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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2021.11.29479人阅读
导读:

工程挂靠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也就是挂靠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也就是被挂靠人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相信大家也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具体来看下面大律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挂靠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吧。

一)签订工程挂靠协议时需要注意工程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法律关系

(一)在工程挂靠中,挂靠人通常是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发生工程款交付结算关系,发包人先把工程款拨付到被挂靠人名下,再由挂靠人到被挂靠人处领取,这样被挂靠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动权,而挂靠人处于被动地位,因被挂靠人不按双方之间的协议支付工程款引起纠纷。

(二)另外一类纠纷是追偿权纠纷,因为在挂靠合同中往往会约定,若因挂靠人的过错导致被挂靠人受损的(包括但不限于向建设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雇用人员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被挂靠人可以在承担相关责任后向挂靠人追偿,即基于挂靠合同关系,被挂靠人行使追偿权而发生的纠纷。

(三)根据前述《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可知,法律法规明确否定了挂靠行为的合法性。据此,挂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挂靠协议因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对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对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非法利益应予没收。所以,对被挂靠人取得的管理费等应依法被没收。

二)签订工程挂靠协议时需要注意发包人与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人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实际上,承包人(被挂靠人)并不是实际的施工人,而是将其企业名称、公章、资质证明出借给挂靠人,由工程挂靠人实际施工并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显然,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和《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被挂靠人与工程挂靠人应对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发包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人签订合同的,则发包人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拖欠的工程价款,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来处理,即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来区分处理。

三)签订工程挂靠协议时需要注意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也就是工程挂靠人的法律关系

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工程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当事人,两者似乎没有法律关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却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该《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应包括工程挂靠人,因此发包人也可以向挂靠人主张权利。该《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工程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应在其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四)签订工程挂靠协议时需要注意供应商与被挂靠人、工程挂靠人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挂靠人严格把自己排除在材料采购过程外,既不以自已名义与供应商购买材料,也不向工程挂靠人购买材料的供应商支付货款,与供应商不发生任何的经济关系。那么,工程挂靠人做为实际施工人,其与供应商因买卖合同关系而发生货款拖欠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应商只能要求挂靠人支付欠款,而不能向被挂靠人要求支付欠款。

另外,如果被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材料买卖合同,自行付款,由此产生货款纠纷,应按买卖合同关系来处理。

五)签订工程挂靠协议时需要注意工程挂靠的雇工关系问题

在工程挂靠关系中,挂靠人通常没有固定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而是在工程施工时临时雇佣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农民工,其中产生的最主要的就是国家不断强调、事关社会稳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断,工程雇佣人员的工资也是作为工程价款欠款的方式来处理的。按该司法解释第26条制定的精神判断,雇用人员也属于实际施工人,他们也可以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在工程挂靠中,雇用人员被拖欠工资时,可以向工程挂靠的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主张权利。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挂靠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挂靠人在招标单位发布招标文件后,去被挂靠企业开具介绍信,再去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以被挂靠企业报名投标,被挂靠企业做好投标登记工作,同时做好相关的配套管理服务。

2、被挂靠企业针对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包括不限于技术标、商务标。被挂靠企业派管理人员参与开标工作。

3、被挂靠企业根据招投标法从自己的基本银行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工程如果中标,则工程中标情况及时告知被挂靠企业各个相关职能部门。

4、被挂靠方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要经过公司经营、工程、法务、财务等职能部门的合同会签。营改增后为了防止项目经济纠纷法律风险转嫁到被挂靠方企业,被挂考方企业要在合同条款上尽可能最大限度减少自己违约责任的减免,同时注意赊购合同付款日期的合理延后,以减少自身的法律诉讼风险。

5、被挂靠方企业对挂靠项目下发关于成立×××项目部的文件。向挂靠的项目派驻持证上岗的项目经理、经营、工程、安全、财务等人员,其人员工资、费用由挂靠的项目承担。

6、被挂靠方企业的各项关于项目部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规范和会计核算办法)均对挂靠项目有效。被挂靠方委派在项目部的管理人员、被挂靠方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要对项目的经营、技术、工程生产、安全等实施管理。被挂靠方企业不仅要防范挂靠的税收风险,还要防范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设计变更、预算变更、工程联系函、工程款结算书等都要有被挂靠方企业委派的人证合一的管理人员签字认可方可有效。

