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车牌怎么分配
导读:
由于部分城市实行汽车限购政策,导致车牌指标出现严重的供不应求现象,这也使得,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不再是争夺车辆本身,而是重在争夺车牌号。
由于部分城市实行汽车限购政策,导致车牌指标出现严重的供不应求现象,这也使得,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不再是争夺车辆本身,而是重在争夺车牌号。
离婚时车牌怎么分?在很多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已不是主要矛盾,夫妻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才是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离婚财产分割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部分一线城市实行汽车限购政策,比如北京,京牌一号难求,这就使得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不是争夺车辆本身而是重在争夺车牌号。那么,离婚时车牌怎么分?
案情简介
姜某与孙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姜小某。婚内双方曾购买一辆宝马车,登记在孙某名下。现在双方准备离婚,对婚内取得的宝马车及车牌指标的归属发生争执:考虑到当地车牌指标的稀缺性,姜某也想在离婚时争取该宝马车对应的车牌指标;如姜某放弃争夺该宝马车及对应的车牌指标,那么孙某给与姜某的车辆折价款中是否也应一并计算车牌的经济价值呢?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车牌可视为车辆的从物,因此,车辆与车牌的归属应当保持一致性。所以如果姜某想争取该宝马车对应的车牌指标,则必须通过争夺宝马车的权属而获得该车牌指标。
第二,实践中,关于分割车辆时是否考虑车牌的经济价值?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牌号本身不具有财产性质,在部分地区限号政策不变的情况下,虽车牌有较大使用价值且属于稀缺资源,但车牌号的价值无法进行评估且与车辆密不可分,因此考虑车辆折价款时不予考虑车牌的经济价值,仅考虑车辆本身的经济价值;
第二种观点认为:车牌号具有经济价值,在部分地区限购政策不变的情况下,车牌号已为稀缺资源,如不考虑该经济价值则有违公平原则,至于车牌号的价值可参考当地车牌拍卖均价。
我认为如今部分城市实施车辆限牌政策,这也导致车牌的经济价值不断攀升,甚至已经超过车辆本身的经济价值,如果此时不予考虑车牌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只是对车辆本身的经济价值予以分割,难免有失公允。
那么关于车辆的归属问题,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诉争车辆的使用现状、登记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因素进行判决。
第三,没有驾驶证的人有没有可能得到车辆所有权呢?驾驶证只是有资格驾驶车辆的证明,夫妻一方没有驾驶证的可以在日后考取,并不因此就必然丧失车辆的所有权。如果未取得驾驶证的一方确因自身或者照顾孩子有实际需要,请求取得车辆的所有权的,也是有可能会获得法院支持的。
最后想提醒您的是,车辆作为动产法律上有明确的分割原则,但车牌因为各地政策的不同就会有不一样的分配原则,如果在离婚时面临车辆车牌的分割过户,建议您到当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再进行详细咨询。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车牌可以单独分割吗?
有些夫妻在离婚时,对车辆的分割没有异议,但对车牌号的分割却产生很大分歧,毕竟车不难买,但在一些城市,车牌指标却是稀缺品,离婚时自然谁也不愿意给对方。
在离婚案件中,车牌可以作为独立财产进行分割吗?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牌属于车的从物,其产生与使用依赖于车本身,具有依赖性、从属性,不应当作为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物来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像在北京这样的城市,车牌的价值甚至有可能高于车辆的价值,已经成为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稀缺资源,不应当简单认定为车辆的从物。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兼顾考虑车辆的价值及所有权的归属,车牌的价值及其归属问题。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有失偏颇。依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就车牌问题达成协议,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处理车辆及车牌的归属。以北京为例,如果取得车辆的一方不是原车辆所有人,不用等到有购车指标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其可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直接取得车牌指标。当然,取得车辆及车牌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综上,车牌在法律意义上并非财产,只是区分汽车身份的标志,其作用再重要也不符合成为离婚财产的要求。所以实践中的处理方式通常为,把车辆与号牌一并判给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以此平衡各方利益。
离婚时汽车的车牌怎么分?
由于部分城市实行汽车限购政策,导致车牌指标出现严重的供不应求现象,这也使得,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不再是争夺车辆本身,而是重在争夺车牌号。
案例简介
小李和妻子婚后购买了一辆宝马车,登记在妻子的名下。现在双方准备离婚,对于车辆及车牌指标的归属发生争执。考虑到当地车牌指标的稀缺性,小李也想在离婚时争取该宝马车对应的车牌指标;如小李放弃争夺该宝马车及对应的车牌指标,那么妻子给小李的车辆折价款中是否也应一并计算车牌的经济价值呢?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车牌可视为车辆的从物,因此,车辆与车牌的归属应当保持一致性。所以如果小李想争取该宝马车对应的车牌指标,则必须通过争夺宝马车的权属而获得该车牌指标。
实践中,关于分割车辆时是否考虑车牌的经济价值?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牌号本身不具有财产性质,在部分地区限号政策不变的情况下,虽车牌有较大使用价值且系稀缺资源,但车牌号之价值无法进行评估且与车辆密不可分,因此考虑车辆折价款时不予考虑车牌的经济价值,仅考虑车辆本身的经济价值。
第二种观点认为:车牌号具有经济价值,在部分地区限号政策不变的情况下,车牌号已为稀缺资源,如不考虑该经济价值则有违公平原则,至于车牌号之价值可参考当地车牌拍卖均价。
我认为,如今部分城市实施车辆限牌政策,这也导致车牌的经济价值不断攀升,甚至已经超过车辆本身的经济价值,如果此时不予考虑车牌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只是对车辆本身的经济价值予以分割,难免有失公允。
关于车辆的归属问题,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诉争车辆的使用现状、登记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因素进行判决。
没有驾驶证的人有没有可能得到车辆所有权呢?
驾驶证只是有资格驾驶车辆的证明,夫妻一方没有驾驶证的可以在日后考取,并不因此就必然丧失车辆的所有权。如果未取得驾驶证的一方确因自身或者照顾孩子有实际需要,请求取得车辆的所有权的,也是有可能会获得法院支持的。
车辆作为动产,法律上有明确的分割原则,但车牌因为各地政策的不同会有不一样的分配原则。如果在离婚时面临车辆车牌的分割过户,建议您到当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再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