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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立遗嘱转让公司财产、经营权被判无效

任冰峰律师2021.11.21534人阅读
导读:

周先生作为保利泰克公司的执行董事在其遗嘱中擅自处分保利泰克公司的财产、经营权,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侵害了刘女士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资产受益权和对公司事务的重大决策权,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利泰克公司执行董事周先生所立遗嘱中关于2003年10月31日之后保利泰克公司由王某接管经营、公司财产归王某所有、一切债权债务由王某处理的部分无效,保利泰克公司将其从2003年10月20日至今的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

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周先生,在临终前自行订立遗嘱,将公司的财产和经营权转让给公司职员王某。为此,公司另外一个股东、周先生的前妻刘女士以遗嘱无效为由将王某及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股东权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周先生所立遗嘱中关于公司财产以及经营权的部分为无效遗嘱,判令公司将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

刘女士与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1月,周先生出资35万元、刘女士出资15万元成立了北京保利泰克贸易有限公司,约定周先生持有公司70%的股份,担任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刘女士持有公司30%的股份,担任监事职务。保利泰克公司成立后,一直由周先生负责经营管理。在保利泰克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刘女士与周先生均是股东。

2000年,刘女士与周先生在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2003年10月,周先生因病去世,去世前立下遗嘱,其中一项内容为:从2003年10月31日起公司由王某接管经营,2003年10月31日之后的公司财产归王某所有,一切债权债务由王某处理。

2003年10月31日,保利泰克公司由王某接管经营。刘女士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周先生所立遗嘱中关于财产和经营权的部分无效,并将保利泰克公司的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

一中院审理后认定:刘女士在保利泰克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均被记载为股东,其与周先生离婚时约定共同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但双方并未对所持有的保利泰克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转让,亦未对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进行修改。因此,刘女士有权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周先生作为保利泰克公司的执行董事在其遗嘱中擅自处分保利泰克公司的财产、经营权,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侵害了刘女士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资产受益权和对公司事务的重大决策权。故法院认为,周先生所立遗嘱中关于公司财产和经营权的内容是无效的。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公司法及保利泰克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因此,保利泰克公司有义务将其从2003年10月20日至今的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从而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利泰克公司执行董事周先生所立遗嘱中关于2003年10月31日之后保利泰克公司由王某接管经营、公司财产归王某所有、一切债权债务由王某处理的部分无效,保利泰克公司将其从2003年10月20日至今的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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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公司的财产离婚时怎样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投资公司的财产离婚时怎样分

    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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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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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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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转让股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处分公司知识产权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前述的但一般情况下,股东不享有公司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即不得处分该产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股东恶意为公司设定债务是怎样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股东恶意为公司设定债务是怎样的

    内容:股东恶意为公司设定债务是如何的刘某、李某、杨某、王某系某花生油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认为股权是转让给其他股东了,其他股东是直接债务人,应当承担支付股权转让金的责任。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公司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受让人。本案中,刘某经过其他三个股东签字同意,并由公司出具欠条、支付股权转让金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此外,这种为公司无端设定债务的行为,势必造成公司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也影响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股东恶意为公司设定债务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8823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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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这个问题,您找个律师帮您查询公司内档就可以啦。看看公司实缴多少费用。转让股份多少钱。
  • 股东自行立遗嘱转让公司财产、经营权被判无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股东自行立遗嘱转让公司财产、经营权被判无效

    内容:周先生作为保利泰克公司的执行董事在其遗嘱中擅自处分保利泰克公司的财产、经营权,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侵害了刘女士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资产受益权和对公司事务的重大决策权,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利泰克公司执行董事周先生所立遗嘱中关于2003年10月31日之后保利泰克公司由王某接管经营、公司财产归王某所有、一切债权债务由王某处理的部分无效,保利泰克公司将其从2003年10月20日至今的财务报表、账簿、合同给予刘女士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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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153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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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门面转让合同无效情形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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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门面转让合同无效情形

    内容: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门面转让是指门面的承租者将其租赁权进行让渡。门面转让分为整体转让和空转。那么门面转让合同无效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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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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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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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有利于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但由于追加被执行人直接涉及被追加人的实体权利,而该实体权利又缺乏审判程序的充分保障,因此,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持慎重的态度。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对被执行人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追加被执行人不仅要有实体法的根据。也须有程序法的明确规定,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宜追加被执行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适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本案中,丙是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丙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丁以后,公司仍然存在。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清偿债务,在丙将乙公司名称变更为乙A公司以后,执行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变更乙A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在股东有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送注册资金的情形时,执行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股东在不实或抽送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丙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丁后,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执行其股权转让款,但以此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 开公司离婚财产怎么分_离婚时公司财产怎么分割呢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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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开公司离婚财产怎么分_离婚时公司财产怎么分割呢

    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张旭律师
    2022.05.26378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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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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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在一般而言是可以购买公司财产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可以依法购买公司财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重大资产,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公司债务的清偿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公司债务的清偿

    内容:李某受让王某股权的行为是有效的,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做出的债务负担行为,构成了单方承诺由其履行A公司债务的债务加入,故李某应当依其承诺履行。该协议同时约定了李某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李某的债务负担行为以及钱某的担保行为。现钱某与赵某、孙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已被法院确认无效,则赵某、孙某作为A公司股东已丧失合同依据。那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公司债务的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0948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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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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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分割财产时公司出资额怎么处理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离婚分割财产时公司出资额怎么处理

    内容:离婚纠纷中,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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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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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怎么会无效呢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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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协议离婚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怎么会无效呢

    内容:秦某提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是夫妻双方正当行使权利无需征得他人同意。离婚中分割财产不是有偿转让不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对于李某表示愿意购买秦某的股份秦某不同意就股权价格进行协商坚持持有公司股份。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以及网络公司章程均明确规定股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故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张某与秦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方分得网络公司15股份的约定无效。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但同样适用于离婚所涉股权转让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那么协议离婚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怎么会无效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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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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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可否为股东股权转让做担保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公司可否为股东股权转让做担保

    内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如果公司没有举行股东会便为自己的股东担保,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公司可否为股东股权转让做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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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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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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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转让股权:1、外部转让,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转让可以依法生效;2、内部转让,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协商一致,即可转让股份,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公司股东退出流程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公司股东退出流程

    内容:《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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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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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被判无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丈夫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被判无效

    内容:丈夫在离婚前,将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洗浴中心转到其父名下,试图转移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转让无效,并判决丈夫给付前妻21万元经济补偿。但在二人离婚前,张-石在未经王-萍同意的情况下,与自己的父亲签订了转让协议,将洗浴中心的经营权、设备全部转让到其父的名下。张-石在离婚前擅自将洗浴中心转让是无效的,其行为侵犯了王-萍的合法权益,张-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张-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丈夫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被判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167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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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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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担保有效吗?_分公司担保是否一定无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分公司担保有效吗?_分公司担保是否一定无效

    内容:如果是母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分公司对外担保的,则分公司的担保有效。因此,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原则上一律无效。分公司担保是否一定无效分公司担保是不一定无效,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律师观点担保合同确实无效但王某及其单位仍有责任赔偿张某的损失。在本案中双方签的担保合同虽然无效但债权人张某事先并不知情属无过错方。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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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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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主要包括: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依照章程的规定;2、股东依法享有股权;3、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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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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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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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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