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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知识

荣静月律师2021.12.041024人阅读
导读:

本文拟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进行以下分析:一如何定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知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文拟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进行以下分析:一如何定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知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导读:本文讲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知识。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家庭的收入不断地增高人民的物资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机动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代步工具,大大地提高了家庭生活的水平和质量,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风险和灾难:如车辆自身的风险、地理环境的风险、社会环境的风险、驾驶人员的风险以及不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政府部门加大了力度改善交通环境,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了相关规定:如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文拟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进行以下分析:

一如何定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关于第三者按通常的理解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除他们以外的均属于第三者;依据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各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定义大致也相似,如: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1);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2)。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3)。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保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4)。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5)。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与其它责任保险一样,其承保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承保的是投保特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所负的第三者责任;所谓的第三者责任是指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致使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有的赔偿责任。

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一般基于国家实施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开办,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象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众人的力量,分散风险的原理和大数法则,将被保险人个人原本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于社会之中,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各个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认定基本一致,并没有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其符合对第三者的通常的理解;但是各个保险人在现行的保险条款中均明确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四条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的,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同时保监会2000年在其印发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解释》通知中明确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的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属于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以或代管的财产。“这些规定明显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同时在法律上也是值得?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以上的规定通过格式条款和通知的形式明确将法律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其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目的,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我们认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进行赔偿支付的一种合同。

二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损害发生时,不管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基于公平的考虑,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

首先我们看看各保险公司的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安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各家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他们都是以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即都是按照过错责任来进行赔偿的。

其次我们在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对机动车致人损害时,并不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其均应当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则采取了若干种归责原则: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时,由保险人予以赔偿并不考虑其有无过错,即保险人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当超出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时,超过部分:机动车之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由机动车一方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如果能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其责任;当交通事故的损失时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免责而不用承担责任。

通过以上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归责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结合实际我们不宜要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对保险人采取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保险责任;只能各自采取相适应的归责原则,即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保险人与第三者的诉讼法律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许多交通损害赔偿按件中的受害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将保险人诉至法院,法院也判决了一些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的按件,这些做法是值得思考的:

首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三方当事人两种法律关系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前者属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和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不可能产生任何法律关系,而侵权法律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侵权事实而产生,其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确定,不宜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同。

其次、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存在一定的差别,而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受害人也不宜将保险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提供机动车行使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和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使得市场上的第三者责任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但是二者作用并不能等同,否则也没有必要再出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了。

再次、虽然保监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中规定,为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的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此外,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暂不执行强制三者保险标志的有关规定;但是被保险人按保险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设计的费率投保,而要求保险人按照比其费率高很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来承担保险责任,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其结果必将导致保险人停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从而对社会的稳定和保险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受害者直接将保险人诉上法院请求赔偿是错误的;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能否直接由受害者将保险人诉至法院,我们要等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后,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

四、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余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关于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其并不排斥财产保险领域代位权的适用。

虽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只是一种可能的权利;其请求权的实现、保险赔款的多少都需要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及相关因素认定;但是只要确定了保险金赔偿数额、符合代位权的条件,我们就不应该剥夺其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3)华安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4)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5)华泰深圳市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6)《合同法原论》余延满著第4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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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一旦这些人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这些财产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另外私车家庭成员也不属第三者。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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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分析与解读

    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分析与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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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我们认为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该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保监会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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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2012年10月19日,张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一年,责任限额为2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保险公司却认为,张某在其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的性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不是同一险种。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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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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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哪些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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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牐牬穑赫饪纱右韵氯个方面来认识第一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的。牐牬穑喊鸦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列为法定强制保险可以说势在必行意义重大而深远。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强制三者险未办理强制三者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均属于强制三者险的承保对象。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哪些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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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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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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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建立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建立

    内容:”按照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目前,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尽快制定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规定。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建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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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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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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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内容:”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过去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赔付的归责原则和限额等问题进行讨论。那么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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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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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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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性原则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性原则是什么

    内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内容仍然强调平等协商。目前亟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细化规定。司法实践中因交通事故而涉及保险公司之保险责任的案件法院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第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集中表现在投保和承保的环节上即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因此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必须谨记上述附随义务是该强制保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性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26105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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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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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主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车主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内容:车主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本周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而强制三者险则进一步要求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强制三者险,据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也要理赔。那么车主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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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452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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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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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内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我们认为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该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保监会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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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673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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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否是强制保险?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否是强制保险?

    内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因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是符合有关精神和《保险法》规定的。强制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争论由来已久,作为交警部门是希望车主都能投保。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车主在发生事故后免除或减少因赔偿第三者引起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否是强制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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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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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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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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