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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于海明律师2021.12.07728人阅读
导读:

本案的焦点是谁应当对本案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梁玉霞、刘孔莲、王萌诉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作为公路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4041.3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谁应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的焦点是谁应当对本案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梁玉霞、刘孔莲、王萌诉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作为公路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4041.3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谁应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梁玉霞、刘孔莲、王萌诉新乡市、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是谁应当对本案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梁玉霞。

原告:刘孔莲。

原告:王萌,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梁玉霞,系原告王萌之母。

被告:河南省新乡市公路管理局。

被告:河南省卫辉市公路管理局。

原告梁玉霞、刘孔莲、王萌诉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04年4月8日23时许,三原告的近亲属王彦春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卫柿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洼中桥时,由于路面维修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王彦春摔倒,车损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作为公路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4041.3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辩称,我们不是该公路的施工单位,该公路主管部门尚未验收,没有交付我们进行管养,且该公路的部分路段工程仍在进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路或道路,不存在我们的管理责任,我们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被告卫辉市公路管理局辩称,我们是对公路进行管理的单位,但至今该公路的管理权并未移交给我们,我们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一、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份;二、交警队拍摄的现场照片五张;三、原告自行拍摄的照片五张;四、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票据一张;五、新乡医学院门诊票据三张;六、出院证一份;七、诊断证明书一份;八、死亡证明书一份;九、住院病历一份;十、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一份。十一、常住人口登记卡三份;十二、驾驶证、行车证、缴纳养路费票据;十三、卫辉市医药总公司证明一份。

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一、新乡市交通局证明一份,证明卫柿公路属新建省级公路,目前正在施工中,尚未进行验收;二、新乡市人民政府(2001)第162号文件一份。

被告卫辉市公路管理局未提供证据。

原告对新乡市公路管理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新政文(2001)第162号文件中载明:“……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土方等任务后,交市公路局建养”恰恰证明了该公路的管理权转移到二被告。[page]

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对原告提供的驾驶证提出异议,认为该驾驶证2004年未年审,对其它证据不持异议,但认为拍摄的照片恰恰证明桥梁正在施工中的施工现场并非道路、照片上也显示了施工单位设置了土堆、石块作为警示标志。

被告卫辉市公路管理局对原告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提供的证据均不持异议。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各自对方均无异议的应予确认,原告提供的驾驶证上明确显示没有参加年度审验,被告就此提出的异议予以采信。

【审判结果】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卫柿公路(卫辉下园至辉县三里屯)是按照公路建设规划新建省级公路。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01)第162号文件规定,该公路是由市交通部门根据新的路网规划,按照二级公路技术标准选好线形,沿线县市区政府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土方等任务后,交市公路局建养。

2004年4月份,该条公路路面已铺设完毕,交通标志已设置,交通标线未标划。虽尚未进行交工验收,但各种车辆已上路行驶,4月8月23时许,王彦春驾驶牌号为豫646283凌鹰125型两轮摩托车沿卫柿公路自西向东行至河洼中桥上时,因桥面被挖坑维修,其避让不及撞在坑附近堆集的建筑垃圾上造成车损人伤。现场图及照片显示施工中心现场周围若干米处,摆放有小石块作为警示标志。王彦春于2004年4月9日以颅脑损伤人住新乡医学院一附院治疗,2004年5月19日因抢救无效死亡。花去医疗费51666.40元。摩托车车损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1540元。

另查明,王彦春系卫辉市医药总公司职工。其母刘孔莲生于1931年2月19日,无业。其子王萌生于1988年11月28日。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认为,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01)第162号文件,明确了新乡市公路管理局为卫柿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其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施工人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视其为该条公路的管理人和施工人。该公路在事发之时虽未完工交付验收但未设禁止通行标志,实际上各种机动车及行车人已上路通行,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在公路附属桥面上进行维修施工时,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是其应承担的作为义务。其虽在施工现场周围摆放数块石块作为警示标志,但标志不够明显,起不到警示车辆或行人的作用,措施不足以保护公众安全,对造成王彦春车损人亡的事实,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卫辉市公路管理局非卫柿公路的施工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王彦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夜间驾驶车辆时更应该注意行车环境谨慎驾驶,根据不同的道路状况采取必要措施。其本身的疏忽也是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之一,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医疗费数额按实际票据予以确认,死亡赔偿金按2003年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计算20年,丧葬费按2003年度卫辉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确定赔偿年限按200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摩托车车损价值按评估价值计算。由于死者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相应减轻施工人即新乡公路管理局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玉霞、刘孔莲、王萌经济损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摩托车车损费共计217178.73元;

