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进行投标时,必须要求单位无犯罪记录吗?
导读:
建筑工程进行投标时,必须要求单位无犯罪记录吗?
网友咨询:招标文件中要求要无犯罪证明,但实际上对此没有特别要求,中标单位并也没有此证明,这是哪一方的责任?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孟令燕律师解答:
投标时可以要求单位无犯罪记录,招投标法没有强制的规定。但是如果招标人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而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肯定是参与的机会都没有了。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孟令燕律师解析:
(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这是我国的法规对“投标有效期”作用的阐释。它一方面起到了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改和撤回投标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促使招标方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过程,从而保证投标人的投标不至于由于招标方无限期拖延而增加投标人的风险。因为投标人的报价考虑了一定时期内的物价波动风险,一旦超过投标人考虑的时间段,风险将大大增大。
(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投标有效期给出了这样的表述: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则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孟令燕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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