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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范围试析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1.12488人阅读
导读:

刑事自诉案件范围试析

在刑事自诉中,控诉分为两种:一种为公诉,即由专门国家机关行使控诉权的诉讼形式;一种为自诉,是指有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控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自诉早于公诉出现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检察机关出现以后,公诉逐渐取代了自诉,成为主要的控诉形式,一些国家甚至取消了自诉,采取公诉垄断主义。采取公诉垄断主义的弊端,主要是如果国家专门机关行使控诉权不当,很容易损害被害人的利益,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得不到切实保障。

我国采取得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刑事诉讼制度。1979年刑事诉讼法将自诉案件范围划定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狭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更有力地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被害人告状无门的问题。特别是对有些案件的公诉转自诉的规定,更是在防止司法专断,保证司法公正,推动社会的发展建设方面,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此,探讨自诉案件的范围,成为必要。

(一)修订后的刑诉法虽然较之79刑法增加了61条,但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主要仍同见于修订前该法的第三编第二节,其对具体的受案范围

(案由)的规定,还不是十分明确。

修订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条除第三项公诉转自诉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外,第

(一)项、第

(二)项和79年《刑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就此两项具体所包括的案件并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79)法研字第28号)规定,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案件为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案、遗弃案等八种案件。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了上述不含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在内的七种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试行)》则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项次顺序,列举了11种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三种。但97《刑法》中增设的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案,明确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却未能列入;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除故意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3种以外,增加列举了侵犯著作权案、假冒注册商标案、妨害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共8种,但过去是一直列入自诉案件范围的破坏军婚案却未列入。

1998年1月19日,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诉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在具体列举7种案件

(较之于前,又另有删减和增加)后,又概括列举了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该《规定》最后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问题的解释或者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这就意味着,该《规定》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作了最大限度的扩展。该《规定》具体列举的案件中,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和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其余均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

(对遗弃罪可以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唯一的例外。《规定》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作出的这一概括列举,克服了具体列举不周的弊端。根据《规定》的上述列举,刑事自诉案件发问包括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9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7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23种,侵犯财产案件10种,共计49种。《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案件的73%,均可以通过或选择自诉的控诉方式解决,这就从刑事受案范围方面,极大地保障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998年6月2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一条即按照前述《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自此,刑事诉讼方式,必将成为重要的辅助控诉方式,在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任务上发挥重要作用。

(二)上述受案范围规定,是否完善,具体应怎样进行操作,笔者认为,尚需进一步进行研究探讨,并通过审批实践来进行检验。

如,对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煽动民族仇恨、民主歧视案,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破坏选举案等,笔者即认为不宜提起刑诉自诉,因为这类案件主要危害的是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故应当在前述概括性列举受案范围是,应注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又如,《规定》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均不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列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那么,这里的被害人是否包含被害单位

(这些案件的权利主体往往是单位),这里的刑事自诉被告人是否也包括了犯罪单位,实践中应如何操作?

再如,没有被《规定》明确列入自诉案件范围的案件,但符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条件的,如《刑法》分则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案,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它与侵犯知识产权案中的侵犯商业秘密案,都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款上形成的,现侵犯商业秘密案已明确列入自诉案件范围,那么未明确列入自诉案件范围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这样的案子又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呢?

笔者曾就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代理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为应当向检察院提起控告,后在认真核查了两院三部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规定以后,才对此案予以了立案受理。由此可见,除1996年12月20日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具体列举的7种自诉案件外,其余的自诉案件类型,人民法院尚缺乏受理和审判的经验。笔者认为,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准确熟练运用武器,以充分保障自诉这种控诉方式充分发挥作用。

(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三)项规定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可以公诉转自诉,但实践操作有很大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并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明确界定为必须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法院才予受理。这样就使得被害人告状无门的情况仍有可能发生。

虽然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被害人,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拒不通知,或者不制作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能否成为限制被害人行使诉权的理由呢?笔者认为,被害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已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时间内未予立案,被害人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即应受理。

