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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民事执行程序监督关系

崔玉君律师2021.12.08240人阅读
导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此,我们不能将检察监督从执行程序中剥离出去。否则,势必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结构以及审判与执行的关系模式的选择相背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有宪法根据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征之一,这既有宪政制度上的依据,也有司法实践中的根据。那么检察机关与民事执行程序监督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此,我们不能将检察监督从执行程序中剥离出去。否则,势必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结构以及审判与执行的关系模式的选择相背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有宪法根据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征之一,这既有宪政制度上的依据,也有司法实践中的根据。关于检察机关与民事执行程序监督关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里的“生效裁判”不仅包括审判程序中产生的裁判文书,而且还包括人民法院依执行程序形成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里的“生效裁判”不仅包括审判程序中产生的裁判文书,而且还包括人民法院依执行程序形成的法律文书。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1998年7月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还可以行使一些实体上的裁判权,例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等,这些裁判权与审判程序中的裁判权在性质上并无二样,都同样可能出现错误,因而同样需要监督。同时,执行程序也是依法进行的司法程序,它同样有一个司法救济或执行救济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将检察监督从执行程序中剥离出去。否则,势必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结构以及审判与执行的关系模式的选择相背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有宪法根据的。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仅规定一种监督方式,即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但我们不能把它解释为仅仅只有这样一种监督方式,否则民事诉讼法为什么还要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呢?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凌驾于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之上,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是从其基本原则中演绎出来的,具体制度固然要执行,基本原则也应当体现。

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征之一,这既有宪政制度上的依据,也有司法实践中的根据。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被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为21世纪我国司法实践的两大主题,司法公正是人民司法制度赖以存在的内在生命线和不竭的力量源泉。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这种司法监督机制不仅包括法院内的内部监督,也包括法院外的外部监督,这两种监督是缺一不可的。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就是这个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如果这个环节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那么,在一定意义上说,司法的所谓外部监督便不复存在了,或者说其他的外部监督即便存在,也力不从心了。所以,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应当得到充分的肯定,并且要予以发扬光大,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有效化。司法公正绝对不止是审判公正,它还包括执行公正于其中。在执行程序立法或其制度的完善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检察机关对它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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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专题: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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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专题: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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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罪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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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交通肇事罪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内容:交通肇事罪中可能会涉及到民事赔偿。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那么交通肇事罪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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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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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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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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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监护人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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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监护人关系吗

    内容: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监护人关系吗民事判决书能不能证明监护人关系,而依据判决书的内容而定,如果与监护有关的判决,可以证明监护人关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那么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监护人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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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借贷关系中收据与收条借条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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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借贷关系中收据与收条借条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民事借贷关系中收据与收条借条的区别是什么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收条是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表示完结双方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收条”,借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借条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民事借贷关系中收据与收条借条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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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民事关系法律成立的证据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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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民事关系法律成立的证据

    内容: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民事关系法律成立的证据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那么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民事关系法律成立的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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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状(解除同居关系)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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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民事诉讼状(解除同居关系)范本

    内容:民事起诉状原告:,性别,民族,年月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被告:,性别,民族,年月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儿,名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现男方好赌成性,常不归家,双方性格极为不合,关系渐行渐远,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那么民事诉讼状(解除同居关系)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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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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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内容: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其客体是本人的财产。如果没有本人的财产,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因没有具体目标而不能落实,从而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具体地说,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可以发生在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而且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相互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国家之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毫无限制,作为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的管理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因为管理人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而无行为能力人不可能有意思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管理人。那么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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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赔偿比例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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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赔偿比例有什么关系

    内容:公安机关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责任承担关系本案发生在《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前,笔者对孟村县法院之前审判交通事故判决案件进行粗略统计,涉及案件无一例外完全按照公安机关责任认定判决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研究的深入,交通事故原因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不同在理论界逐渐澄清。因此,被告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基础上,要适当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具体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案判决被告承担了65%民事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赔偿比例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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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赔偿责任关系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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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赔偿责任关系

    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赔偿责任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的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确定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的一种证据,并非唯一证据。认定当事人乐某站立在公路上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又一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的确定,虽然黄某、乐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受害者万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对受害者万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赔偿责任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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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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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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