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查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签订合同要具备的事项
导读:
工程勘查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签订合同要具备的事项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几个人承包,同时,承包人也不可将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者将其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第三人。
法律咨询:工程勘查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签订合同要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答: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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