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程担保的概况
导读:
美国工程担保的概况
美国工程担保的概况
工程保证担保最早起源于美国。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提供保证担保,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主体是专业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美国也是目前唯一要求承包商提供100%的履约保证担保及付款保证担保的国家,美国工程保证制度经历了从无保证到自然人保证,第三方企业保证再到政府认定资格的担保公司保证四个阶段,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19世纪晚期,美国建筑业进入迅猛发展时期,公共工程任务的开支大约占到联邦预算的20%以上。当时,成为承包商不需要任何特殊的教育和经验背景,组建公司的成本也很低,所以大量不够资格的建筑公司在巨大的联邦工程预算出台以后,通过低价竞争获得了业务,结果大量工人工资、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支付,公共工程失败的比率急剧上升,支付义务以及劣质工程留给了政府。
为了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实行保证担保,总承包商需提供第三人履约保证书,保证按施工计划完成工程,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1935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米勒法案》,替代《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参与联邦工程的总承包商必须投保以保证按时付款给材料供应商和工人,即是必须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同时要求财政部审查担保公司的执业资格,限定单项合同担保额度。为最大限度地免除政府的责任,保证公共工程的及时完工和使用,《米勒法案》提出用向保证担保索赔的权利取代公共工程的留置权利,还要求所有参与联邦工程建造的主承包商,必须投保以保证该承包商履约并按时付款给材料供应商和工人。100多年来,工程担保以其特有的方式,保证了美国建筑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美国目前采用的工程担保模式是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高保额表现在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担保额均为合同额的100%;有条件表现在保函要求受益人就保函索赔时,必须证明承包商违约,并且如果业主不履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这也是有条件保函公平性原则的体现。该模式下担保人的赔付责任是以承发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全部合同责任为限,责任范围并不是原合同价的100%,所以担保人的最大利益就在于如何以最小的代价使工程顺利完成。出于控制自身损失的利益驱动,美国的担保人对于索赔的反应一般是极为迅速的,因为承包商违约所造成的任何项目造价的增加,包括对违约事件未能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的扩大、工期延期的罚金等,对于担保人都意味着损失。担保人进行理赔调查的目的一方面是要对承包商是否违约进行认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寻找继续履约最为恰当的方案。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使担保人在解决承包商违约的同时,也督促业主严格履约,这对美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高保额担保的实施依赖于如下条件:首先,需要对保函作出强制性的要求,在这一前提下,承包商若想持续经营,需保持良好的信誉,以获得未来的担保。其次,需建立专业化保证担保市场,促使保证担保人专业化,并使其具备代为履约的实力。再次,需要保持保证担保市场的竞争性,防止担保人通过其垄断地位妨碍建筑业市场的竞争。
美国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下的担保品种设计,通常只采用3种主要的担保品种: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美式100%高保额履约担保通常覆盖了预付款担保、维修担保、保留金担保等各类担保品种,其有效期一般至工程保修期满截止。所以上述3种担保品种可覆盖建筑承发包的不同阶段。
美国工程担保的保证人资格:美国对保证保担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美国境内从事保证担保业务的公司,必须经美国财政部评估、批准,且每年都要进行复核验收,并于7月1日公布合格者名单,业内称T名单。此外,在各个州进行保证担保业务,还必须经所在州政府的批准。目前,在美国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是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根据美国的法律,禁止银行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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