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的工程诉讼主体是谁,怎样确定诉讼主体?
导读:
转包的工程诉讼主体是谁,怎样确定诉讼主体?
在实践中,工程转包与分包是不一样的,转包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即可,分包是不合法的行为。如果就工程转包发生纠纷的可以诉诸法院。那么,转包的工程诉讼主体是谁,怎样确定诉讼主体?
网友咨询: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岳玲利律师解答:
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
(2)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法定条件。即: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岳玲利律师解析:
(一)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二)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
1、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2、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四)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的诉讼主体确认。
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
(五)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
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而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六)产品质量侵权的主体确定。
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七)施工人侵权的主体确认。
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被告,而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中共党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2005年开始执业。已办理上千起案件。办案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友情提示:律师在线咨询免费回复,可直接与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