7、会计核算上,大型施工企业应优先考虑采取分级核算、小型专业分包施工企业可采用集中核算。采用分级核算的施工企业应使用云ERP进行的财务核算。信息化软件自动汇总合并各个项目的的财务会计报表。被挂靠方企业设置专职ERP系统管理员,利用云ERP的多组织、跨行业功能自动分配账套提供给挂靠方项目,使该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云ERP系统管理员权限统一收归被挂靠方公司,被挂靠方公司统一各项目部会计科目(一级乃至明细)和辅助核算项目,各项目部会计核算标准化、流程化。项目部会计不规范做账将不能定期通过系统生成会计报表。被挂靠方企业应该成立挂靠、联营项目会计QQ、微信群,加强总部与项目部财务人员之间的沟通联系。被挂靠方企业定期对挂靠项目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被挂靠方企业派专人负责指导、监督挂靠项目的账务处理,及时发现、纠正项目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和问题。挂靠项目与自营项目一样必须按期提供会计报表和成本报告及其他管理报表。

8、被挂靠方企业可以给挂靠项目在建筑服务所在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项目部单独开立银行一般存款账户的情况下,其银行支付印鉴章或网上银行转账U盾其中至少有一只掌控在被挂靠方委派的财务人员手中。

被挂靠方企业也可以不让项目部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从组建集团战略预算下的资金池出发,项目部资金支付统一从被挂靠方机构所在地银行账户支付。这种做法优于让项目部单独开立银行一般存款账户,但被挂靠方企业的管理难度和监管责任加大。

9、被挂靠方企业对挂靠项目委派财务人员,也可以由挂靠人推荐,经被挂靠方企业财务面试合格后任用。比起前者,这样挑选出的财务人员更容易在挂靠人与被挂靠方企业之间发挥沟通协调作用。项目部财务人员根据真实的交易和事项反映经济业务实质。会计核算原始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结算单、入库单、领料单、送货单等。项目部依法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工程涉及的所有税金均从被挂靠方企业银行存款账户支付。

政策依据:税总发[2017]99号:第二条第四款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由于被挂靠方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主体,挂靠的项目部只是会计核算主体,所以必须定期将增值税预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到纳税主体(被挂靠方企业)。被挂靠方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税申报表才可以保证与账面记载相符。

10、挂靠人就挂靠项目必须以被挂靠方企业名义与各个材料商、分包商及时签订合同,合同必须经被挂靠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会签通过后,由被挂靠方企业签字盖章有效。合同要及时传递到工程项目财务部人员处。合同模板必须由被挂靠方企业统一提供。被挂靠方企业可以规定:挂靠人应先考虑与被挂靠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单下的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

11、被挂靠方企业要指导项目部进行内部风险控制,包括不限于税务风险控制。项目部财务要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方的资金使用发挥财务监督作用,防止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方拖欠供应商、分包商工程款和分包款以及农民工工资。要求各建筑劳务公司按照建筑、劳动部门要求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防止挂靠方将风险转嫁到被挂靠方企业。

12、项目部的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支付由项目部制定资金支付计划,提出付款申请,上报被挂靠方企业后,由被挂靠方企业银行存款账户直接支付给与工程项目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分包商银行账户,付款之前,供应商、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必须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

13、总承包的项目部要在封闭式的施工围墙的项目概况要注明项目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工程面积、项目管理人员等情况,其中,项目管理人员要做到人证合一,在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施工设备显要位置标明被挂靠方企业的Logo,向社会告知施工方身份。施工现场农民工一律身穿印有被挂靠方企业名称的工作服,彰显企业文化。

1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挂靠方企业按期及时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被挂靠方企业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向发包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被挂靠方企业要制定《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之前,由项目部经办人员填写《发票开具申请表》,项目部经办人员、项目负责、项目财务签字后,交由被挂靠方企业相关管理部门、财务部核准后,被挂靠企业税务经办人员根据核准的《发票开具申请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15、被挂靠方企业与挂靠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可以参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期。挂靠人根据自己的业务能力可以在项目部任职,如项目负责人,每月领取工资薪金。项目结束,上交被挂靠方企业管理费后,由挂靠人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合法获得剩余工程利润。(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127号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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