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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为什么不保护债权

杨一凡律师2021.11.23253人阅读
导读:

债权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争议都比较大。大律网律师提出,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现在适用的是民法典。而在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篇中,并不保护债权,下面具体的看下律师的专业解答。

侵权责任法为什么不保护债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是不能对债权进行保护的,对债权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 【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三人侵犯债权的侵权责任认定

一、第三人须明知债权债务存在

本案中,村委会系特钢厂开办单位,办事处系村委会的上级主管单位,管委会系办事处的上级主管单位,故四方主体之间存在开办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村委会、办事处、管委会对特钢厂对外负债的事实,以及成立“淮阴市特殊钢总厂资产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特钢厂债权债务清算和清偿的事实均是明知的,且淮安中院(2008)淮中民二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已判令“村委会对特钢厂的财产进行清理,以清理的财产偿还上述债务”,办事处、管委会亦在其他案件中代表特钢厂参与执行和解或处置相关资产,故管委会、办事处、村委会如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应当知晓本案债权债务。更何况,在拆迁过程中必然涉及对特钢厂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权属的核实以及价值的评估,而特钢厂厂房的产权证原件始终被南汇公司掌握,因此村委会、办事处、管委会若稍加核实便能知晓本案所涉的债权债务。对于村委会、办事处、管委会诉讼中称其不清楚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村委会在相关生效判决明文要求其负责清理特钢厂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履行清理义务,办事处、管委会作为主管单位亦存在怠于履行监督监管责任,导致其未能及时发现本案债权。因此,结合本案查明之事实,可以认定管委会、办事处、村委会应当知道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第三人须实施侵害债权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

村委会、办事处、管委会在明知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侵占、恶意隐瞒或擅自处置特钢厂财产等行为,导致特钢厂目前已无财产,系争债权无法实现,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村委会。村委会通过调解以及与职工签订协议等方式接受了淮安中院两份民事调解书涉及的特钢厂资产,但上述两份调解书均被江苏高院撤销,两案经淮安中院重审后,分别以村委会撤回起诉以及特钢厂职工未到庭应诉按撤诉处理等方式审结。本院审理期间,村委会亦确认,重审撤诉后,其依据两调解书所取得的特钢厂财产至今未予返还,并表示尽管涉案两份调解书被江苏高院撤销,但不能代表特钢厂不欠村委会款项。村委会取得上述特钢厂资产的法律依据已被依法撤销,重审撤诉后,法院未就双方债权债务作出判决,特钢厂亦未作出将两份调解书所涉资产用于抵偿村委会债务之意思表示,故村委会并无取得特钢厂资产之合法依据,理应向特钢厂返还上述资产。退而言之,即使村委会与特钢厂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村委会亦无证据证明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其独占特钢厂资产的行为,违背了债权公平受偿原则,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况且,相关生效判决已判令村委会对特钢厂财产进行清理,即使村委会主张其对特钢厂享有债权,也应在对特钢厂财产进行清理清算后依法予以受偿。故一审认定村委会侵占特钢厂资产,于法有据。

关于办事处。1994年10月8日,办事处发文《关于变更淮阴市特殊钢总厂隶属关系报告的批复》,明确特钢厂属东湖办事处管理;2000年9月13日,办事处向村委会作出《关于成立“淮阴市特殊钢总厂资产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成立特钢厂办公室,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算和清偿。由此可见,办事处以特钢厂主管单位自居,且参与销毁特钢厂原公章,主动代表特钢厂参与相关案件的执行和解。因此,办事处在事实上作为特钢厂的主管单位,深入参与了特钢厂的债权债务处理。然特钢厂停产至今,办事处仍未履行其应尽义务,导致本案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依法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关于管委会。淮安中院(2009)淮执字第0102号民事通知书明确载明:“管委会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擅自拆除特钢厂的房屋及土地”,结合嗣后管委会向淮安中院出具《情况说明》自述系由其向村委会及特钢厂职工给付拆迁款并认为“管委会向村委会及特钢厂职工支付房屋、土地及设备拆迁款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以及管委会在特钢厂动拆迁时以房产所有人及委托方自居,且相关土地出让金亦由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收取等情况,一审认定管委会擅自处分特钢厂资产,于法有据。

