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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的性质及其特点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2021.11.09314人阅读
导读:

建筑工程保险的性质及其特点有哪些,工程保险,保险类别,保险法,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建设工程保险,是属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范畴,它是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价格或概算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以建筑的主体、工程用料、临时建筑等作为保险标的,对整个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及列明的费用予以赔偿的保险。

工程保险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出现保险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时,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取相应的赔偿。一般包括下列一些险种:

一是以工程项目本身为保险标的建设工程一切险;

二是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安装工程一切险;

三是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意外伤害险;

四是以第三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保险标的第三者责任险;

五是以设计人、咨询商(监理人)的设计、监理错误或员工工作疏漏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保险标的职业责任险等。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特征包括:

(1)承保范围广。传统的财产保险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筑工程保险除承保物质标的,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系综合性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宽。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保人或分包人;技术顾问等。

(3)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哪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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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单独的建筑工地工人的工伤保险规定的,建筑工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从生效时起到保险期限届满时止的阶段。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都是按照月来购买的,也就是说此时工伤保险的有效期为1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源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度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知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道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 项目成本管理在建筑工程中有哪些特点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项目成本管理在建筑工程中有哪些特点

    内容:建筑工程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截然不同,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对象是工程项目,它既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一个单项工程,也可以是一个单位工程。这是项目成本管理区别于其他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特征。为保证工程项目的必盈不亏,成本管理就必须做到事前管理和事中控制。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只是对工程项目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管理,从实行“制造成本法”后,并非所有收人都属于成本管理范畴,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就不在此范围内。那么项目成本管理在建筑工程中有哪些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38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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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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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一般自开工至完工。工程险属于财产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正确认识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和特点!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正确认识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和特点!

    内容: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的事项。一年的除斥期间,指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是债权人撤销权的一般除斥期间或普通除斥期间。五年的除斥期间,指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是撤销权的最长除斥期间。这一规定是撤销权制度设立的本质原因所决定的。那么正确认识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和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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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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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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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

    内容: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性质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一)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履约保证金的作用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那么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848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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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的6大特征分别是:有偿合同、附合合同、有条件的双向合同、承诺合同、要式合同、最大诚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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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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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746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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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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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属于共同财产吗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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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属于共同财产吗

    内容: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等问题,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时,涉及到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要根据当事人及这些财产在新形势下的特点,妥善处理。那么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属于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2022.02.1144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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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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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滴滴、曹操专车等网约车的不断出现,道路上跑的网约车数量不断增加,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目前道路上跑的网约车,很大部分车辆购买的保险仍然是按照“家庭用车”标准购买,而非营业用车。根据笔者亲办案件,该类案件,保险公司是不赔的,理由为:将家庭用车网约车服务,用于营业服务,明显增加了车辆的使用频率和次数,使得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明显增加,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通知,剥夺了保险公司选择的权利,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被保险人改变车辆使用用途,使得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且未就此通知保险公司的,由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交强险的性质与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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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交强险的性质与特点是什么

    内容:即机动车的所有人有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那么交强险的性质与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1.12.0479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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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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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哪些特点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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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哪些特点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所以建设工程合同除具有一般承揽合同的特征以外,还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合同主体一般为法人本条并没有对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作出限制。但是,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再加上我国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一般也只能是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国家管理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因为涉及城市建设规划,标的物为工程项目,完成的建设具有不能移动的性质。那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哪些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1882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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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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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项目保险的性质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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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工程项目保险的性质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内容:工程项目保险的性质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黄东洁律师
    2021.11.0317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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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免除的性质及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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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债务免除的性质及特点有哪些

    内容:债务免除的性质及特点有哪些一、债务免除的性质免除是契约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那么债务免除的性质及特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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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36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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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免除的性质与特点分别有哪些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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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债务免除的性质与特点分别有哪些

    内容:债务免除的性质与特点分别有哪些一.债务免除的性质免除是契约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那么债务免除的性质与特点分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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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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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建筑工程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内容:建筑工程保险的特点有哪些,工程保险,保险类别,保险法,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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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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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哪些特点?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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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哪些特点?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所以建设工程合同除具有一般承揽合同的特征以外,还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国家管理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因为涉及城市建设规划,标的物为工程项目,完成的建设具有不能移动的性质。本条并没有对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作出限制。但是,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再加上我国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一般也只能是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那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哪些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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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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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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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

    内容: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从债权转让和保险代位权的概念来看,保险代位权本质是一种债权让与,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的债权,即对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首先给付保险赔偿。那么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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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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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保险的性质及其特点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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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建筑工程保险的性质及其特点有哪些

    内容:建筑工程保险的性质及其特点有哪些,工程保险,保险类别,保险法,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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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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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概念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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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代位权的概念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的概念性质和特点是什么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后果为改变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首先,代位权产生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而代理权除法定代理外,其产生于体现本人意志的授权行为,属意定性质。因此,代理权是与代位权性质不同、相互独立的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故代位权为行使他人的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那么代位权的概念性质和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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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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