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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甩项为由拒不结算工程款

王学瑞律师2021.11.021024人阅读
导读:

警惕以甩项为由拒不结算工程款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确立了工程验收业主负责制,随着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应用,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如业主故意拖延验收或以工程质量不合标准,甚至以甩项工程为由拒不结算工程款。最近,笔者就接触了一宗这样的纠纷案,案情大致情况: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组织验收时,发现承包方尚留一些零星工程未完工,双方通过协商就未完工程办理了签证。由于该工程已可以交付使用,发包方也急于将楼盘早日推向市场,即同意验收。经验收,建设工程已达到合同要求,发包方同意接收并交付业主使用。但当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发包方却不同意办理结算,理由是: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必须在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经查: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选用文本是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颁发的示范文本。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要求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支付相应工程款,而发包方以尚有未完工的甩项工程拒不办理结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上述案件所涉及的问题:竣工验收时有甩项工程的,承包方是否有权就已交付工程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发包方能否以有甩项工程为由拒付相应工程款

笔者认为承包方不办理结算、拒付工程款的做法不符合《合同法》第27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合同法第279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上述案件从承包方提交竣工报告,到发包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足以证明发包方已认可承包方履约行为,并接受了履约结果,发包方应当依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款项。这既有合同规定作依据,又符合《合同法》第279条的立法本意。当然,如果承包方认为未完工程影响到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不能验收和交付使用,就应以建设工程达不到合同要求,不予验收,并有权依照施工合同追究承包人的责任,但不能以有甩项工程为由拒付相应工程款。

为了防止发包方在接受甚至使用主体工程以后,又以甩项为由,拖延支付或抵赖工程款恶意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双方必须签订甩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为了签订好协议,必须弄清楚何谓甩项工程。所谓甩项工程,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承包方交付的工程项目虽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但发包方同意作竣工验收,这些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部分工程,即甩项工程。正如上述案例中,发包方为了早日将楼盘交付,推向市场,对一些虽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不一致的未完工程,在不影响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功能情况下同意进行竣工验收,这些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的尚留工程,即甩项工程。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双方对这些甩项工程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未能就甩项工程交付工期、验收标准及程序以及形成甩项工程的原因、过错责任等签订书面协议,才使得发包方钻法律空子,故意拖延工程款,承包方也因此陷入被动。因此要特别提醒建筑施工企业:遇有甩项工程时,务必及时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一旦涉诉时立于主动地位,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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