三、关于共同侵权问题

村委会、办事处、管委会存在上下级关系,涉及特钢厂的隶属关系、债权债务清理和清偿的相关文件均出自或抄报至上述主体,故上述主体之间对处置特钢厂的资产存在意思联络。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管委会向淮安中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其向村委会及特钢厂职工给付了拆迁款,且特钢厂所使用的土地也是被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外出让,相关的土地出让金由淮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收取,而办事处也同期参与了拆迁,故上述主体对特钢厂房屋及附属设施被拆迁的事宜应当是明知的,但是在诉讼中,管委会、办事处、村委会始终表示对特钢厂被拆迁的事实不知情,并拒绝向法院提交特钢厂被拆迁所涉及的拆迁主体、拆迁合同、拆迁收益、拆迁利益分配等重要事实的证据。据此表明,管委会、办事处、村委会存在共同隐瞒重要事实、侵占或处置特钢厂资产的主观故意。况且《厂房抵押借款协议》约定以特钢厂厂房作为借款的抵押,现因特钢厂厂房被拆迁,而拆迁利益又被隐瞒和侵占,直接导致了南汇公司无法实现债权,故管委会、办事处、村委会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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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像权受《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保护。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且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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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然而, 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普遍地将保护范围扩及到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债权人,被继承人生前侵权行为亦被列入禁止之列。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为逃避自己的债务,降低自己遗产的偿债能力,故意非正常地处理自己的财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继承活动中,其债权人利益受到继承人或其他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非法侵害。普通侵权是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典型表现。其特征是:(1 )侵权主体十分复杂,既可能是单个或多个继承人,也可能是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侵权行为也非少见。那么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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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对房屋倒塌可以通过协商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倒塌的农村房屋可以申请确权,农村房屋倒塌后,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村委会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确权。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队,他们主要负责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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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该法已经失效,但也不适用《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保护的民事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生活中债权人可以成为侵权的对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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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他人合法的权益造成侵害的,就属于债权的行为,而债权人是可以成为侵权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生活中债权人可以成为侵权的对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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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适用《民法典》。《民法典》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著作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以及财产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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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债权是否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内容:债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之一,债权产生是合法的,债权就受法律保护。而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例如签订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那么债权是不是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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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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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

    内容:通过债权的保全和债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得以实现。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应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债权人债权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向债务人履行。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那么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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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偷偷车撞死人了车主要赔吗(侵权责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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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小偷偷车撞死人了车主要赔吗(侵权责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内容:小偷偷车撞死人了车主要赔吗车主不用赔偿而是由小偷进行赔偿。侵权责任法第条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那么小偷偷车撞死人了车主要赔吗(侵权责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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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人法因对三约侵权责任制度中对合同债权的保护

    内容:人法因对三约侵权责任制度中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合同债权保护,合同债权,合同法,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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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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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作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内容:本案的关键在于分析贸易公司股东在不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确认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债权侵权行为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损害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本案实业公司与贸易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实业公司在向贸易公司交付货款之后即享有贸易公司支付货款的权利。那么作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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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内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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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还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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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还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内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还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也跟着出台了。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那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还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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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继承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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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财产继承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内容:财产继承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而我国民法典在确定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时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使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了平衡。”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只能要求继承人用遗产清偿债务。那么财产继承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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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内容:原告为此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914.79元。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最终的赔偿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只是将其名称统括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之中,故应支持原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所以,就不存在取消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之说。适用侵权责任法处理的案件,由于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文字表述,因此法官在书写裁判文书时便不能直接写明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而应通过一定的技术进行处理。那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327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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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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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

    内容:司合并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涉及亏损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故而世界各国公司立法均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公司合并行为的重要内容。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仅是一种可能性,所以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应当适度,不宜以损害公司合并效率为代价。公司合并时哪些债权人能提异议现行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专业人士认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那么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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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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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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