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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怎样确认?

孔孟廷律师2021.11.02216人阅读
导读:

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怎样确认?

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怎样确认?马晓萍律师: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马晓萍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与转包存在什牛雨师律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以工程竣工为行使条件?工程延误,索赔期限是多久?工程欠款应该怎么处理,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后果?对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如何处理?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能随便更换总监理吗?工程建设上围标串标的行为,一般怎么处罚?

虽然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的效力及处理原则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各地的各级法院在处理有关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的问题时也是尺度不一,造成了执法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及人民法院审判的严肃性。

法律咨询:

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怎样确认?

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白玉龙律师回答:

1.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2.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白玉龙律师解析:

首先应区分产生各种纠纷的类型,第一种是因建设工程质量所产生的纠纷;第二种是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第三种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工程欠款或管理费产生的纠纷;第四种是拖欠供应商、雇佣人员工资产生的纠纷。下面对各类型纠纷进行分析:

1、关于第一种纠纷,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双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与《意见》第43条规定内容是相一致的。因此,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应以发包人为原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在挂靠中就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作为共同被告。

2、关于第二种纠纷,发包人是债务人,被挂靠人是名义上的债权人,挂靠人是实际上的债权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由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赋予挂靠人为原告,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关于第三种纠纷,在排除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以外,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来处理,即诉讼主体是挂靠双方。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导致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工程款的,按《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挂靠人为原告,发包人、被挂靠人为被告。但后两者并不是共同被告,挂靠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起诉,也可以选择两者都为被告。

2010年执业,合伙人律师,2017年省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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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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