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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幼儿园意外受伤怎么赔偿

张芸律师2023.05.2667人阅读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幼儿在幼儿园受伤,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

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标准各省市略有不同。

(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伙食补贴(医院期间)、护理费(医院期间)、家长看护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伤者营养费(根据医院要求)、出院后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整容、后续治疗)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加上退还不能上学期间的学费。)

针对于幼儿在幼儿园受伤了,具体的赔偿事宜,需要由家长,幼儿园双方能进行协商,双方应该按照民法典的内容来对其进行实际医疗支出进行赔偿即可。如果说,双方之间对于协商问题,协商不下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诉讼,由法院来进行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1

2015年6月17日,4岁女童罗某在幼儿园上课时跌伤。随后罗某被幼儿园立刻送至某骨科医院诊疗,被诊断右锁骨骨折,需住院19天接受治疗,幼儿园当时垫付了4830.5元的医疗费。

事后,罗某的家长认为幼儿园还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如:出院复诊1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罗某只有4岁,受伤入院必然需要人陪护,那么陪护费是3040元;罗某出院时仍然持夹板外固定在家休养,照顾她需要护理费240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因伤不能上课的学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3679元。

而幼儿园认为,罗某上课时受伤,其第一时间将罗某送医院治疗,并且已垫付医疗费4830.5元,已经尽其应有责任,于是提出再给罗某1000元作为慰问金就此作罢。

双方争持不下,罗氏夫妇遂到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罗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上课期间发生事故,造成右锁骨骨折,而在审理期间幼儿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罗某是儿童,本次事故造成右锁骨受伤确实需要陪护,住院期间19天+休息30天的护理费(80元/天×49天=392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而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认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包括返还学费、交通费等在内,幼儿园需合计赔偿13989.5元,扣除先行垫付的医疗费4830.5元,还应赔偿罗某9159元。

案例2

小美是一名可爱的小姑娘,说起话来眼睛一眨一眨的,很讨人喜欢。可是她妈妈却愁眉苦脸的,担心女儿下巴上的疤痕越来越深,将来影响整体美观。原来,小美在快乐幼儿园上中班,上课时因与一小伙伴打闹被对方抓伤,虽然老师发现后进行了制止,但是小美仍然流了不少血,而且下巴处还留下了疤痕。听大夫说,如果这块疤痕不能消失的话,小美在两年以后就需要做激光手术。

小美的妈妈曾经跟对方小朋友的家长沟通过,对方同意支付小美的医疗费用,可是双方家长都认为幼儿园需承担一定责任。在他们看来,如果幼儿园老师注意维护课堂纪律,及时发现孩子们打闹的苗头并适时引导和制止,小美就不会被抓伤。但是,在跟幼儿园的交涉过程中,幼儿园始终坚持自身没有责任,拒绝赔偿任何费用。那么幼儿园到底有没有责任呢?小美的妈妈特意向律师咨询。

学生越小学校需要承担的责任越大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通常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有其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学校要对不同年龄的学生承担不同责任: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推定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责任,有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此外,在校学生受到第三人伤害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应当对伤害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上课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孩子们的打闹,致使小美的下巴被抓伤,除抓人的小朋友要承担责任以外,幼儿园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律师认为,幼儿园把责任全部推卸在孩子身上是不正确的。

小美的家长可以主张的费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应代为主张权益。据了解,小美的妈妈已经支付了相关医疗费、来往医院的交通费,而且还有误工费等费用,因此,小美的妈妈可以与对方家长以及幼儿园沟通,共同协商如何支付费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律师告诉小美的妈妈,她可以在需要激光治疗费用出现时,要求对方家长和幼儿园一次性付清。小美的妈妈说她会把律师提到的相关法律条文打印出来交给幼儿园,然后跟对方协商,实在不行再启动司法程序。

 

幼儿在幼儿园意外事故赔偿方法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

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幼儿园意外事故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扩展资料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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