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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为房产继承权立两遗嘱争房兄妹上公堂

张芸律师2021.11.26165人阅读
导读: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前一份遗嘱明确表示由大姐吴桂宁一个人继承全部遗产,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吴某因肢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大姐吴桂宁主动承担起照顾弟弟的责任,吴某十分感激,立下遗嘱把自己所有财产和一套私产独单全部留给大姐一人,后来大哥吴天义又主动去服侍吴某,吴某瞒着大姐又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和房子留给大哥,一审宣判后,吴天义不服,认为两份遗嘱都是对同一套房屋的处分,其内容是相抵触的,该房应由自己一个人继承,死者为房产继承权立两遗嘱争房兄妹上公堂当事人吴某去世前分别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其大姐和大哥,其去世后,亲兄妹为如何分割这套房产闹上了法庭,后一份遗嘱并未明确表示排除吴桂宁继承遗产,亦未明确表示只由吴天义一个人继承全部遗产。

死者为房产继承权立两遗嘱争房兄妹上公堂

当事人吴某去世前分别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其大姐和大哥,其去世后,亲兄妹为如何分割这套房产闹上了法庭。

吴某因肢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大姐吴桂宁主动承担起照顾弟弟的责任,吴某十分感激,立下遗嘱把自己所有财产和一套私产独单全部留给大姐一人。后来大哥吴天义又主动去服侍吴某,吴某瞒着大姐又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和房子留给大哥。

半年后,吴某去世。吴某的大哥和大姐为如何分割这套房产起诉到法院。法庭上,二人都要求继承吴某的全部遗产,并分别提出申请,要求鉴定对方所提交遗嘱的真实性。

经鉴定,两份遗嘱中吴某的签名都是本人亲笔。原审河西法院认为,吴某生前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故其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大哥吴天义、大姐吴桂宁、二哥吴天勇、二姐吴桂平。吴某生前先后立了两份遗嘱。前一份为吴桂宁提交,内容为:我去世后,该房由我大姐吴桂宁一个人继承,因为我大姐平时一直照顾我的吃喝等,看病都由她一个人承担。后一份为吴天义提交,内容为:我现在身体不好,万一我去世了,我的房产和我的一切财产,由我大哥吴天义继承。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前一份遗嘱明确表示由大姐吴桂宁一个人继承全部遗产,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一份遗嘱并未明确表示排除吴桂宁继承遗产,亦未明确表示只由吴天义一个人继承全部遗产。因此,两份遗嘱并非内容完全抵触,其中不相抵触的部分仍然有效。故大哥吴天义和大姐吴桂宁应共同继承遗产、共有诉争房,其他继承人对上述遗产不参与继承。一审宣判后,吴天义不服,认为两份遗嘱都是对同一套房屋的处分,其内容是相抵触的,该房应由自己一个人继承。

二中院审理认为,吴某系残疾人,其生前的日常生活都由吴桂宁照顾,如剥夺了吴桂宁的继承权有失公平;而吴某的后一份遗嘱中,亦未有剥夺吴桂宁继承权的内容存在。基于此,吴天义的上诉请求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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