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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因对三约侵权责任制度中对合同债权的保护

陈凯旋律师2021.11.09173人阅读
导读:

人法因对三约侵权责任制度中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合同债权保护,合同债权,合同法,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从条文上看,其中所称的゛财产〞、゛人身〞利益并没有排除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利益,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我国都没有将合同债权纳入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应该说,违约责任制度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但是近现代以来,随着民事关系日益复杂,违约责任制度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在特定情形下越来越显得不足。这一类的损害,有的是来自合同关系内部,如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案件;也有的是来自合同关系之外,如第三人故意引诱债务人违约致债权人受损的案件。对于前者,违约责任限于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仅仅保护财产利益,保护范围受゛可预见性〞的限制等,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往往显得不足;而后者,如果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根本无权直接请求第三人赔偿损害。

为了全面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商品经济的公平秩序,近现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判例中开始突破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划分界线,在违约责任制度对合同债权的保护不力时,适时地引入侵权责任制度来补充保护合同债权。这种突破,尤其体现在允许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以及确立了侵害债权制度等方面。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某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了合同规范又违反了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了法律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竞合现象。

由于违约责任只能对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害予以赔偿,而且责任范围还要受到゛可预见性〞的限制,所以当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其非财产利益损害时,他若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就必然会受到很大限制。但是如果可以依据侵权责任,那就完全没有这些担心了,债权人可以就自己的全部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人身伤亡提出赔偿要求。另外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责任形式、免责条件等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别,而侵权责任的这些差别往往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借助侵权法追究对方的责任,将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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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有限责任与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公司有限责任与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内容:通说认为,这种风险源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在有限责任制下,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类利益主体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双方表现出明显的利益消长关系。由此,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缺陷也重点表现为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股东在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过程中,对应地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削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个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了公司及其股东,却将公司及股东有可能承担的部分责任和损失转嫁给公司债权人,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职事之故,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创设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制度显得不可或缺。那么公司有限责任与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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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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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问题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浅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问题

    内容:通说认为,这种风险源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3]在有限责任制下,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类利益主体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双方表现出明显的利益消长关系。由此,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缺陷也重点表现为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股东在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过程中,对应地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削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4]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个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了公司及其股东,却将公司及股东有可能承担的部分责任和损失转嫁给公司债权人,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职事之故,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创设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制度显得不可或缺。那么浅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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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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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内容:(三)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人保护是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适用最普遍的一种制度,它主要体现在公司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各种原因引起公司终止而导致清算程序时债权人享有的一系列特别权利上。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资本不变制度、股份转让限制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董事责任制度、公司越权行为的处理原则以及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的制约机制如公司重整制度、债务和解制度等具体制度中。那么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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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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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法为什么不保护债权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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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为什么不保护债权

    内容:债权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争议都比较大。大律网律师提出,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现在适用的是民法典。而在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篇中,并不保护债权,下面具体的看下律师的专业解答。

    周春花律师
    2021.11.2325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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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2、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人法因对三约侵权责任制度中对合同债权的保护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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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人法因对三约侵权责任制度中对合同债权的保护

    内容:人法因对三约侵权责任制度中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合同债权保护,合同债权,合同法,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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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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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适用《民法典》。《民法典》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著作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以及财产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金融控股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金融控股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

    内容: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载体,是金融业的微缩,金融业固有的内在脆弱性和风险传染性必然体现于其中,这就使得其债权人较其他类型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更大的系统性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复杂而无节制的内部控制与关联交易会使子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转嫁风险、输出利益更加便捷。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结构下独特的管理方式大大强化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增大了外部债权人的交易风险。由此可见,金融控股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其对子公司的合法控制并不对等,控股公司有可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损失的方式操纵子公司的业务,在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移,规避法律责任,从而加大了外部债权人的风险。那么金融控股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037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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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该法已经失效,但也不适用《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保护的民事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与债权平等保护原则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与债权平等保护原则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与债权平等保护原则代位权的传统理论中强调“入库规则”,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基于代位权的行使而使债务人财产的增加,对于所有债权人均为概括的担保,而非针对进行代位权诉讼的某些特定债权人。其致命的弱点即破坏了债权平等性原则及合同相对性规则。本文认为应坚持入库规则,以保障债权人的平等利益,这也是债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在要求。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与债权平等保护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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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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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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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内容:通说认为,这种风险源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3]在有限责任制下,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类利益主体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双方表现出明显的利益消长关系。由此,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缺陷也重点表现为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股东在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过程中,对应地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削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4]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个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了公司及其股东,却将公司及股东有可能承担的部分责任和损失转嫁给公司债权人,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职事之故,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创设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制度显得不可或缺。那么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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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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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像权受《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保护。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且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作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作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内容:本案的关键在于分析贸易公司股东在不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确认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债权侵权行为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损害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本案实业公司与贸易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实业公司在向贸易公司交付货款之后即享有贸易公司支付货款的权利。那么作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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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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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一般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内容:在我国,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由于责任竞合制度有利于在大多数情况下保护受害人,公平合理地确立责任,因此我国合同法正式确定这一制度。其次,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时候,权利人享有两项请求权,但他也只能对两项请求权中选择一项行使。”换句话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才能构成责任竞合。那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98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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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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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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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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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的特点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合同债权的特点是什么

    内容: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不过,在有的情况下,债权会欠缺某项效力,例如,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某画家不履行其为乙画像的义务时很难被强制执行;某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无处分破产财产之权。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叫做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例如,不安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被课以信赖利益的赔偿损失,但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产生法律责任。

    任冰峰律师
    2022.03.25106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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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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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内容:通说认为,这种风险源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由此,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缺陷也重点表现为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股东在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过程中,对应地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削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职事之故,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创设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制度显得不可或缺。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037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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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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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的特点都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合同债权的特点都有哪些

    内容: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不过,在有的情况下,债权会欠缺某项效力,例如,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某画家不履行其为乙画像的义务时很难被强制执行;某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无处分破产财产之权。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叫做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例如,不安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被课以信赖利益的赔偿损失,但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产生法律责任。那么合同债权的特点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10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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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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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54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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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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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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