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疑难问题探讨

导读:
刑事自诉案件疑难问题探讨
一、立案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在实践中,由于案件当事人不熟悉法律规定,发生刑事案件时,仅仅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则依照刑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自诉案件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予立案侦查;或者在立案侦查后,一旦证实是自诉案件,即要求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则依据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两个机关相互推诿、扯皮,致使一些案件长时间不能立案,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笔者认为,对于自诉案件,应根据其种类确定由哪个机关受理。
(1)对于告诉案件,追诉权完全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是否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完全取决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予以干预和追诉。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小,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只能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能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2)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被害人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经侦查,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征询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同意经自诉渠道的,告知其向法院起诉,并将有关证据移送法院。因为自诉可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诉讼权利,例如撤诉、和解、反诉、上诉等,更利于案件的解决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被害人要求走公诉渠道的,公安机关应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若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3)对于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法院应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