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导读:
工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工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时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但我国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的信誉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严重存在,致使工程风险因素大大增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我国建设主管部门长期以来为了解决控制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遏制工程款拖欠等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方面是我国建筑业自身发展、完善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国内建筑业尽快和国际接轨的需要。
、我国工程担保制度发展的历程
我国最早接触到工程保证担保概念是在 1991 年天津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过程中,世行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以及中标单位提供履约担保。随着 1995 年《担保法》出台,企业可以进行资产抵押、质押、提供反担保来获得银行担保,工程保证担保业务才逐渐开展起来。
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质量振兴纲要》,强调改变用计划经济手段抓质量的思路,重点解决机制问题,提出建立新型的质量保证监督机制。
1998年5月,建设部发布“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制度和担保制度”;“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担保的试点”。并于1999年2月形成了《关于深化建设市场改革的若干意见》。此后,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以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以此作为我国政府对建设活动监督管理方式改革、用经济手段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2000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则把实行工程担保制度作为“十五”期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求在“十五”期间有重大进展。
深圳市 2001 年 12 月 20 日在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12 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对工程保证担保做了规定:深圳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当事人应当要求提供担保。2002 年 8 月,青岛市建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该市的正式实施。
2002年,建设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了课题组,组织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校和企业的专家对建立我国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理论依据、国际惯例等进行了研究,并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课题研究报告》。课题报告全面分析了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细化了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设想,为制订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工程担保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4年8月,建设部以建市〔2004〕137号文发布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2005年5月,建设部以建市〔2005〕74号文发布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2005年8月,在北京召开”2005年中国工程担保论坛”和全国工程担保座谈会。
2005年10月,建设部以建市招函〔2005〕73号文发布了《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
建设部派专家先后赴天津、四川省、厦门、河北省等地做专题调研,2006年四月,在厦门召开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经验交流与研讨会,了解试点城市在召开“2005年中国工程担保论坛”会后的工作进展情况,交流试点单位工作经验,研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2006年12月,建设部以建市[2006]326号文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工作目标:2007年6月份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试点;2008年年底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推行范围;到2010年,工程担保制度应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信用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