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担保的种类和形式
导读:
河南工程担保的种类和形式
河南工程担保的种类和形式
目前我省推行的工程担保制度,其种类主要包括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一些有条件的地市还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1、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担保事实上可被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履约担保。
投标担保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立的一种担保形式,其目的是为了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护招标人的利益,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人不因中标人不签约而蒙受经济损失。
投标担保实行投标保函方式,较适合于公开招标项目,是公开招标的保证措施,可以起到部分资格预审把关作用。实行投标担保后,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提交投标担保,明显加大了其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使建设领域受到社会更广泛的监督和制约,使招投标过程更加透明。通过投标担保,规范投标企业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招投标活动,通过经济手段的惩处避免出现恶意竞争、低价中标不能如期签约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对一些参加投标活动较多、信用较好的企业,通过投标保函的方式提供投标担保,能以较低的资金占用减少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占压,提高资金周转,保证企业其它经济活动的正常履行。
2、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因为现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已经不仅仅是建筑领域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我国根据需要设立的一种担保品种,也是对于承包商目前处于弱势地位提供的保护。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上解决了工程款的拖欠问题,既保障了建设合同的履约,也保证了施工单位对下游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和工人工资的支付,使各个建设环节的市场信用得到整体提高。
未实行工程担保制度以前,建设工程开工的前提之一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一般靠银行的一纸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只是证明当时某一时点上的资金存在,并不能起到对工程款资金的支付保障作用。实行业主工程款担保后,担保机构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有效期为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至180天,有力的保证了工程款的支付责任。建设单位只有在资金落实或有可靠的资产作为反担保的前提下,才能够取得担保机构出具的支付保函,降低发生工程款拖欠可能性。
由于工程担保制度进入我国时间较短,我们现在实行的是低保额有条件担保,豫建建[2006]18号文规定支付担保的金额不低于合同价造价的10%。从工程担保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来看,我国的工程担保制度也要逐渐由低保额向高保额过渡,对一些风险较高、具有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提高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满足现实需要。
3、承包商履约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按照豫建建[2006]18号文规定,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不予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施工单位按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对于承包商履约担保,工程担保机构为降低和控制自己的风险,首先要对有担保需求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调查、评价,确定风险程度。对信用较高的企业,可以较低的条件和收费提供担保,对信用不良、风险较高的企业,要么设定很高的担保门槛,要么干脆拒之门外,这样一来,一些企业因为不能取得担保而被迫放弃项目的施工,只至退出建筑市场,有效遏制了建筑队伍的膨胀势头,解决无序的恶性竞争局面。对于一些挂靠施工的项目,由于要求提交承包商履约担保,施工企业会全面考虑自己的风险和信用上面临的损失,面对担保合同的制约,从而加强自身的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挂靠施工这种现象的存在,同时避免非法转包或劣质分包造成的潜在风险,起到净化建筑市场提高建筑市场信用的作用。
我国目前正在实行的工程量清单最低价中标制度,由于以前没有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单位面对最低的投标报价,往往担心承包商低价中标后在造价、质量、工期等方面存在隐患,不能顺利完工,造成纠纷和损失;一些承包商先通过低价中标,取得工程施工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通采用不正当手段,造成工程停工、质量低下等不良后果,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声誉和信用。通过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为建设单位选择最低价中标成为可能,由于有履约担保作为保障,解除了后顾之忧。而承包商也会在最低价投标时以更加谨慎的态度,详细、准确的计算工程成本,综合考虑工程风险,既能以合理的低价中标,又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完工,避免出现履约担保的赔付。
4、承包商付款担保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目前一些地方推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质上属于此担保品种内容的一部分。
承包商付款担保在美国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品种,所担保的是总包商对分包商的支付工程款义务,是公共投资项目业主对处于合同关系中的劣势地位的分包商的一种法律援助,目的是为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提供保障,它在公共投资领域是一种法定担保。
承包商付款担保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它对于弥补国际惯例的工程建设的总分包体系的缺陷具有重大意义。总分包体系之所以能成为国际工程建设的惯例,是因为它有助于建筑业的专业化分工的形成,从而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生产率。总分包体系的一个极端模式就是所谓的总承包管理,总包商只是一个管理公司,实际施工任务全部分包出去;总分包体系又是一个令业主和建筑界忧虑的一把双刃剑,因为在总分包体系下,业主所挑选和控制的只是总包商,而任务的完成都是由分包商来完成,也就是说,最终建筑产品的质量是掌握在分包商的手中,而分包商对于业主而言实际上往往处于失控状态。现实的情况是,分包商常常是中小企业,清偿能力有限,难以获得银行信用,抗风险能力差,而他们又大多是只能在工作完成后才得到支付。分包给项目带来的风险常常与分包商的清偿能力有关,如因无法让材料供应商按时供货或分包商破产造成工期延误,或因拖欠工资造成不满而影响质量等,增强分包商履约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帮助他们增强清偿能力;承包商付款担保不仅能加速总包商向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的支付,而且有承包商付款担保保护的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可以更方便的从他们的供货商那里得到商业信用,这就极大地缓解了分包商资金周转的困难,增强了分包商的履约能力。在我国设置承包商付款担保,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工程款的层层拖欠,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
5、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目前在建设领域普遍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及施工单位需分别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以保证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能够及时赔付,该项制度实施数年来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起到显著作用,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信用好的企业的资金占压也成为企业的一个负担。
豫建117号《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防欠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建立健全依法诚信、公开透明、平等有序的市场秩序和预防新欠的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河南省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豫清办〔2010〕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防欠工作机制深入推广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中明确“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将对等担保作为重点工作原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具有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记录的业主投资的项目作为必须实行工程担保的项目群体,有条件的市在各类项目中均要开展,确保此项工作推向深入。实行农民工工资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再缴纳农民工工作保障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其实属于承包商付款担保的内容之一。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益人,代表农民工利益,出现工资拖欠后,向担保公司发出赔付通知,由担保公司及时代为赔付。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工作机制,不但能够保障及时解决拖欠问题,也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占压问题,在我省平顶山、南阳、焦作等地实行该项担保以来,受到市场的一致好评。
通过近几年对工程担保的认识和实践,此项制度的优势已逐步显现,工程担保制度与政府行政管理手段相互补充,得到政府及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可,我省工程担保工作也将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随着建设工程领域及主管部门对于工程担保制度的重视和我国工程担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也将对整个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提升起到更大的、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