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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暂行规定

荣静月律师2021.10.31698人阅读
导读:

陕西省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问题日益严重,不但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变相地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我省基本建设工作的正常进行十分不利。为了认真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作,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矛盾,给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清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由省计委牵头、省经委、审计局、建设厅、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省建筑总公司组成陕西省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并负责协调、仲裁处理清理回收拖欠工程款工作中的问题。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清理范围

拖欠工程款:指从施工企业未收到按合同规定应得到款之日起,到交付拖欠之日止的款项。

其中、工程已竣工,工程决算经双方签订的拖欠工程款,列入各级“清欠办”的协助清收范围。

业经各级“清欠办”的主持协调、仲裁,甲、乙双方已签订还款合同,尚未兑现的,由各级“清欠办”继续督促执行。

对于甲、乙双方因工程质量等问题有争议的部分工程价款,经有关部门检查核实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后,方作为拖欠工程款处理。如果责任者属施工单位,在问题未妥善处理前,对有争议的部分工程价款,不列入清欠范围。如属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拖欠,仍按拖欠问题处理。

凡自行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设标准造成的欠款,由甲、乙双方自行清理。

建设单位搞的计划外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自愿垫资搞的建设项目的欠款。不列入清欠范围。

三、清理原则和措施

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要坚持贯彻“谁欠谁还”和“先还款,后建设”的原则,凡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未还清拖欠工程款之前原则上不批新项目。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

凡经过核实的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款按合同规定付款的,从合同规定付款的时间起,到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余款中,按日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支付给拖欠的施工企业。

对于原欠款单位已改变隶属关系或已实行关、停、并、转的,应由接收单位负责还款。

对于停、缓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库存设备和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偿还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根据有关规定,允许调整的政策性调价和材料价差等正当原因造成的工程欠款,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掌握处理:

属于省、地县预算内投资或财政自筹投资搞的建设项目,经下达计划部门审查,确属计划内项目及计划批准的建设内容,由建设单位用基建结合资金和自有资金或适用于施工企业的物资和产品归还。确属没有资金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投资内调剂偿还。

属于中央各部的预算内投资或系统自筹投资搞的建设项目的欠款,一律从欠款单位自有资金或适用于施工企业的物资和产品偿还。

属于多渠道投资搞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批准部门主持分清责任,按“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进行清理。

坚决维护计划的严肃性,设计单位必须按计划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设计,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预算。凡超规模、超标准的设计要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不得承包计划外工程。更不得为投资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垫资搞建设。否则,银行有权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对于计划内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材料价格变动等正常原因发生的超概算资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调整概算,追加投资,并切实落实资金来源。

凡发生的拖欠工程款,经各级“清欠办”协调仲裁无效者,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四、附则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本省所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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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内容:邮电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保护通信建设有关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均适用于本规定。第四条通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那么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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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及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 泰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额编制管理费应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办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国家和省、市有权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和相关文件。那么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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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次修正)

    内容: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手段或者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到前款所述的欺诈行为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合同欺诈行为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那么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次修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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