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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亡补偿金不能轻易“买断”

冯清琴律师2021.12.07848人阅读
导读:

2011年1月10日,职工高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1月18日,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本人对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此后,高某的亲属从肇事者及对方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获得了赔偿。2011年3月15日,高某的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变更工伤死亡补偿协议,将补偿金额变更为47.5万元。那么职工工亡补偿金不能轻易“买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1年1月10日,职工高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1月18日,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本人对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此后,高某的亲属从肇事者及对方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获得了赔偿。2011年3月15日,高某的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变更工伤死亡补偿协议,将补偿金额变更为47.5万元。关于职工工亡补偿金不能轻易“买断”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1年1月10日,职工高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1月18日,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本人对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此后,高某的亲属从肇事者及对方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获得了赔偿。但就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数额,高某的亲属与其单位发生了争议。

  争议:

  2011年2月22日,高某所在单位的法律顾问与高某的亲属达成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偿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高某的亲属5万元人民币。5万元就能买断死亡补偿金吗?事后,高某的亲属咨询律师才得知,像这种情况至少可以获得34万元的工伤赔偿。

  2011年3月15日,高某的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变更工伤死亡补偿协议,将补偿金额变更为47.5万元。

  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高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高某本人对该起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高某的亲属应享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订立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书的赔偿标准太低,显失公平,高某亲属要求按《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应予支持。在主持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遂依法裁决:高某生前所在单位依法向高某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6万元、丧葬补助金12348元及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说法:

  变更属合法 协议约定数额太低显失公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用人单位区区5万元不能买断高某的死亡补偿金。

  其一,高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高某系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且高某本人对该起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因此,高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其二,高某亲属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高某死亡及仲裁时,官方尚未公布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官方公布的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因此,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项,高某的亲属就可依法获得343500元(17175元×20)的补偿。[page]

  其三,高某亲属与高某生前所在单位签订的5万元的一次性补偿协议,既重大误解亦显失公平。高某亲属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对工伤保险待遇缺乏应有认识而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之规定,高某亲属签订5万元的工亡补偿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另一方面,高某生前所在单位的法律顾问利用自己了解法律规定的优势及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与高某亲属签订金额少于依法应支付金额七八倍的工亡补偿协议,规避己方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之规定,明显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变更高某亲属与高某生前所在单位签订的一次性补偿5万元的工亡补偿协议是合法的。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事后反悔而引发争议的案例,希望劳资双方从中都能有所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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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工亡补偿金不能轻易“买断”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职工工亡补偿金不能轻易“买断”

    内容:2011年1月10日,职工高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1月18日,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本人对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此后,高某的亲属从肇事者及对方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获得了赔偿。2011年3月15日,高某的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变更工伤死亡补偿协议,将补偿金额变更为47.5万元。那么职工工亡补偿金不能轻易“买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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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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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不能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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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竞业限制不能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内容:今年4月,在古城开封,因拒签竞业限制协议遭到企业解聘的开封市仪表厂高级工程师王建伟将企业告上了法庭。2003年4月9日,开封仪表厂以王建伟拒签竞业限制协议违反厂规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不按规定支付报酬却要求职工为其保守秘密,不给加班费却要求职工必须加班加点且不许到其它同业的企业工作,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对职工竞业限制的条款,已经成为一些企业经营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具。那么竞业限制不能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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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纠纷多 不能办产权证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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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小产权房”纠纷多 不能办产权证

    内容:因“小产权房”引发纠纷立案的有十几起,前来咨询的更多。推荐阅读:小产权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提示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潘俊星介绍,西安市民黄先生去年1月买了女儿单位分配的“小产权”福利房,虽然也交了部分购房款,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开发商却将房屋转卖他人。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为此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李小东律师提醒:“小产权房”存在保障风险,不能办理正式产权证,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继而还会引发落户、就业、入学等问题。因此,市民最好不要购买“小产权房”。那么“小产权房”纠纷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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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遭遇“口头辞退” 切忌一走了之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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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职工遭遇“口头辞退” 切忌一走了之

    内容:一个多月前,李某与公司经理发生口角,经理大骂李某并声称要炒掉他,李某一气之下就回了家。两个礼拜后,李某收到了公司寄来的辞退函,表明根据公司管理章程规定,员工发生无理由旷工10天以上等严重违反单位制度的行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到法院起诉,同时拨打了“148” 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李某的行为应当是达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事后,李某在诉讼中因证据不足没获得法院支持。律师提醒,职工遇到此类情形一定要冷静对待,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或通过工会、调委会等组织协调处理,切忌一走了之,给维权之路自挖陷阱。那么职工遭遇“口头辞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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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薪”和年终奖的规章制度制订注意事项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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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十三薪”和年终奖的规章制度制订注意事项

