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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遇事故景区的责任是什么

龙珊律师2023.04.28179人阅读
导读:

如果游客的损害系因其他游客等第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但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同时也存在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如未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者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等,那么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客观上为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提供了便利和条件,是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直接责任, 即因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游客人身伤亡等事故发生,此时经营者、管理者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

  旅游遇事故景区的责任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景区、游乐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而言,赔偿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所谓直接责任,即因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游客人身伤亡等事故发生,此时经营者、管理者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

  如果游客的损害系因其他游客等第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但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同时也存在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如未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者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等,那么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客观上为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提供了便利和条件,是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景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加害的第三人追偿。

  【案例解析】

    唐先生在某公司经营管理的景区游玩“网红”荡桥时,由于桥上人员拥挤,荡桥摇晃剧烈,唐先生在桥上摔倒并被挤压,导致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景区公司认为自己在荡桥出入口处粘贴了“安全警示”,并配备保护垫等,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拒绝赔偿。于是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荡桥摇晃剧烈,景区公司应当对游玩人数进行控制,尤其在夜晚人多拥挤的情况下。但公司并没有控制人数,以致唐先生摔倒受伤,因此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唐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尽到个人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判决公司赔偿唐先生10万余元。

  “对于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而言,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免除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判断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一般遵循法定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善良管理人标准等。法定标准指的是,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为判断标准和依据,例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履行告知、警示义务;从事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则可以参考同行业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例如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对于游乐设施、特殊器材应进行专业维护。如果是新开设的网红游乐项目,既没有法律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则考虑按照一般观念,以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注意事项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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