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工程建设单位也就是业主有什么理由可以不公开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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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4、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建设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项目总承包方是受业主方的委托而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其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即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总承包方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即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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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平行承发包模式 平行承发包是指项目业主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的任务分解后分别发包给若干个设计、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分别和各个承包商签订合同。业主和工程承包商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称为“交钥匙”、“统包”或“一揽子”合同。它是处于工程项目总承包和平行承包之间的一种承包模式。CM 模式是指 CM 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采用“FastTrack”组织方式来协调设计和进行施工管理的一种承发包模式。CM 模式的出发点是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工期。那么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体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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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都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因此,EPCM承包商无需承担施工合同风险和经济风险。当EPCM总承包模式实施一次性总报价方式支付时,EPCM承包商的经济风险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包商承担的经济风险相对较小,获利较为稳定。那么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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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施工合同备案办理人是业主方,具体理由如下: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那么中标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谁来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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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那么工程总承包方是不是业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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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 预施工阶段:在施工单位被选定后,会进行预施工的准备工作,包括获取必要的许可证、采购材料、招聘员工、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等,建筑施工程序包括的五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开工阶段 工程主体阶段 工程装饰阶段 工程竣工阶段,5. 竣工验收阶段:在施工完成后,项目会进入竣工验收阶段,1、施工准备阶段:这个阶段在正式施工之前进行,包括场地勘察、工程设计、物料采购、机械设备的调配、 ...,我国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哪几个阶段工程施工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阶段:1. 设计阶段:这个阶段涉及到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机械设计等。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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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建筑工程领域,索赔是指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自身原因导致增加施工成本或造成损失时,向业主或相关责任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可能需要索赔的费用类型:1. 延期施工成本:如果项目延期,施工单位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人工、设备、材料等成本,二、施工单位索赔的费用有哪些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导致需要进行索赔,施工单位就此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补偿因设计变更导致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增加的费用。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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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工程结算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企业办理工程价款收款结算时,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等科目,工程发生的成本应当通过“工程施工”科目进行核算,法律分析:项目工程停工的,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工程款支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工程款,项目工程停工的,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工程款支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工程款,工程结算完毕后的会计账务处理1、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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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办理,但是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有许多手续要办。施工承包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备案,监理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备案,然后是质监、安监,最后是施工许可证。综合上面所说的,施工合同备案已不再是强制性的,而且国家已取消了此规定,只要在签订好合同之后办理好相关的证件即可施工,如果建设部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那么国家是可以认定此建筑是属于违法的,一般是受不到国家的保护。那么施工合同备案是由业主还是施工单位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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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法人的身份,负责整体规划、决策和管理,而施工单位则负责具体的施工,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决策,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到底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拥有项目法人的身份呢,在项目的实施阶段,建设单位需要负责施工、监理、质量控制等工作,并需要承担具体施工和实施过程中的责任,项目法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通过以上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项目法人的身份是由建设单位拥有的,而不是施工单位。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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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第三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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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只规定中标人和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时间内应当建立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取消了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规定。但是规定了中标人和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30天时间内,双方应当奖励合同,并且不能再订立其他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此时我们一定要注意关注相关的政策的变化。那么我国的施工合同备案单位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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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这些资料记录了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各个阶段的情况和实际施工情况,对于项目的管理、验收和结算具有重要作用,四、施工技术资料竣工资料中必须包括与该项目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施工单位竣工资料是指在一个项目完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编制和提交的全部资料,用以记录、反映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各阶段的情况和实际施工情况,是一个项目竣工后最终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件,这些资料记录了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等,对于项目质量控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综上所述,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内容非常丰富和详细,包括基本资料、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进度管理资料、安全记录资料以及财务资料等,这些资料记录了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安全制度、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处理等,对于项目管理和安全评估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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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相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依照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将应公开招标项目改为邀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或要挟、暗示投标人中标后转包、分包工程和虚假招标,是否存在投标人挂靠、借用和虚假资质中标,单位或个人插手工程项目,指定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工程服务机构违规发包,围标串标的问题,高标准农田项目政策跟踪审计要从项目论证、立项和审批入手,重点检查该项目是否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要求,申报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新增耕地面积、成片开发规模或单片数量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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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统一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编制方法:根据国发27号文和1988年国务院第17号令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工程施工前的“三通一平”费用应作为工程费用列入概算。那么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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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想知道如何有效应对业主不交费的各种理由吗?想知道如何顺利完成年终考核任务吗? 《物业费高效收缴》讲座教你5大方法回应,专业和解团队+律师团队+催收系统,快速提高项目收缴率,助力完成年终考核! 元甲物业部,已帮助500+物业/供暖公司成功收回欠费2.2亿元! 秘诀就在第55期《物业轻松管理》讲座! 讲座倒计时7天
做建设工程的挂靠老板们经翅遇到这几种法律问题,今天啊,我就以从业18年以来工程老板们最关心的问题给大家归纳整理出来啊。这10种常见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最后的三个,绝对是工程们老板们的痛点。看看你有没有也遇到过这种情况,第一,合同不签就进场,最终利益没保障。第二,轻信中间介绍人,钱财被骗不见人,第三,合伙纠纷很常见,钱还没赚内不乱,第4,签证变更不留意结算,甲方不认人,第5,工人施工没保险,工伤自己来赔钱,第6,单独扯皮拖工期,甲方索赔找自己,第7,挂靠单位钱被动,款项不能自已用,第8,甲方倒闭,项目停,借钱垫资伤不起,第9,挂靠单位已跑路,业主有钱不支持。第10,催讨维权成本高,官司赢了收不到,现实中遇到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办呢?
习主任在接下来的视频中会慢慢跟各位分享我在实践过程当中的一些建议,关注习主任,有事不求人。
不审计能否拿到工程款?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几年了,审计一直没有完成,那不审计能否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呢?讲一个案例啊,一个分包单位在总包那里分包了一个土方的一个工程,分包合同在约定的工程款以业主与总包单位审计的价格为准,也就是说审计完成后,分包单位就可以拿钱。那项目呢,是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竣工验收,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了。然而总包单位啊,却拒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原因也很简单,业主的审计没有完成,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不具备付款条件,分包单位忍无可忍就把总包告上了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认为的,第一,项目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交付使用了,如果一直没有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失公允,第二,审计只是确认工程款的途径之一。法院通过鉴定。
确定的工程价款也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确定总造价。第三,总包单位一直消极的推动项目的结算和审计工作,有过错要担责,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工程不需要审计,依据鉴定结论直接支付工程款。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这样的一个问题呢?评论区告诉我。
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