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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筑工程挂靠协议要注意什么

毋磊颖律师2021.11.29395人阅读
导读:

签订建筑工程挂靠协议要注意什么

我们知道挂靠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行为。那么,作为当事人需要了解一下签订建筑工程挂靠协议要注意什么。以下由大律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签订建筑工程挂靠协议要注意什么

(1)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法律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拖欠工程价款或者管理费,即因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的工程价款、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的管理费/承包费等而发生。因为在挂靠中,挂靠人通常是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发生工程款交付结算关系,发包人先把工程款拨付到被挂靠人名下,再由挂靠人到被挂靠人处领取,这样被挂靠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动权,而挂靠人处于被动地位,因被挂靠人不按双方之间的协议支付工程款引起纠纷。另外一类纠纷是追偿权纠纷,因为在挂靠合同中往往会约定,若因挂靠人的过错导致被挂靠人受损的(包括但不限于向建设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雇用人员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被挂靠人可以在承担相关责任后向挂靠人追偿,即基于挂靠合同关系,被挂靠人行使追偿权而发生的纠纷。那么,该类纠纷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如何呢?根据前述《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可知,法律法规明确否定了挂靠行为的合法性。据此,挂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挂靠协议因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对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对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非法利益应予没收。所以,对被挂靠人取得的管理费等应依法被没收。

然而,虽然挂靠合同无效,但对于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工程价款的情形(实际上涉及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后面会谈到。),应区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是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是如果工程竣工验收未合格的,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为什么要按以上两种情况来区别对待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以上两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对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分为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予支持,二是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持。这两条规定实际上淡化了合同的效力,即不以合同是否有效为依据,而是以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为依据,验收合格的就予以支持,验收不合格的就不予以支持。虽然这两条规定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但其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也应当是适用的。

(2)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从表面上看,该合同承包人(被挂靠人)具有符合建设活动要求的相应资质条件,其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实际上,承包人(被挂靠人)并不是实际的施工人,而是将其企业名称、公章、资质证明出借给挂靠人,由挂靠人实际施工并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显然,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和《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应对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发包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人签订合同的,则发包人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拖欠的工程价款,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来处理,即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来区分处理。工程验收合格的,则支持承包人(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支持工程价款的请求;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则不支持承包人(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人作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无法行使,因为合同有效,是拥有和行使该项权利的基础。

(3)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及其他人。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当事人,两者似乎没有法律关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却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应包括挂靠人,因此发包人也可以向挂靠人主张权利。该《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应在其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4)供应商与被挂靠人、挂靠人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实践中,因材料及设备采购引起的与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挂靠法律关系中比较普遍和复杂的纠纷。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挂靠人严格把自己排除在材料采购过程外,既不以自已名义与供应商购买材料,也不向挂靠人购买材料的供应商支付货款,与供应商不发生任何的经济关系。那么,挂靠人做为实际施工人,其与供应商因买卖合同关系而发生货款拖欠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应商只能要求挂靠人支付欠款,而不能向被挂靠人要求支付欠款。另外,如果被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材料买卖合同,自行付款,由此产生货款纠纷,应按买卖合同关系来处理。但实际上,在很多挂靠工程施工中,工程采购管理相当混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都同时向一个供应商采购材料,或被挂靠人委托挂靠人向供应商采购,委托终止后被挂靠人没有通知供应商委托终止事项,挂靠人继续向同一供应商采购的,或挂靠人在与被挂靠人履行挂靠协议之外的工程项目中向同一供应商采购材料,从而使供应商无法厘清到底哪一方才是真正的债务人,最终或会导致合同法上规定的表见代理,而最终由被挂靠人向供应商承担付款责任。

(5)实际上,挂靠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雇工关系问题。因为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通常没有固定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而是在工程施工时临时雇佣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农民工,其中产生的最主要的就是国家不断强调、事关社会稳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对于该问题,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断,工程雇佣人员的工资也是作为工程价款欠款的方式来处理的。按该司法解释第26条制定的精神判断,雇用人员也属于实际施工人,他们也可以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在挂靠中,雇用人员被拖欠工资时,可以向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主张权利。