另外,公安机关不立案是不予追究的主要表现形式,被害人可以以此提起自诉,但是,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认为情节轻微,不将案件移送检查机关起诉,被害人能否提起自诉呢?如涂某以揭露隐私化名对胡某敲诈勒索60000元一案,事实清偿,证据充分,但公安机关先是不予立案,经人大督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回复,涂某犯罪事实成立,但属于未遂,可以免除刑事处分,故决定不移送起诉。被害人认为应当依法追究涂某的刑事责任,即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法院认为,本案自诉,不符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公诉转自诉条件,且本案敲诈数额巨大,量刑也可能在三年以上,也不符合自诉条件,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不符合立法意图。公安机关立案而不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与公安机关不立案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都属于作出了不予追究的决定,其实质并没有任何不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被害人有权自诉,其八十六条尽管未对不移送起诉作出规定,但其显然不能成为限制被害人诉权的理由。否则,只需公安机关的一纸立案

(而不追究责任)决定,就足以使公诉转自诉的整个条款形同虚设。

显然,关于公诉转自诉的有关规定,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明确和完善。

(四)自诉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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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诉案件包括什么?怎么提起刑事自诉?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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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自诉案件包括什么?怎么提起刑事自诉?

    内容:导读:自诉案件包括什么?怎么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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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撤诉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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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撤诉

    内容:总的来说,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如果原告要求撤销自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解除自诉,原告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才能解除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确实构成犯罪,就不允许原告撤销自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原告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更可以申请撤销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允许原告在被告尚未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自诉,而被告被刑事拘留后,原告就不能随意撤销自诉了,如果原告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刑事自诉案件,那么原告不能随意撤销自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中,如原告以被告已实施的犯罪以外新发现的证据为由要求撤述的,应交由人民检察院处理。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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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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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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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内容:既然重婚罪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即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相关报案、举报、控告以及自身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重婚犯罪事实,按照管辖范围,依法立案侦查。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那么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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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管辖的确定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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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管辖的确定

    内容: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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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免费刑事自诉律师在线咨询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内容: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那么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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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自诉案件范围试析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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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刑事自诉案件范围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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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提起刑事自诉要准备哪些材料?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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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提起刑事自诉要准备哪些材料?

    内容:导读:一般情况下,打击刑事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然后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但是一些情况下,诸如侮辱、诽谤案,很多时候发生在亲属之间,外人也无法知悉,遑论检察院了。所以针对此类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刑事自诉,来进一步保障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么具体来说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提起刑事自诉要准备哪些材料?大律网相关律师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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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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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自诉的起诉条件及程序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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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自诉的起诉条件及程序

    内容:导读: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提起刑事自诉的起诉条件及程序与是什么呢?针对以上问题,大律网律师将一一为您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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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自诉案件提起注意什么事项?刑事自诉状有何要求?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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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刑事自诉案件提起注意什么事项?刑事自诉状有何要求?

    内容:导读:刑事自诉案件提起注意什么事项?刑事自诉状有何要求?下面将由大律网相关律师为您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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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弃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遗弃罪指的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犯本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 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内容: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那么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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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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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内容: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是相对的,刑法中大多数的犯罪案件基本上都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的话就是如果当事人自己不起诉,那么国家有关部门就不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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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部分刑事案件是可以提起自诉的,自诉案件包括3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此仅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里指的是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例如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轻伤害案、重婚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内容: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杨一凡律师
    2021.12.0397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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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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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程序是这样的:1、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间;2、对于情节轻微的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主持调解;3、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4、双方未达成和解、调解的,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侵占罪是刑事自诉案件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侵占罪是刑事自诉案件吗

    内容: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那么侵占罪是刑事自诉案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4.29343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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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自诉刑事案件是什么意思?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自诉刑事案件是什么意思?

    内容: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范围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冯清琴律师
    2022.01.1031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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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起刑事自诉需要什么条件?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提起刑事自诉需要什么条件?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内容:导读:针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提起刑事自诉需要什么条件?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大律网相关律师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李楠楠律师
    2021.11.1743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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