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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供暖费会怎样,不交供暖费会被起诉吗

崔玉君律师2024.03.05162人阅读
导读:

就成了大家关心的话题,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元甲律师参与的一起庭审纪实:金秋十月,元甲律师如约来到了北京大美延庆,在延庆法院某法庭,元甲律所物业部的律师参加了某供暖公司起诉某业主供暖费案件的庭审,在司法实践中,灵活地运用法律法规,办理过千余起物业纠纷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参与编著了《物业轻松管理》等专业著作,举办&ldquo,个人荣誉参与编著《物业轻松管理》等专业著作多次被评为&ldquo,经过律师的深入讲解,业主终于理解了供暖费用收取的标准与身份无关,也非供暖公司乱收费。

不缴纳供暖费会怎样

北方城市基本上每家每户都会取暖过冬,以往当冬季来临,人们取暖方式很多样,有通过烧炕取暖、壁炉取暖、蜂窝煤取暖、电取暖等,随着国家地区社会生产力发展,科学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传统型分户取暖正在被集中供暖所取代,供暖费一词逐步进入大家视野。

因此,“要不要交供暖费”、“用暖不交供暖费有什么影响”就成了大家关心的话题,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元甲律师参与的一起庭审纪实:

金秋十月,元甲律师如约来到了北京大美延庆,在延庆法院某法庭,元甲律所物业部的律师参加了某供暖公司起诉某业主供暖费案件的庭审。

业主一看就是位明事理但非常认真生活的生意人,在他的想法里,自己明明是居民,而本案的供暖公司随便坐地起价,非得要按非居民的标准收取他的供暖费,标准过高,认为抢钱也不是这样子的,因此4年来,一直拒绝支付供暖费。既然起诉到法院,就来法院与供暖公司掰扯掰扯。

本案和其他案件一样,经过了诉前数次调解,均未达成调解目的。直到正式开庭前,法官又如常地询问了一下业主拒交费用的理由,发现可能是认知上的差异,产生此次纠纷,没有立刻开庭。

为了解纷促调,多元化解矛盾,给了双方一个机会进行沟通。就业主疑惑问题,让元甲律所的律师给业主进行解释,元甲律师耐心地从法律层面讲解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关于供暖费用的文件,又从事实上将同一小区已经生效的类似判决书提供给业主看,并进行讲解、进行了类比,若判决,很有可能会支持我方诉求,业主承担败诉的风险。

经过律师的深入讲解,业主终于理解了供暖费用收取的标准与身份无关,也非供暖公司乱收费。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并出调解书,业主也于次日将拖欠的供暖费支付完毕。

办案小结:

诉讼不是我们的目的,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适时进行普法,化解业主与供暖企业之间的矛盾,握手言和,也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温馨提示:

在此,元甲律师也提示广大居民,如果不交供暖费,首先最有可能的是被停止供暖,直到交清费用才恢复。如果不交,供气公司可以收取滞纳金,还可以将欠费者告上法庭。因此,随着冬天的来临,天气日益寒冷,为了保证自家的冬季供暖,业主应该及时缴纳供暖费。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物业纠纷律师推荐:张旭

执业领域

常年担任多家大中型物业供暖公司法律顾问,在物业纠纷、物业供暖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个人介绍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元甲金牌培训讲师,2014年执业至今,张旭律师一直专注于物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对物业管理条例有着深入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灵活地运用法律法规,办理过千余起物业纠纷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参与编著了《物业轻松管理》等专业著作,举办“物业轻松管理”、“物业供暖服务12问”、“提升物业满意度的10大策略”等系列公益讲座活动。

个人荣誉

参与编著《物业轻松管理》等专业著作

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张旭律师作为元甲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之一,为全国多家大型央企、国企、私企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企业类型包括物业公司、供暖公司、地产公司等。

主要负责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项目谈判、防范法律风险、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相关案例:

原告是某热力中心,被告是业主李某。2019年,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由原告某热力中心为被告李某涉诉房屋提供供热服务,涉诉房屋采暖计费面积为110平方米,采暖费为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另约定回迁安置房按19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2022年,原告某热力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李某未支付其2020年至2021年、2021年至2022年供暖费和滞纳金等诉讼请求。原告某热力中心称:被告李某2020年至2021年、2021年至2022年供暖费未缴纳,原告一方曾书面通知被告李某交费,但被告李某至今未缴纳暖气费。

被告李某承认自己是涉诉房屋的业主,2020-2022年两个供暖季的供暖费未缴纳。但未缴纳供暖费的原因有:一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2年到期,不认可合同自动续期的条款。二是对合同中约定的缴费标准不认可,自己应该按照19元/平方米缴费,而不是30元/平方米。三是不认可滞纳金,因为没有收到书面通知。四是供暖温度达不到标准,报修电话没有载明找谁,不知道找谁来报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李某与原告某热力中心签订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由原告某热力中心为涉诉房屋提供供热服务,涉诉房屋采暖计费面积为110平方米,采暖费为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另约定回迁安置房按19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法庭上,被告李某陈述其系涉诉供暖的房屋业主,2020年至2022年两季供暖费未缴纳,但李某就其答辩意见中的相关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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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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