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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手铐”股权激励合同的法律性质

杨一凡律师2021.11.10606人阅读
导读:

金手铐股权激励合同的法律性质实践中,有些股权激励合同往往约定,公司高管、核心技术或营销人员等股权激励对象在以优惠价格获得股票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离职,若离职,则要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则为股票市价减去发行价再

金手铐股权激励合同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有些股权激励合同往往约定,公司高管、核心技术或营销人员等股权激励对象在以优惠价格获得股票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离职,若离职,则要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则为股票市价减去发行价再乘以认购股数。若股票上市时与发行时存在较大价差,则有此种股权激励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公司的诉讼请求往往是主张天价违约金。

不同于服务期满后兑现、需要行权,激励对象才能获得实际利益的股权激励,此类股权激励先兑现股权激励,再约定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劳动者已经实际享有的利益,合同中一般订有服务期与激励利益享有绑定的条款,如果违反服务期等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激励对象就要失去已经获得的利益。由此在给激励对象一定利益的同时,意图限制激励对象的择业自由,以经济利益给激励对象戴上了无形的手铐,可谓之金手铐股权激励合同。解决基于此类合同的纠纷,必须首先探明此类股权激励合同的法律性质。

关于此类股权激励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直接决定纠纷解决适用的程序以及判断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如果将此类股权激励合同视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则应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的程序,依据合同法裁决由此引发的纠纷。相反,如果将其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则应适用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判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就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程序而言,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基于劳动纠纷的专业性、特殊性及其解决的政策性,有别于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的裁决实行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模式,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处理后,才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未经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行使对劳动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就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判断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劳动者违反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后服务期的约定或者违反竞业禁止事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规定无疑属于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此,此种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违约金条款,则将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笔者认为,此种股权激励计划中服务期限与违约金绑定的安排属于公司与激励对象间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引发的纠纷应按劳动合同纠纷对待,按照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断其效力。主要理由是:

首先,金手铐股权激励合同的当事人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和作为劳动者的激励对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无疑义,而股权激励合同的激励对象,无论是从学理的一般解释,还是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都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从合同双方主体的维度考察,股权激励合同是公司与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正是基于激励对象的劳动者身份(而不是出资者身份)及其人力资源的特殊性,公司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以优惠价格发行新股的前提是激励对象的劳动者身份,目的是激励劳动者充分发挥劳动力的价值,使其与出资者形成激励兼容。事实上,用人单位主张股权激励对象承担违约责任,也是以其违反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即提前离职为主要理由。

其次,金手铐股权激励合同的目的是回馈激励对象的既有贡献、稳定劳动关系。股权激励计划是以优惠价格向激励对象发行新股,在我国目前的股票发行体制下,股票上市后,其市价必然要远远高于原始发行价。其中巨大的差价,公司事前完全有充分的预期。即便如此,公司仍然以较低的价格向激励对象发行新股,恰恰说明了股权激励的目的并非出于融资的考量,而是对激励对象既有贡献的回馈,也可能是为了稳定与激励对象之间的劳动关系,希望激励对象可以长期、尽责地为公司服务,以保障公司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因此,从合同签订目的的维度考察,股权激励合同旨在于通过股权激励的方法,稳定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再次,股权激励计划一般均作为薪酬计划的一部分,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主要是由负责公司薪酬设计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而非主要由融资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8号《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文件精神,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相关支出可以作为薪酬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税前扣除,这表明税务部门认可将股权激励归属于薪酬。这与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并不冲突,相对于工资,实际上薪酬是上位概念。薪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股权激励等多个部分,且劳动法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旨在保障劳动者权利,主要强调工资需按时(每月)发放且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发放,因此对于该条规定不应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而股权激励合同是在工资基础上当事方对于薪酬的进一步重新约定,是关于工资之外薪酬的补充约定。因此,从合同内容的维度考察,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合同,是对双方劳动合同中薪酬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的一种补充。

综上,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合同,是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以稳定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为主要目的、以对原有劳动合同中薪酬条款和最短服务期限条款的补充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很明显,应该归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股权激励合同在性质上也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在金手铐股权激励计划中,作为劳动合同关系组成部分的绑定条款,因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公司基于这一条款向激励对象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救济,请求支付天价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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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合同股权赠与未成年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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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书面合同怎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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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购买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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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房购买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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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总之,安置房购买合同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并且有相应的解决途径和机制,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本文大律网通过介绍安置房的定义以及购买合同的特点和常见纠纷,为您分析安置房购买合同的法律保护和解决途径,最终给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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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金手铐股权激励合同的法律性质实践中,有些股权激励合同往往约定,公司高管、核心技术或营销人员等股权激励对象在以优惠价格获得股票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离职,若离职,则要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则为股票市价减去发行价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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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有什么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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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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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股权转让合同管辖的法律规定

    内容:第二条:转让标的及价款2.1甲方将其持有的临沂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2.3甲乙双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临沂有限公司截至年月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2.4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2.5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第四条:股权的转让:4.1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4.2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那么股权转让合同管辖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697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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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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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性质改变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土地性质改变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内容: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土地性质改变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3.02100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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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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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内容:离婚协议的含义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那么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227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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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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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被解除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合同被解除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内容: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合同被解除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3.0226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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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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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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