去工商局各种局查了)。但发包方要起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如果明显可以看出承包方不合格的话他也要承担责任。

承包方与发包方有什么样的合同关系?

你好,是承揽合同关系。

属挂靠性质的总包方与分包方的帐务处理?

1、因为签的合同是以被挂方的名义签的,被挂方要开工程款发票,所以必须作收入,结转收入的同时要接转成本,所以你方必须提供材料票等。你方只计内帐就可以了。

2、其实内帐外帐差别不大,你该怎么计就怎么计,票给了被挂方,你可以用影印件计内帐。不会乱的。

土地承包中的发包方与承包方指的是什么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承包方有两种形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存在连带关系?承包工程一方不给工人支付工资,是否与发包方有连带责任

承包方不支付工人工资,发包方不承担责任。若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方有连带责任关系。

劳社部(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档案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很多劳动者甚至一些律师的理解是,可以直接认定跟发包单位的直接劳动关系,实践中却不是这样的。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作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后,审判实践对“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理解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用工主体责任”应理解为发包方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包方应承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发包方、分包方对雇员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我们认为,一般而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直接对外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也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时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专案、场所、装置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上述《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因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专案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应由其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院法办(2011)442号《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也明确:“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援。”

在建设工程中,什么是业主方、设计方、承包方、施工方?

在建设工程中,拥有建设权的一方为业主方,由业主方委托进行施工设计的一方为设计方,从业主手中承包工程业务的一方为承包方,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为施工方。

对于业主方来说,安全是最重要的,要做好安全管理;业主是整个项目的运营主体,也是投资主体,控制整个项目的投资显得理所当然;

一般在进行项目建设时都会委托监理来帮助我们把控质量,但这并不意味业主就不抓质量,质量控制也是业主方工作中的一部分;

承包方和发包方是相对的。例如;甲方有一个项目需要找一个承包单位(也就是乙方)来做。甲方就得把这个项目发包给乙方,甲方称之为“发包方”,乙方承包该项目,则称之为“承包方”;

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阶段进行,但它也涉及设计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在工程实践中,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往往是交叉的,因此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也涉及设计阶段。

扩展资料:

施工总承包方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承担施工任务的执行和组织的总的责任,它的主要管理任务如下:

1、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安全、施工总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的组织等;

2、控制施工的成本(这是施工总承包方内部的管理任务);

3、施工总承包方是工程施工的总执行者和总组织者,它除了完成自己承担的施工任务以外,还负责组织和指挥它自行分包的分包施工单位和业主指定的分包施工单位的施工,并为分包施工单位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

4、负责施工资源的供应组织;

5、代表施工方与业主方、设计方、工程监理方等外部单位进行必要的联系和协调等,分包施工方承担合同所规定的分包施工任务,以及相应的项目管理任务,若采用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分包方必须接受施工总承包方或施工总承包管理方的工作指令,服从其总体的项目管理。

按照合同进行进度、质量、投资的控制,即合同管理是工作重点;项目由多方参与,不论是业主方、设计方、承包方还是施工方,都要做好各方的组织和协调才能让项目有序进行。

施工方是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的总称谓,它可能是施工总承包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分包施工方、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施工任务执行方或仅仅提供施工劳务的参与方。当施工方担任的角色不同,其项目管理的任务和工作重点也会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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