二、被挂靠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1、采用内部承包方式。

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因为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1)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是施工企业和企业项目经理,也就是说只有企业的项目经理才能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因此,被挂靠企业应当先与挂靠人(需有项目经理资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实际挂靠人并不具备项目经理人资质,最好与有资质的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实际挂靠人作为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被挂靠企业的权益更能得到保证。

(2)由被挂靠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谴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均由被挂靠企业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工资以挂靠企业名义进行支付。

(3)加强工程款的管理。现实中挂靠人常常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但又不用于项目本身,从而给项目的运作带来很大的障碍。因此,项目的建设资金应由被挂靠企业进行具体管理。在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上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

2、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如下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被挂靠企业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挂靠人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挂靠企业完成。两个合同标的加起来就是该建设工程的所有工作。由于将施工任务分解为材料和劳务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比较隐蔽,若不同时发现两个合同存在则挂靠关系就不会被揭穿。否则,仍然存在双方被认定为挂靠或者转包关系的风险。

3、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1)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甚至可以要求比工程监理更严格,因为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被挂靠企业所受的损失将比所获得的利益大得多,甚至会危及被挂靠企业的生存。

(2)严格财务管理。即将项目管理纳入到被挂靠企业正常的财务管理中,严格防范挂靠人拿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挪用、占有甚至携款潜逃,必须监督挂靠人将款项用于项目建设。

(3)完善劳务管理。被挂靠企业应积极督促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完善挂靠人与其招聘的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让劳动争议发生后,工人第一时间追索的是挂靠人而不是被挂靠企业。

4、发生纠纷后,被挂靠企业应当审慎选择是否暴露挂靠关系。

总包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中标企业与建设工程发包方签订总包合同时是否已经存在挂靠关系。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时已经签订挂靠合同(合同名称多种多样)或者虽未签订书面挂靠合同但由实际施工人组织投标,实际施工人纯粹只是借用了名义上的投标企业的资质,则投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挂靠关系,总包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也无效;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时以自己名义参与投标、后来中标的企业还没有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达成一致意见或签订合同,约定中标后由该企业或个人实际施工,则中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转包关系,总包合同有效、转包合同无效。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在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合同,当然,这些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发包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发包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

因此,一旦与发包方发生纠纷,选择总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或实际施工人,而非发包方。因此当总包关系发生纠纷时,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可以选择主张总包合同无效或者有效。如果实际施工方存在违约,则可以主张总承包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实际上是挂靠人借用其资质承接工程(而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合作举证他们之间签订有挂靠合同、双方是挂靠关系是很容易的),因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办理结算手续,对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都没有法律风险。但对于发包方而言,总包合同无效,就意味着发包方不能依据合法有效的总包合同条款追究被挂靠企业的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约责任,因为总包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也就随之无效。反之,如果发包方存在违约,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想对发包人进行索赔,就可以继续隐蔽两者之间的挂靠或转包关系,主张总包合同有效。

三、挂靠人的法律风险

根据前文所述,一旦挂靠关系得以认定,则意味着总包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都归于无效。因此,挂靠人的法律风险由此产生:

1、工程质量不合格将无法获得工程款。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6],如果挂靠人所施工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方自然没有任何义务再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任何工程款,还可以追回此前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且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应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则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大小对已经发生的工程投入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2、总包合同无效后如果涉及黑白合同则丧失按白合同主张有利价款的依据。

司法解释第二条[7]规定如果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应该参照哪份合同。在现实中,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极为普遍。虽然司法解释[8]规定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被视为挂靠人的一根救命稻草,但该条解释得以成为裁判依据的前提显然是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有效。如果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由于涉及挂靠问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而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黑合同,究竟应该以哪份合同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呢?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是依据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有的是根据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过错大小分配合同之间的差价、有的是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来结算工程造价,方法不一,对于挂靠人来说就存在风险。