    内容:年底双薪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十三薪”。第十三个月工资,也称“年底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两者区别在于,“十三薪”更能体现激励的公平性;年终奖更能体现绩效考核的结果。在用人单位关于“十三薪”和年终奖的规章制度制订上,以下这三个问题请注意:第一: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依法制订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要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并向职工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公司可以依法制订“十三薪”的发放条件,但是不能把是否是正式工,作为十三薪的发放条件,否则就是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那么“十三薪”和年终奖的规章制度制订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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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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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被外单位借用 “四金”由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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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职工被外单位借用 “四金”由谁缴?

    内容:一天,我突然发现,这半年来,公司未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等“四金”,于是便找到了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为我补缴。这半年你一直为服装加工厂干活儿,他们既然向你支付了工资,就应该也为你缴纳‘四金’。”我又找到了服装加工厂,服装加工厂的答复是:“在与你们公司订立的借用协议中,只规定我们在借用期负责支付你的工资,并没有说还要负担你的养老保险,所以,我们根本没有为你缴纳保险的义务。”我现在简直就像是一只皮球,被两个企业踢来踢去。因此,服装公司在王小姐借出后,停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那么职工被外单位借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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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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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密协议签订的三道“防线”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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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保密协议签订的三道“防线”

    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保密合同签订的广泛性。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关键之处在“不为公众知悉”,如一般操作工岗位的职工,谈不上掌握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双方协商签订保密合同时,任由企业约定,不能据理力争,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最终造成被动局面。最后,签订保密合同后,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二是保密合同应按平等协商,合情合理的原则进行。不超过六个月,采取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的脱密措施。那么保密协议签订的三道“防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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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工亡补偿数额显失公平 申请变更获仲裁支持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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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协议工亡补偿数额显失公平 申请变更获仲裁支持

    内容:2011年1月10日,职工高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1月18日,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本人对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此后,高某的亲属从肇事者及对方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获得了赔偿。2011年3月15日,高某的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变更工伤死亡补偿协议,将补偿金额变更为47.5万元。说法: 变更属合法 协议约定数额太低显失公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用人单位区区5万元不能买断高某的死亡补偿金。”之规定,高某亲属签订5万元的工亡补偿协议构成重大误解。那么协议工亡补偿数额显失公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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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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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谈“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应否双倍返还”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谈谈“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应否双倍返还”

    内容:前言:原告周某与被告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按有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10万元。即原告周某与被告余某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并不立即生效,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本案房屋所有人对该房屋买卖合同不予追认,被告余某事后也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合同磋商前的状态。为此,本案原告周某还可要求被告余某按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那么谈谈“收取定金合同履行不能应否双倍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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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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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收容教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收容教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内容: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那么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收容教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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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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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金”不能协商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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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三金”不能协商放弃

    内容:”“老板说,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这是你情我愿的事,应该可以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四条规定:“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小林应向单位提出,如果单位一意孤行,而小林又顾忌工作而不愿因此“得罪”老板的话,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甚至日后在离开这家企业时通过申请仲裁来追讨。那么“三金”不能协商放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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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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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错”被开除,劳动者还能要补偿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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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犯错”被开除,劳动者还能要补偿吗?

    内容:一犯错就被开除,用人单位就一定合法吗?还别说,因过错被开除还真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规定,那么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十五日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时未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拒绝加班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上述几种理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那么“犯错”被开除,劳动者还能要补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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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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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重违规”不能成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手段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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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严重违规”不能成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手段

    内容:2010年11月底,小刘在工作期间接到朋友的电话,朋友在电话中称因停车发生剐蹭,与对方起了摩擦,让小刘火速前来“支援”。公司以小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小刘不服,认为公司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将他辞退,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淑巧表示,并不是所有因违章开除员工,企业都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严重违规”不能成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手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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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弄清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签“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弄清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内容:既为“补偿”,就不具有惩罚性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四十七条的规定。B、二是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享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是接受补偿金;而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具有二者的选择权,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那么签“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弄清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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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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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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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

    内容:而新的劳动合同法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主会不会借此钻法律的空子,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昨日,本报“时政会客厅”邀请相关专家与主管部门人士对此展开探讨。对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草案只是说“应当”。可以说,草案承认了“灰色地带”。签订合同应作为 核心问题解决 潘先兵:事实劳动关系首次纳入立法,虽说事实劳动关系有了法律依据,但这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可能导致企业利用该条款规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金先生说,总不能让“老赖”这样便宜,应有招治住这样的人。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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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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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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