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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登记是否属行政裁决

吴梦云律师2021.11.031081人阅读
导读:

土地权属产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土地确权,而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土地权属,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土地权属,那么土地确权登记是不是属行政裁决?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土地确权登记是否属行政裁决

土地确权登记是不是属于行政裁决,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由人民政府处理确定土地权属后进行登记的,一般属于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二、行政裁决处理的范围包括哪些

1、土地权属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2、专利侵权纠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的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局

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财政局

5、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交通运输局

6、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水务局

7、水事纠纷、移民安置纠纷调处、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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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裁决书是能够被强制执行的。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死亡村民的继承人是否征地补偿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死亡村民的继承人是否征地补偿

    内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那么死亡村民的继承人是否征地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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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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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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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确权后被征用补偿款归谁,土地确权后被征用补偿款归谁所有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土地确权后被征用补偿款归谁,土地确权后被征用补偿款归谁所有

    内容:本文将探讨土地确权后被征用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土地确权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权属关系明确化和登记备案,而被征用补偿款是指当土地被政府征用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经济补偿。文章将介绍土地确权和被征用补偿款的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土地确权后被征用补偿款的归属权。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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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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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协议是否无效?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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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未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协议是否无效?

    内容:” 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那么未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协议是否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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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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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某是否对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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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董某是否对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内容: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中,董某发现李某夫妇持有2003年9月13日发给的离婚证,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董某即以当地镇政府为被告,以镇政府故意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并发出与他人离婚证编号相同的离婚证达到帮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损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镇政府撤销李某的“离婚证”。婚姻登记作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具有上述五个特征。婚姻登记的执行主体系人民政府,属行政机关。那么董某是否对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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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没有确权证怎么办_没有的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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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农村宅基地没有确权证怎么办_没有的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

    内容:农村宅基地确权没有确权到怎么办农村宅基地确权没有确权到可以向土地确权的法定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接受申请,则需补办登记;登记机关不接受申请则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如行政复议结果仍不予接受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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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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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确权证书有什么用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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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土地确权证书有什么用

    内容:2.获得补偿的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农民拥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拥有了在承包期内享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土地确权的依据有哪些开展土地确权工作要依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农户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以此为据,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合理流转,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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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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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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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呢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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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呢

    内容: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费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实践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方式并不少见,现行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主要是在如何抵押的问题上有诸多的分歧。一种司法规则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才能与附属建筑物一并抵押。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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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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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内容: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般按6个步骤开展工作宣传发动。将历史资料、地块现状、群众反映、争议纠纷等情况要摸清查实。由专业测绘人员为主、组织农民代表参与依据轮承包合同及权证等资料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调绘勘测力求精准实。将清查的历史资料、调绘勘测初步结果在村民集中活动场所向全体村民公示。有异议的要对、个步骤重新核查核查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直至绝大部分农户签字认可。对极少数仍存异议的暂缓确权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土地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颁证并将结果再次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向承包农户发放权证。那么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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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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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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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适用5年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解释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很多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只要和不动产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人认为对此应进行限制。一般来说,“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指向的权利客体是不动产物权,比如颁发土地证、房产证,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等;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不直接指向不动产物权,但该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权利客体是形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或前提,比如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颁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较有争议的是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是否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矿藏在未开采时因其必须依赖土地而存在,属于不动产,被开采之后称为矿产或矿产品,则属于动产。由于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国家许可矿藏由不动产变为动产,与二十四条的立法本意不符,所以一般认为颁发采矿许可证不适用“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虽然该变更登记可能会引起该企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所有人的变动,但是该登记本身不会引起不动产物权的变化,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是对公司民事行为的行政确认,不涉及经营权的问题
  • 当事人对拆迁行政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是否应停止拆迁的执行?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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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当事人对拆迁行政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是否应停止拆迁的执行?

    内容:当事人对拆迁行政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则上应停止拆迁的执行。但也有例外,即:如果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了货币补偿或者已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那么当事人对拆迁行政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是否应停止拆迁的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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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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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是所有的土地争议都必须先行政复议,只有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土地权属行政裁决申请期限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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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土地权属行政裁决申请期限

    内容: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土地权属行政裁决申请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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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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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婚姻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内容: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我们说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还是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终止婚姻关系,而不需要由行政机关来赋予这种权利。由此可见,婚姻登记和行政许可有着本质的区别,绝不能将婚姻登记理解成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那么婚姻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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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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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确权怎么查询?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农村土地确权怎么查询?

    内容:查询土地确权,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同时可以通过咨询当地农村土地管理机构或请律师协助等方式实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一、了解土地确权相关情况查询农村土地确权,首先需要了解具体的土地确权政策、法律规定和程序,此时,可以通过查询当地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了解其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情况,及地形图的准确性,律师了解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和规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情况提供具体的查询建议和协助,农村土地确权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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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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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小产权房禁登记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小产权房禁登记

    内容:22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日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完成逾昨天,国土资源部召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气会。建设部表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那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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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仅仅只是对证据的登记保存,则不包括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内。如果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的灭失,而采取了抽样取证、并先行登记的这种调查取证的方法,不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之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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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内容: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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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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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确权登记是否属行政裁决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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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土地确权登记是否属行政裁决

    内容:土地权属产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土地确权,而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土地权属,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土地权属,那么土地确权登记是不是属行政裁决?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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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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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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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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