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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

冯清琴律师2022.01.12832人阅读
导读:

而新的劳动合同法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主会不会借此钻法律的空子,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昨日,本报“时政会客厅”邀请相关专家与主管部门人士对此展开探讨。对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草案只是说“应当”。可以说,草案承认了“灰色地带”。签订合同应作为 核心问题解决 潘先兵:事实劳动关系首次纳入立法,虽说事实劳动关系有了法律依据,但这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可能导致企业利用该条款规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金先生说,总不能让“老赖”这样便宜,应有招治住这样的人。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新的劳动合同法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主会不会借此钻法律的空子,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昨日,本报“时政会客厅”邀请相关专家与主管部门人士对此展开探讨。对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草案只是说“应当”。可以说,草案承认了“灰色地带”。签订合同应作为 核心问题解决 潘先兵:事实劳动关系首次纳入立法,虽说事实劳动关系有了法律依据,但这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可能导致企业利用该条款规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金先生说,总不能让“老赖”这样便宜,应有招治住这样的人。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邀嘉宾

廖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法研究资深人士

朱天武: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干部

方维忠:省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潘先兵:福建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阿凡

话题背景

近日对外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可凭借事实劳动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是不是劳动者维权的利器?而新的劳动合同法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主会不会借此钻法律的空子,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昨日,本报“时政会客厅”邀请相关专家与主管部门人士对此展开探讨。专家面对面地展开观点的交锋,他们所涉及的话题,还包括草案能否让恶意欠薪者受到有效惩罚,计件工资方式如何规范等。

【问题一】

工资条都拿不到

凭啥维权?

品茗聊案:陈某近日向本报投诉,他原在福州某建筑公司打工,今年2月24日在安装模板时摔伤,企业为其垫支了3万元医疗费,后来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于是陈某向劳动部门投诉。

不过,劳动部门在调查时发现,陈某与建筑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又提供不了打工的工资条、考勤卡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维权陷入困境。

草案刚性

远不如旧法

方维忠:劳动法已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既然有此规定,草案不需再作规定。草案还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个概念,也就是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举证双方有这样的关系,就可作为维权的证据。

廖建:恰恰就是证据,这一纸难求,没有书面合同,你拿什么跟人打官司。对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草案只是说“应当”。在这一条上,草案的刚性,远不如已实施多年的劳动法了。

如果草案不作刚性的规定,还会给执法者带来麻烦。劳动法强调,用工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受到处罚;但草案却从法律上承认了无需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今后执法过程中,企业主会解释,劳动合同法承认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不该受到处罚。可以说,草案承认了“灰色地带”。

签订合同应作为

核心问题解决

潘先兵:事实劳动关系首次纳入立法,虽说事实劳动关系有了法律依据,但这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可能导致企业利用该条款规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草案应明确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朱天武:现实中,特别是建筑行业中,到劳动监察支队投诉用工企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农民工,能够提供劳动合同的,不到一成,这给确认劳动关系带来很大的困难,这些人也提供不了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其合法权益而得不到保护。因此,草案应把签订劳动 合同作为核心问题来解决。

目前,劳动部门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责令整改,但对不整改的企业,却基本没有强制性手段令其整改。因此,建议这次劳动合同立法加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条款,作为专门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刚性规定,是最大的不足地方。

【问题二】

对付恶意欠薪

能否用刑法?

品茗聊案:金先生等人在福州某工地打工,前些年,包工头千方百计拖欠工资,到现在还要不回。金先生说,总不能让“老赖”这样便宜,应有招治住这样的人。

解决恶意欠薪

应增合同诈骗罪

方维忠:草案处理恶意欠薪问题,仍是沿用原来规定的内容。处理恶意欠薪问题,应加大恶意欠薪的违法成本。恶意欠薪事实上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存权,与合同诈骗的性质也相类似。因此,草案应增加合同诈骗罪或侵占财产罪来解决恶意欠薪问题,这样力度就大了。

朱天武:如何界定恶意欠薪或无故拖欠工资,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一般而言,界定恶意欠薪要具备如下条件:确实欠薪;有支付能力,但不愿支付。

但是,后面一个条件调查取证很难,因为一些企业会通过转移或隐藏财产来规避该规定。而且企业的银行账户也不好查明,不少企业是基本账户没有钱,而经常账户却有钱,而企业提供的账户都是基本账户,所以还要加大对财务制度的管理。

设立保障金

先付欠薪再追偿

廖建:不能期待一部劳动合同法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希望以后“工资法”能够解决该问题。

潘先兵:要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当出现工资无法获得或短期内无法获得时由保障金支付,然后再向欠薪者追偿。

【问题三】

计件工资

在盘剥工人?

