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产品合同售后如何承诺
导读:
买卖活动是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生效后,买卖双方要遵守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买卖产品合同售后要怎样承诺?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买卖产品合同售后如何承诺
签订买卖合同后,售后义务怎样约定,由双方协商处理,一般是依据法律规定、卖方售后政策等因素约定,例如何退换期限、保修期限、维修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的构成要件
从以上诸方面的分析,我们得知后合同义务的构成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存在有效合同,且此有效合同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
如果合同未成立或已成立但未生效,此时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一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自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终结前,此时因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此时须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合同消灭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相对终止时,此时一方当事人所产生的义务为后合同义务。
第二、当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之必要。
并非所有的合同关系消灭后,均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后合同义务。在有些合同中,尤其是即时交易合同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无须另一方当事人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必要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无须为此种后合同义务,但在大多数情况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消灭后,当事人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某种义务。
第三、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将会给相对人带来损害。
若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不会给相对人带来人身或财产损害,则后合同义务没有存在之必要。通常情况下,这种损害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和现实利益的损害。合同终止后,仍然存在着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必然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同样,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仍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否则将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第四、后合同义务须以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为依据。
我们知道后合同义务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应依据交易习惯确定其内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具有强大的法律功能,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循,后合同义务也不例外;另外所谓的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形成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