3、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挂靠合同无效后,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人获得的非法所得就是挂靠人获取的施工纯利润,通常高于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用。挂靠人的非法所得就是挂靠人获取的施工纯利润,即指挂靠人收到的该工程全部工程款减去挂靠人的实际投入(包括材料、设备及劳务费支出、自身管理费、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的差额。如果法院判令收缴,而挂靠人实际投入中的自身管理费部分又往往鉴定不实,说不定挂靠人会亏损。

4、与被挂靠企业关系处理不好将影响到挂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实践中,挂靠人找好了项目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投标的事情并不少见,而被挂靠企业在中标后不将工程交给挂靠人施工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挂靠人被被挂靠企业赶出施工现场的情况也是有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挂靠人往往处于劣势。

以上就是关于签订建筑工程挂靠协议要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也就是挂靠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也就是被挂靠人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工程挂靠协议需要注意这些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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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工程挂靠协议要注意什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签订工程挂靠协议要注意什么

    内容:签订工程挂靠协议要注意什么

    姚平律师
    2021.11.2971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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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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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要注意什么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要注意什么

    内容: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有以下几点需要强调:第一,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以受赠人承担遗赔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为重要条件,实际上是一份双务合同,要双方共同签署才能生效。即使被继承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外另立遗嘱且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冲突,也应该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不论谁先谁后。目前我国法律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并不是很详尽,大多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所以,如果在事先签订有明确的遗赠扶养协议就可以避免相关不确定的纠纷。那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12496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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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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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要注意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要注意什么

    内容: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那么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10102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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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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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生效时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要依法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工程挂靠协议书效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工程挂靠协议书效力

    内容:建设工程中的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承揽工程的行为,凡是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均属借用资质或者资质挂靠行为,工程挂靠的准确法律术语叫作&ldquo,建筑工程靠挂协议书 甲方(管理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挂靠方):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发挥甲方(管理方)的宏观调控职能,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甲方(管理方)经与乙方(挂靠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乙方挂靠在甲方下属建筑项目经理部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书: 一、甲方同意乙方挂靠经营甲方下属项目经理部,乙方挂靠期间以甲方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林艳英律师
    2023.06.051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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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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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挂靠协议一般有效,但以下情形例外: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签订汽车购销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签订汽车购销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签订汽车购销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合同应具备主要要素合同内容清楚明白、合同金额大小写、付款方式及进度、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其他特殊约定、甲乙双方公司全称、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经办人签字、留电话、双方公司公章2、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故停止合作必须马上签定终止协议.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故有变动或增减事项必须马上签订补充协议。工商部门此前发布的消费警示提醒汽车消费要多留“心眼”签订购车合同要细致。此外上牌后还要对各种税费进行核对避免商家忽悠。在需要预付购车的时候注意少付订金规避风险。

    王熙律师
    2022.02.22446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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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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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建筑工程挂靠协议要注意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签订建筑工程挂靠协议要注意什么

    内容:签订建筑工程挂靠协议要注意什么

    张芸律师
    2021.11.2939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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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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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装饰工程挂靠协议要注意什么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签订装饰工程挂靠协议要注意什么

    内容:签订装饰工程挂靠协议要注意什么

    李广荣律师
    2021.11.2946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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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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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签订具体要注意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离婚协议签订具体要注意什么

    内容:1.《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双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2.离婚原因3.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4.财产处理5.子女抚养和教育6.债权、债务处理7.其他约定8.可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那么离婚协议签订具体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429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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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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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补充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签订补充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签订补充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第一、明确置业顾问承诺、广告描述和赠送的面积置业顾问的承诺、广告描述和赠送的面积,这些说到底也不过是一种销售手段,而身为购房者的你,为了给自己争取最大化的利益,便需要将这些都明确标注在补充协议里。在签订补充协议条款时,一定要明确原房主及相关人员的户籍是否迁出或者何时迁出,以及若未按时迁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等。此外,若对房屋真实情况存疑的话,也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做出约定,一旦售房者有所隐瞒,购房者便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黄东洁律师
    2022.02.2238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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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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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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