品茗聊案:福州鼓山附近某制鞋企业的小李向本报反映,工厂所定的工作定额太高,大多员工不加班加点,根本完不成任务;如果每天只干8小时,每个星期干5天,每个月拿到的工资,连福州市区最低工资(470元)都达不到。

计件定额

7成员工要能完成

廖建:取消计件工资,不太现实,毕竟它是考核工作量的重要依据。目前,关键是如何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众所周知,不少企业通过计件工资制度盘剥职工。

方维忠:草案对计件工资还是有所规定,比如: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朱天武:企业制定的计件定额,应当是70%以上的企业员工在8小时工作日内能完成的,而不是多数人都不能完成的定额。 [page]

劳动定额

不能由企业定

廖建:职工在企业有多大的发言权?这种标准能由职工说了算?

员工参与率不高的企业规章,自然是对企业主有利的,企业主故意将定额制定得很高,不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好处。

所以说,劳动定额不能由企业来定,但标准都由劳动部门来定,也是不太现实的,因为每个地方都有几百个工种,而每个工种又有好几道工序,工作量太大了。

不过,不能说工作量大,政府就可撒手不管。政府可以针对主要的工种,制定定额标准,有做总比不去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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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是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随便解除合同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随便解除合同

    内容:“你的劳动合同是到期终止,不是中途解除,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按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被称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所以,此时,网络公司已经不能采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办法结束与小罗之间的劳动关系了。即使小罗同意公司的提议,了断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只能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随便解除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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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内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六)用人单位的辞职通知等。那么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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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和补偿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和补偿

    内容:”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和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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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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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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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无效的,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之一,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但劳动合同无效的,仍然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签了合约没留合同 这是事实劳动关系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签了合约没留合同 这是事实劳动关系吗?

    内容:企业随即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小代赔偿培训费、违约金、住房补贴等等。而小代则对这一系列的协议和劳动合同都予以否认,认为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未给小代一份,合同依法未成立,因此双方只能是“事实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但一式两份都由企业保管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关系到小代辞职后是否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并不因为其是“事实”的就不受法律保护或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效力低一等。那么签了合约没留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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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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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所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确认。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正式进行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事实劳动关系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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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事实劳动关系新规定

    内容:解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针对这一现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颁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是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中的“盲点”,有关规定不仅分散而且有矛盾。《通知》是劳动部门第一次对这个问题集中作出具体规定。本条的规定,还把“证据倒置”运用到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中。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新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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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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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事实劳动关系解读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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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事实劳动关系解读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那么事实劳动关系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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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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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凭借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来确认。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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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

    内容:而新的劳动合同法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主会不会借此钻法律的空子,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昨日,本报“时政会客厅”邀请相关专家与主管部门人士对此展开探讨。对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草案只是说“应当”。可以说,草案承认了“灰色地带”。签订合同应作为 核心问题解决 潘先兵:事实劳动关系首次纳入立法,虽说事实劳动关系有了法律依据,但这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可能导致企业利用该条款规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金先生说,总不能让“老赖”这样便宜,应有招治住这样的人。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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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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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与其解约;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内容:请问,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劳动法苑胡泉答复:其实你说的“事实合同”即我们平时所讲的“事实劳动关系”。从你的情况看,虽然合同终止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根据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常补偿金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或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那么“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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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你好,你具体想咨询什么问题
  • 事实劳动关系亦应交纳社会保险费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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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事实劳动关系亦应交纳社会保险费

    内容:案情:职工于某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到某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于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令某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本案中,某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于某属“临时用工”和双方又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悖劳动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笔者提醒,用人单位首先树立诚实守信的意识,用工首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伤患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必须作出明确的承诺。那么事实劳动关系亦应交纳社会保险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1250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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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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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主要包括:在全日制的用工关系中,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其他。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事实劳动关系 解除须补偿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事实劳动关系 解除须补偿

    内容:用工未签合同 日后口头开人 员工拿一次性补助后维权获胜事实劳动关系 解除须补偿张某到某饮食公司工作已经有好几年了,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张某以单位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饮食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6479.15元。今年2月28日,饮食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因未提前30天通知的延迟通知赔偿金,但其仅支付张某“一次性补助”1300元的做法有悖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1238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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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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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可使用下列凭证: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依法提供的证言等。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什么区别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什么区别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是对等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两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例。一是:“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二是:“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那么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1256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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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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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应对攻略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事实劳动关系应对攻略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效力如何,终结该劳动关系是解除还是终止,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如何支付?今天的“论剑”我们将结合案例,就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展开讨论。试用期不到一个月,公司发现王某根本不具备当初招录其所要求的符合该岗位的条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其与A公司的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因为从一开始,其与公司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应对攻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1276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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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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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的办法:由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逾期不愿意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不超过11个月;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内容:请问,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从你的情况看,虽然合同终止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根据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常补偿金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或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那么“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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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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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内容: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那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1.12283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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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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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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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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