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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对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翁玉素律师2021.12.061037人阅读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对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

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加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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