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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特点

于海明律师2021.12.04777人阅读
导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特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机动车强制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一种强制保险,即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虽然过去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新《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基本保险关系、保险诉讼、赔付原则和限额等等问题进行讨论。而正确贯彻执行这条法律有赖于:(1)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条法律的内含进行更具体的阐明;(2)建立符合该法指导思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下面我就谈我个人对后者的几点认识:

首先,它是一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保险制度。

此前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品种,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只是保险公司自己的规定,是一种商事保险合同而已,并不具有强制性;或是一些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类似规定,虽然体现了对交通受害者的强制性保护,但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各地的情况并不一致。最重要的是大部分地区的很多车主并没有购买机动车保险。所以,很多的受害者无法获得应得的赔偿。所以,这次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终于用法律的方式,作出了要求强制购买机动车保险的规定。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是十分具有必要性的。这样使得它具有广泛的覆盖率,突破各地不一样的做法,突出了对当事人、受害者的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种强制性的立法规定关系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为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减少社会矛盾的经济高效手段。

同时它的强制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医疗机构来讲,增加了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就避免了受害者因种种情况得不到及时救治的弊端。[page]

2、保险范围的全面性和保险金额的统一性。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必须投保的保险标的,投保人都必须参加保险,保险人也必须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当事人双方都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一般法律、法规对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责任范围等都由法律、法规或规章统一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而言,也只能按照规定去做了。

3、保险责任自动产生。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不用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自动产生、中止或终结。

4、保险人不能拒保和随意地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能因被保险人未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因故未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有关规定可以收取滞纳金,但不能以未交或者未全交保险费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它不同于人身险或是简单的财产险,而是财产险中的以责任为标的一类险,即责任险。

所谓“责任保险者,谓责任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之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保险也。”[①]“凡公司,企业或个人,在从事各项业务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应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投保有关的责任保险。”[②]根据我国《保险法》49条第2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过失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来,责任保险从性质上与一般的财产保险有以下三点不同之处:一是保险标的不同。“责任保险之标的,为被保险人在法律上之损害赔偿责任;而一般财产保险为财产及利益。”二是保险事故不同。“责任保险一方须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付赔偿之责任,他方又须被保险人受赔偿之请求,二者缺一不可;而一般财产保险则较单纯,一般是财物之毁损灭失。”[③]三是保险目的不同。责任保险旨在填补因偶然事件发生投保人在法律上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之损失;而一般财产保险则为填补被保险人自己所受到的损失。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是保险市场上很重要的一项业务。我国曾在五十年代有过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过可惜只办理了很短一段时间。

责任保险最大特色在于它的保险标的特殊性。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责任保险是以投保人的责任为前提。这个责任能进行保险是因为它具有“责任利益”,即投保人以“其负有责任之故,遂发生一种利害关系,而有保险利益之存在,自可以此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契约。”[④]这个责任是一个法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它与交通事故责任还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在性质上是行政责任,当事人只有双方当事人。而被保险了的责任还涉及到第三者。它是对投保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或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优先的替补,投保人还必须在保险责任不足以赔偿时负补充赔偿责任。作为被保险的责任,它只包括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致使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合同责任,精神损害责任,罚款,特别是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任。同时,保险人对民事损害赔偿处理享有绝对控制权。被保险人对与责任保险有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得擅自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必须由保险人全权处理。[page]

另外,这里所说的责任,根据新《交通安全法》,是与产品责任之中的严格责任是一致的,而不是旧交通条例上规定的那样是一种疏忽责任[⑤].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5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⑥]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以投保人承担责任为前提的。如果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不过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前提才理赔的做法是错误的,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必须先行支付保险费,而不能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后才进行理赔。这种做法是有违立法本意的。根据新《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而不论司机是否有过错。如果是行人的故意或过错只能是减轻司机的责任而已。因此,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有责任先行支付必要的医疗费,救助费等。这是新《交通安全法》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改变。也是新立法指导思想的体现。

最后,要强调的一点是,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它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国家法定险。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又叫普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基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⑦]它是与社会保险相对的一种保险类别,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类,一般也是按照商业习惯来经营的保险业务。但是它虽属商业保险,其与一般商业保险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如在投保的自由性、保险责任的内容规定和具体的请求权行使上都是有所区别的。不过,最大的不同还是,一般的商业保险自然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却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它的实施只是出于对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发展的角度来考虑。

故说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因为它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功能,强调的是社会公共机构救助和政府责任。虽然它并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社会保障机制中的一种。但是从功能意义上,它却发挥着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划入强制保险、法定保险的范围是有其合理性的。据了解,对汽车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制度。目前法国、英国、美国、韩国、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均通过专门立法或在民法中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制度成为无过错责任实施的基础,其作用一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分担肇事者的责任。而最终都是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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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我们认为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该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保监会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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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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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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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牐牬穑赫饪纱右韵氯个方面来认识第一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的。牐牬穑喊鸦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列为法定强制保险可以说势在必行意义重大而深远。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强制三者险未办理强制三者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均属于强制三者险的承保对象。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哪些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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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赔付的情况有哪些肇事逃逸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赔,这一条保险合同上应该是有的。驾车撞了自家人这是第三者责任险中历来就不赔的一个规定。有关的解释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其实,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那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赔付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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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本文拟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进行以下分析:一如何定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知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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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哪些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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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哪些法律特征

    内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哪些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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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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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内容:综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五百三十二条文意亦只是规定保险公司应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赋予第三者就保险金的赔付请求权且我国目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并无直接赔付保险金于受害第三者的规定。鉴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系被保险人转嫁其赔偿风险的险种故保险人保险金的赔付应建立在被保险人事故责任比例大小和应负赔偿责任多少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结果与保险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为防止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可经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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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否是强制保险?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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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否是强制保险?

    内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因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是符合有关精神和《保险法》规定的。强制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争论由来已久,作为交警部门是希望车主都能投保。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车主在发生事故后免除或减少因赔偿第三者引起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否是强制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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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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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

    内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我们认为,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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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第三者是否要强制保险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机动车第三者是否要强制保险

    内容:保险部门反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因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是符合有关精神和《保险法》规定的。交警部门认为,强制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争论由来已久,作为交警部门是希望车主都能投保。那么机动车第三者是否要强制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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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何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内容: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法定保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那么何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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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

    内容:商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受害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那么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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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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