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导读: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加强“十二五”期间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树立大局意识,统筹管理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第六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做好“三大转变”: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刘赐贵局长强调做好海洋要树立六种意识、提高六种能力,为海洋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海洋管理部门要自觉树立大局意识、主体意识,以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己任,以提高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和综合管理能力为新时期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和要求,统筹管理资源,形成海洋管理新格局。海洋管理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主动牵头其他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分工,统一分级、分区履行好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执法部门应及时将现场执法收集和反馈的情况提供给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以便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政策、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海洋监测中心和监测站作为海洋环境管理和执法的“耳目”,要主动跟踪一些重要污染源,将数据及时传送到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为管理和执法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执法、监测部门要定期汇总和公布相关信息,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海洋工程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增强发展意识,建立健全海洋工程标准体系,提高监管能力。要树立发展意识,积极构建海洋工程标准体系框架。要统筹兼顾各类用海项目的规律和特点,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分批分步骤制定所需的标准。在现有条件下,可以计划分三步走:第一对海洋工程建设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优先制定。比如,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规范、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认定标准等等。第二对目前需要而又有一定难度的标准和规范,可以通过立项等形式先开展研究课题,再适时制定出台。第三开展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相关的技术标准创新和推广工作,引导产、学、研、用各方面共同推进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工程重要标准的研究、制定及使用。
三、强化创新意识,推进海洋工程监测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水平。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作为海洋管理的组成部分,应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国家海洋局应制定《全国“十二五”海洋环境监视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建立覆盖全国的海洋环境监视监测网络,切实提高海洋环境保护和为海洋经济建设的服务意识,以海洋管理和社会需求为导向设计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统筹各监测站位、要素、频率的设置。要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成以三个海区环境监测中心为原点,各海区中心站为辐射点的覆盖全海域的立体监视监测监管网络体系。要建立海区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和指挥决策平台,加强与沿海各级政府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提供和发布灾害信息;进一步发挥卫星遥感系统监视监测的优势,加强区域联动,在数据资源上形成互补。同时,应借鉴国外和国内先进经验,引进并率先在涉外管理或其他重大海洋工程中实行监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海洋工程监视监测体系,提高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