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
导读: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这意味着施工单位负责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需要承担“质量违约责任”。那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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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
云南理享律师事务所沈鸿翔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如下:
(一)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三)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云南理享律师事务所沈鸿翔律师解析: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控:
1.发包人的注意事项
获得合格的设计成果是发包人履行合同的最终目的,因此发包人在收到阶段性或最终设计成果后,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或异议,以免造成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而被认定接受设计成果的局面。设计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并提交设计成果后,无论该成果是否实际采用,发包人均应支付设计费,据此发包人应在施工设计开始前完成规划报批手续。
2.设计单位注意事项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返工而额外产生的返工费及工作量,设计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以防在诉讼中产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的情况,注意与发包人沟通设计成果提交期限,避免因逾期交付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设计单位还应严格按照遵守合同中有关规划报批的约定,避免在规划报批未通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设计,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199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分配到人民法院从事经济审判,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2004年辞职从事律师工作,2016年创办夲所,理论基础扎实,执业经验丰富,办理了大量各类疑难案件,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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