二、驳回原告梁玉霞、刘孔莲、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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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不准超过行使证上核定的载重量,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主要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本案中,经公安交警部门查验,运输公司的肇事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肇事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超载,且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通过路口,撞上李某,应当认定为负事故半责。李某在通过无交通信号的路口时,未给机动车让道,应当认定为负事故半责。李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身亡,故可以主张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有被扶养人的,近亲属还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具体数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人均收入或消费支出计算。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有何条件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有何条件

    内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有何条件(一)交通事故须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一般专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停车场等。在院内通道、乡间小路上发生的事故不构成交通事故应按一般的损害赔偿案件处理。(四)致害人须有过失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害他人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心理状态只包括过失。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有何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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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裴某在明知管某没有考取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出借给管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阮某之死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阮某家属要求裴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 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内容: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哪些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那么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哪些费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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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主可能涉及到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请先及时治疗,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区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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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能否要求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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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人,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卢二系智力障碍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在通常情况下其致人财产人身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卢大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其砸坏陈四汽车系陆三教唆怂恿所致,故陆三为法律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陈四修车费用的民事责任。
  • 试驾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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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试驾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试乘试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是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较为新型且数量呈现上升趋势的案件类型,试驾中除了发生单方事故外,还有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双方事故情形。两者在对内责任分担上,都应当适用侵权法的规定,按过错大小确定责任;对外(及对事故受害人)则应当由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为宜。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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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或(临时)停车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负有不得侵害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具体到本案,艾某作为驾驶员,停车时没有观察后方情况便急忙打开车门,明显违反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造成正常行车通过的马某摔伤,属于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情形,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应当视案发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艾某赔偿马某的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 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损害赔偿责任要怎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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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损害赔偿责任要怎样区分

    内容: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概念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在有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一致的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的情形但在许多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车主雇佣他人驾驶的情形等。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损害赔偿责任要怎样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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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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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内容:2.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还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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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具体到本案,如能确定张某车损系某一具体住户人家行为或者其房屋搁置物、悬挂物、附属物脱落所致,自当由该住房赔偿;如不能确定此类情形,则当由居住该房屋的10户人家共同予以补偿。鉴于其中5房人家均闭门闭窗外出旅游且无搁置物、悬挂物、附属物脱落,即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故当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其他5户人家共同予以补偿。
  •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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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内容:第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第车辆在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第机动车在出租、出借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借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试车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修理厂和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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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用机动车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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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借用机动车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借用机动车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1、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3、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那么借用机动车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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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损害赔偿责任要怎么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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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损害赔偿责任要怎么来区分

    内容: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概念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在有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一致的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的情形但在许多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车主雇佣他人驾驶的情形等。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损害赔偿责任要怎么来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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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要承担哪些责任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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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要承担哪些责任

    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要承担哪些责任排除了受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后依法应由车主和(或)司机所应承担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民法典生效前民法典第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要承担哪些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074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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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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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应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谁应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本案的焦点是谁应当对本案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梁玉霞、刘孔莲、王萌诉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作为公路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4041.3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谁应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1.12.0772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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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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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走斑马线被撞责任在谁,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请求哪些赔偿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不走斑马线被撞责任在谁,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请求哪些赔偿

    内容:不走斑马线被撞,责任在谁?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一致,陈某家属将相关人员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认定,陈某作为行人在横过马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于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较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和陈某对损害后果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请求哪些赔偿?如果造成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那么不走斑马线被撞责任在谁,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请求哪些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336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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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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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谁来承担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谁来承担

    内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谁来承担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与第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谁来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39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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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交通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内容:交通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那么交通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041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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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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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方无力承担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对方无力承担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内容:对方无力承担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是不是应当赔付 可以走诉讼解决,然后到时申请执行,对方有多少财产,有些东西只有他自己知道。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对于无证、醉酒驾驶肇事的情形,保险公司往往以此为据予以拒赔处理。该《解释》第十八条作出规定:对于无证、醉酒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对方无力承担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459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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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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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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